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舉辦婚禮卻未領結婚證,同居兩年多后分手,彩禮是否應該如數返還?近日,焦作市中院少審庭審理了這樣一起彩禮返還糾紛案。一對情侶在舉辦婚禮后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兩年多,卻始終未辦理結婚登記,分手后男方要求返還價值17萬余元的彩禮及轉賬。法院審理后判決女方僅需返還一枚鉆戒,其余財產無需返還。這一判決不僅展現了法律對傳統婚俗與現代同居關系的平衡考量,也為類似糾紛提供了重要參考。
2020年,某先生與某女士訂婚時,按照習俗交付了6.6萬元彩禮及一枚價值1.37萬元的鉆戒。2021年4月婚禮前夕,男方又向女方及其母親支付3.8萬元。然而,這場看似完整的婚姻儀式背后,始終缺少一紙結婚證。兩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約2年7個月,期間女方曾懷孕,但感情最終破裂并于2023年11月分居。2024年6月,男方將女方訴至法院,主張返還全部彩禮及共同生活期間的轉賬款項,并要求女方父母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審理發現,雙方雖未完成法律意義上的婚姻登記,但已形成穩定的家庭共同體。長達兩年多的同居生活中,二人共同履行夫妻義務,財產收入與消費支出高度混同。女方提供的證據顯示,收到的彩禮已用于購置嫁妝、籌備婚禮及日常共同生活開支,且其明確表示放棄嫁妝返還主張。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未登記結婚但共同生活的情形需綜合考量彩禮用途、生活時長、孕育情況等因素。法院認為,男方以未領結婚證為由主張全額返還彩禮缺乏法律依據,而女方自愿返還鉆戒的行為則被準許。對于男方提出的轉賬訴求,法院將婚前“520”“1314”等特殊金額認定為情感贈與,婚后的轉賬因屬于家庭共同消費范疇,亦未被支持。
主審法官指出,此類案件的核心在于平衡法律原則與現實生活。法律雖不承認未登記同居關系的婚姻效力,但長期共同生活形成的家庭紐帶、財產混同狀態以及女性在懷孕等方面的付出,均需納入裁判考量。司法解釋明確要求,判斷彩禮返還時應避免機械適用“登記結婚”這一單一標準,而需結合彩禮實際消耗情況、共同生活時長、是否存在孕育行為及地方風俗綜合裁量。本案中,法院通過審查彩禮流向、評估雙方對家庭的實際貢獻,既維護了接受彩禮一方的合法權益,也遏制了借婚姻索取財物的不良風氣。
這起案件的判決結果,折射出司法實踐對復雜情感關系的深刻洞察。在傳統婚俗與現代同居文化交織的背景下,法院摒棄了“非黑即白”的裁判思維,轉而采取更為人性化的處理方式:既尊重彩禮作為婚約締結象征的習俗屬性,又正視共同生活產生的實質羈絆;既防范利用婚姻謀取財物,也避免對女性在親密關系中的隱性付出視而不見。對于公眾而言,此案亦敲響警鐘——情感關系中的經濟往來需保持理性,特殊含義的轉賬應明確性質,婚禮儀式不能替代法律登記程序。唯有將情感投入與法律意識相結合,方能真正守護自身權益,推動社會婚戀觀念走向成熟與健康。
通訊員:劉春潤 王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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