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張揚
一、新聞事件
近日,某市閔行區人民檢察院發布《閔行區公司、企業人員職務犯罪檢察白皮書》,梳理2024年以來辦理的企業人員職務犯罪案件,通過司法大數據研判揭示企業治理深層問題,為服務保障經濟發展提供檢察方案。
白皮書顯示,2024年以來,閔行區檢察院共受理企業人員職務犯罪案件116件144人,審查起訴案件件數、人數同比增長都超過70%,呈現出顯著的攀升勢頭。受理案件中,數量最多的四類罪名依次是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其中一案:2022年底,某某科技公司財務部發現一件蹊蹺事:一名入職半年的員工小孫,考勤記錄全勤,工資按時發放,卻從未有人見過其真容。順著這條線索,一場持續8年的“影子員工”騙局浮出水面。
2014年,楊某某入職一家勞務公司,負責派遣至科技公司工作員工的對賬與管理。手握人事大權的他,很快發現監管漏洞:員工入職、離職全憑他一個人審批,工資發放也無人復核。
于是,他虛構了小孫、小李等22名員工信息,偽造入職檔案,隨后利用控制的銀行卡冒領工資。為掩蓋真相,楊某某向勞務公司謊稱是科技公司拖延付款,成功騙取工資及離職賠償金共計1600萬余元。
閔行檢察院介入后,通過比對數千份考勤記錄、銀行流水,鎖定楊某某控制的銀行卡交易鏈,并督促涉案人員退還贓款110萬元,楊某某家屬亦退繳120萬元。最終,楊某某因犯職務侵占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2個月,剝奪政治權利1年,并處罰金。
二、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侵占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第二百七十一條
【職務侵占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法律知識學習
職務侵占罪的構成要件:
(一)行為主體
職務侵占罪中的單位在所有制屬性上有所不同,既包括國有單位、集體單位,也包括私營單位。而這里的單位資質,需要細致探討。
1、這里的“其他單位”包括事業單位及其他各類團體組織,例如,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醫院等。
2、個體工商戶。單純從事個人經營或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不屬于本罪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從業人員不屬于本罪的行為主體。
3、一人公司。例如,甲公司的股東只有張某一人,并有五位一般工作人員。一人公司雖然只有一名股東,但是因為具有法人資格,因此屬于本罪中的“公司”,而非自然人。一般工作人員可以構成本罪的行為主體。從形式上看,唯一的股東也能成為本罪的行為主體。但是,職務侵占罪的屬性是財產犯罪,侵犯的是他人(包括自然人和單位)的財產,而不包括自己的財產。由于張某是甲公司的唯一股東,張某將甲公司的財產據為己有,實質上處分的是自己的財產,并不會侵犯他人的財產。當然,如果張某通過將甲公司的財產據為己有,逃避債務或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則有可能構成詐騙罪(詐騙財產性利益)或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二)行為內容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數額較大的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行為。刑法理論的通說與司法實踐均認為,職務侵占罪包括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竊取、騙取、侵占本單位財物的行為以及其他將本單位財物占為己有的行為。換言之,刑法第271條規定的行為,實際上是公司、企業、單位人員的貪污行為,而不只是狹義的侵占行為。
首先,行為人必須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經營、經手單位財物的便利條件。但這里的“管理”、“經營”、“經手”并不是指普通意義上的經手,應是指對單位財物的支配與控制;或者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職務上所具有的自我決定或者處置單位財物的權力、職權,而不是利用工作機會。
其次,必須將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按照通說,包括將基于職務管理的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侵占),以及利用職務之便的竊取、騙取等行為。其中的“非法占為己有”,不限于行為人所有,還包括使第三者所有。
最后,必須非法占有了數額較大的單位財物,根據“兩高”2016年4月18日《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貪污賄賂案件解釋》)的規定,6萬元以上為數額較大。
(三)責任形式為故意
按照通說觀點,職務侵占罪需要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按照本書的觀點,由于職務侵占行為僅限于將基于職務或者業務所占有的本單位財物據為己有,因此,行為人必須具有不法所有的目的。
四、事件反思
本案中暴露的企業管理漏洞令人震驚。長達8年的時間里,虛構的22名員工竟未被發現,反映出公司在人事管理、財務審批、內部審計等環節存在系統性缺陷。員工入職需要經過簡歷篩選、面試、背景調查、入職審批等多個環節,工資發放涉及考勤、績效、財務等多個部門,任何一個環節的有效監管都能發現異常。但遺憾的是,這些本該相互制約的機制全部失靈。
更深層次的問題在于職場信任的濫用。李某利用同事間的信任關系,長期實施犯罪行為。這種信任的崩塌不僅造成巨額經濟損失,更嚴重損害了企業內部的協作基礎。當員工之間、部門之間的信任被不法分子利用,企業將付出難以估量的代價。
企業必須建立嚴格的內部控制體系,包括完善的人事管理制度、財務審批流程和內部審計機制。同時要加強員工法治教育,提高全員風險防范意識。只有將信任建立在完善的制度基礎上,才能避免類似案件的再次發生。
這起案件給所有企業敲響了警鐘。在追求效率的同時,必須筑牢風險防控的堤壩,讓信任在制度的軌道上運行,這才是企業健康發展的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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