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入黃金再拋售套現,兌換虛擬貨幣再劃撥轉讓......這些都是犯罪分子常用的洗錢套路。如果你明知資金是違法犯罪所得,卻還心甘情愿“以身入局”,替犯罪分子易“黑”為“白”,轉移資金,應該承擔什么樣的法律后果呢?
日前,潮安法院依法審結一宗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依法判處被告人蔡某遠、謝某、黃某光、陳某潤、謝某光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一年不等,并處罰金。
案情回顧
2023年9月,被告人謝某明知被告人蔡某遠為將銀行卡中的違法犯罪資金通過刷卡消費購買黃金后出售的方式套現,仍介紹同案人陳某珠(另案處理)幫助蔡某遠使用銀行卡中違法犯罪資金進行刷卡消費,并在雙方作案過程中多次代為聯絡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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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至2023年10月間,蔡某遠多次提供銀行卡并指使陳某珠刷卡消費購買黃金,陳某珠又分別指使許某娟等4人(均另案處理)持蔡某遠提供的銀行卡,到轄區內某珠寶店進行刷卡消費購買黃金共計人民幣264,373元,其中264,339.51元系被害人被詐騙的贓款。之后,陳某珠幫助蔡某遠將購買的黃金出售套現,從中非法獲利。銀行卡歸還后,蔡某遠、謝某光又分別持銀行卡在某銀行ATM機取款共計40,000元。其中39,737.41元系被害人被詐騙的贓款。
被告人謝某、黃某光、陳某潤經事先通謀,合伙利用手機軟件聯系,為上線同案人(另案處理)將銀行卡中的違法犯罪資金合計人民幣125,670元兌換成虛擬貨幣“U 幣”,后返還上線同案人,并從中賺取傭金獲利。其中 39,859.07元系被害人被詐騙的贓款。
潮安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蔡某遠、謝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資金仍進行提取、轉移,其行為均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且情節嚴重,依法均應予以懲處。被告人黃某光、陳某潤、謝某光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資金仍進行提取、轉移,其行為均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依法均應予以懲處,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法官提醒
*圖源網絡
黃金價值穩定,虛擬貨幣交易隱蔽,兩者都具有易流通的特性,是犯罪分子提取、轉移違法犯罪所得,洗黑錢的極佳工具。廣大群眾應對誘導洗錢等套路有基本認知,并且保持警惕意識,切勿為了犯罪分子許諾的高額報酬,鋌而走險、以身試法,淪為電信犯罪團伙的幫兇,最終成為“替罪羔羊”。
撰稿:黃雪玉
來源:潮安法院
編輯:張蝶 吳柏霖
審校:林修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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