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醫院:判重了!家屬:判輕了!
2025年2月19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一起新疆某三甲醫院發生的一級甲等醫療事故,值得醫務人員深思!
根據民事判決書顯示,2017年2月3日,患者李某丙在北京某醫院神經外科住院治療腦動靜脈畸形,行“腦動靜脈造影+動靜脈畸形栓塞術”,術后康復后患者出現左側活動不能,頭暈、言語不清、口角歪斜、飲水嗆咳等情況。
2017年11月6日,在北京做完手術9個多月后,患者因“左側肢體活動不利9月余”入住新疆某三甲醫院康復科,入院診斷為:1、右側基底節腦梗死、左側肢體偏癱、偏身型肌張力障礙。2、大腦血管靜脈畸形。
四天后,患者出現左側肢體無力,不能翻身,醫院進行了核磁共振檢查,結果顯示腦梗死。
2017年11月11日醫院緊急進行了手術。
2017年11月12日03:25患者搶救無效死亡。死亡原因:呼吸、循環衰竭。
針對患者的死亡,家屬和醫院產生了爭議,溝通無果后家屬方一紙訴狀將醫院告上法庭。
家屬認為,新疆某大三甲醫院康復科、放射科存在嚴重的誤診誤治,神經內科病程上清楚地記錄了CT檢查結果:急性腦血管病,腦出血。在核磁共振結果提示病人腦出血的情況下,康復科給病人使用腦出血禁忌藥依諾肝素,口服阿司匹林腸溶片和氯吡格雷。這三種抗凝劑的使用說明上明確指出,腦出血患者,有腦出血既往史,腦血管畸形患者禁用。是依諾肝素的作用引起了患者的再次大出血,形成腦疝,最終死亡。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七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醫院對此也做出了解釋,醫院認為,診療過程無違法違規行為:
1、患者住院4天后出現癥狀,再次完善頭顱CT提示右側額頂梗塞后出血,立即將患者轉入重癥醫學一科,之后手術治療,轉入后向患者家屬詳細交代病情及相關手術并發癥,患者家屬拒絕手術并簽字;患者病情逐漸加重,我科反復交代病情后,患者家屬同意手術,于次日在全麻下行“右額顆開顱腦內血腫清除術+人工硬腦膜修補術+去骨瓣減壓術”,術后轉入我院重癥醫學二科繼續給予積極搶救治療,患者于手術后第二天03:25分搶救無效死亡。
2.患者后期診斷明確,診斷為:(1)右側額顳頂大面積腦出血并破入腦室;(2)蛛網膜下腔出血;(3)右側額顳頂大面積腦梗死;(4)腦疝。診斷依據:我院某路院區頭顱 MRI 提示右側額頂亞急性腦梗死,移動 CT 提示:右側額顏頂大面積腦出血并破入腦室、蛛網膜下腔出血;(5)術前查體提示患者昏迷,雙孔散大,光反射消失,氣管插管,呼吸機輔助呼吸。
3.患者入我院時病情危重,我院態度明確,建議急診手術治療,反復多次向患者家屬詳細交代病情,患者家屬拒絕手術并簽字。故我院繼續給予積極保守搶救治療。患者雙孔散大時再次交代病情,患者父親強烈要求手術,此時已腦疝晚期。預后極差,患者家屬對此情況充分了解并知情,在家屬同意手術后立即行急診手術治療。患者生前曾患有腦動靜脈畸形的自身疾病,并給予過腦動脈畸形栓塞術,此病極易出現出血,梗死等并發癥。因出血性梗死該病發急,致殘率和致死率較高,患者自身疾病存在并發癥發作風險較高,患者死亡與我院治療無直接因果關系。
至于為何有出血依然使用了阿司匹林等抗凝藥物,醫院回應:患者是急性腦血管病,混合型腦卒中(有大面積腦梗塞、也有出血),使用抗凝治療并無不妥。后經司法鑒定,烏魯木齊某醫學會出具XXX號《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鑒定結論認為,本病歷屬于一級甲等醫療事故,患方承擔主要責任,醫方承擔次要責任。
鑒于此,一審法院認為,患者李某丙自身既往存在腦動脈畸形,曾行大腦血管動靜脈畸形栓塞術,入院時左側肢體偏癱等情形,上述疾病屬于高危基礎疾病。
同時在診療過程中,醫方使用抗凝藥物之前對患者評估不足且未經神經內科會診,也未告知患者及家屬抗凝藥物的不良反應,降低了患者搶救的成功率。據此,新疆某醫院診療行為對于患者李某丙死亡結果具有過錯。
綜上所述,法院認定新疆某醫院承擔49%的賠償責任,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439,887.10元。其中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及精神撫慰金。
然而,這一判決結果原告及被告雙方都不服,均提出上訴。醫院方認為法院判重了,認為即使承擔人道主義責任,也不應當超過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上的責任比例,更不應當承擔超過49%以上的責任比例,不能因為患者死亡,就背負那么大的責任;而家屬則認為,患者死亡,醫院應該負全責。
2024年11月25日,重新立案后,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二次審理。最終二審駁回戴某、李某甲、李某乙、朱某及新疆某醫院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抗凝救命還是止血保命?
選哪條路都可能掉下懸崖
這則案件,引發眾多醫護熱議!
一名普外科醫師表示:“神經內科永遠的痛就是腦梗常并發梗塞后出血,止血不行活血不行,不管什么治療,都有問題,要是不止血或活血,又說你耽誤病情,只要上告,一定賠錢”。
選擇抗凝:若患者因腦梗死擴大死亡,家屬會質問“為何不積極治療”;
選擇止血:若患者因腦出血加重死亡,家屬會控訴“用藥錯誤”;
選擇保守觀察:若病情惡化,則被指責“延誤搶救時機”。
確實如此,腦梗合并出血,到底該怎么治療?這個問題拋給任何一個專家,都無法十分有把握地給出回答,這個問題太棘手了。
臨床上,腦梗后又合并出血一般稱為急性腦梗死后出血轉化,它一直是很麻煩的問題,因為這兩個治療方案截然不同的疾病竟然碰在了一起。其出現的明確的機制尚不完全清楚,需要深入研究。
由于這是一個復雜的問題,抗凝和不抗凝很難把握時機,醫生怎么做都是為難的,我們只能乞求患者不出意外,如果真出了事,像這個案件一樣,就算左右為難,診療并無大的差錯,但該賠錢還是要賠錢。
這起案件最刺痛醫界的,不僅是49%的賠償責任比例,更是判決背后傳遞的信號:即便醫生在“救與不救”的夾縫中竭盡全力,一旦患者死亡,醫院仍難逃賠償命運。
一級甲等醫療事故的“緊箍咒”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一級甲等醫療事故的核心判定標準是:患者死亡,且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與死亡結果存在因果關系。本案中,醫學會認定醫院“使用抗凝藥物前未充分評估、未告知風險”屬于醫療過失,盡管患者自身腦血管畸形是主要死因,但這一過失直接導致醫院背上次要責任。
更讓很多醫生無奈的是,醫療事故鑒定中的“過錯”往往具有“絕對性”。例如本案中,患者同時存在腦梗死和腦出血(混合型腦卒中),治療本就如履薄冰——抗凝可能加重出血,不抗凝可能擴大梗死。但鑒定專家只需指出“未請神經內科會診”“未書面告知風險”等程序瑕疵,即可認定過錯成立。
法院判決的關鍵邏輯在于:醫學的復雜性不能成為程序疏漏的借口。
告知缺失=知情權受損:即使醫生認為抗凝治療是當時最優解,但未明確告知家屬“此藥可能加重腦出血”,便構成法律意義上的過錯。
多學科會診=免責護身符:若涉及跨科室復雜病情(如本案的神經內科與康復科協作),未組織會診可能被認定為“未盡謹慎注意義務”。
曾有律師尖銳地指出:“醫生在搶救時想著病理生理,法官判決時盯著病歷文書。”當病歷缺少一次會診記錄、告知書少勾選一個風險項,就可能成為醫院敗訴的鐵證。
這就導致醫生不得不在治療前反復簽署知情同意書、錄制談話視頻、甚至請公證處見證——醫學正從“救命藝術”淪為“免責工程”。
患者死亡=醫院賠錢
醫院和醫生陷入家屬鬧了就能賠的怪圈
大家有沒有發現一個共同點,目前的所有醫療案件中,只要患者死亡了,無論是誰的責任,醫院總得要賠錢!
要知道,醫院需自證“診療無過錯”。但醫學存在天然不確定性,完美舉證近乎不可能。
這種醫療官司就像是有一個萬能模板,有沒有錯都可以套用,反正沒有明確的標準,什么事對方都可以說院方做的不到位。這個詞太寬泛了,誰能保證這里面沒有任何疏漏呢?更何況,這么寬泛的詞,每個人的理解也是不同的。
此外,當患者死亡引發家庭悲劇,法官多多少少的都會將天平傾斜,更傾向于“平衡弱勢群體利益”,即便醫院責任輕微,也能給你判個次要責任。
所以,這就導致只要患者死在醫院里了,就是醫院的錯,醫院就得賠錢,在這個觀念的影響下,鬧到法院總能獲得一些賠償。
相比漫長的司法程序,很多醫院常選擇“部分賠償”以規避輿情風險。有80%的醫療糾紛最終或許通過調解賠償解決,而非司法判決。而我們所看到這些案件公示,也只是協調不了的眾多案件中的一個罷了,我們能看到的這些醫療糾紛案件也只是眾多醫療糾紛的冰山一角而已。
總歸,就算醫學的復雜性不能成為醫療程序疏漏的借口,那也不能任由走出“患者死亡=醫院賠錢”的怪圈繼續下去!
鐘南山院士曾言:“當所有死亡都被歸咎于醫療過錯時,最終傷害的是每一個患者的求生機會。”希望,患者及家屬能早日明白這個道理,更希望公眾能重建社會對醫學的理性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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