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規則
因被害人錯誤認定財產性質,且未盡審核義務,行為人按照要求提供相關材料后獲得錯誤金額財產的,行為人具有一定責任,但不應認為是造成該結果的主要原因,不屬于詐騙罪中的騙取行為。
案情簡介
被告人黃某為A公司股東,A公司因國企改制等歷史原因,取得了某院24間房屋的所有權,大部分作為A公司的職工宿舍使用。
后來,政府決定對該區域進行征地拆遷,并授予B公司作為拆遷項目的實施主體,B公司委托測繪公司、評估公司、拆遷公司進行拆遷項目的測繪、評估、簽訂拆遷合同工作。
入戶調查前,A公司對各專業公司進行了集中培訓,根據規定,對于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的認定,私有房屋按照房屋所有權證標明的面積確定;公有住房(公房)按照《公有住房租賃合同》中的使用面積結合實際測量面積確定。
經測繪、評估、拆遷公司入戶調查,無論是A公司還是三家專業公司都認為B公司的24間房屋系公房,且測繪公司制作的房地平面圖上17間房的面積要遠大于A公司后來提供的《公有住房租賃合同》中的面積。
之后評估公司根據以往慣例認為A公司的房產就是公房,便要求A公司提供公房租賃合同;同時拆遷公司在入戶調查時僅要求A公司提供公房租賃合同,沒有要求提供房產證。
因評估公司與拆遷公司均要求提供公房租賃合同,黃某便找單位老職工或親朋好友簽訂租賃合同作為拆遷材料提供,目的是這些人拿到的拆遷款能夠交回單位,且還能解決大家的住房問題。
于是黃某分別以黃某等24人的名義,簽訂了《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在A公司的授意下,拆遷公司與A公司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
拆遷公司將材料交B公司審核,審核組發現材料有缺漏,沒有審核通過,后B公司對審核組授意,拆遷公司再次將材料報給審核組,審核通過。
后24戶被拆遷人收到拆遷補償款,共造成國家經濟損失690余萬元。
被拆遷后,A公司召開股東會,對拆遷補償款形成決議:此款用于建設和購買職工用房,可暫存于股東名下。后黃某看中某區域土地后,準備重建廠房和職工宿舍并基本達成協議,欲簽約時,黃某被抓。
指控犯罪
被告人黃某假借A公司名義,在拆遷過程中,采用虛構租賃關系、虛增拆遷面積、隱瞞部分房屋沒有房屋產權證明等手段,欺騙B公司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騙取拆遷款690萬余元,構成詐騙罪。
辯護要點
(一)本案是政府主導下的拆遷,現有證據難以得出黃某實施了騙取行為
現階段的拆遷均是以政府為主導,被拆遷人沒有拆與不拆的選擇權。因此,被拆遷人在拆遷過程中爭取最大利益的初衷無可厚非,重點要看其是否基于這種初衷實施了“騙取”的行為。針對指控黃某的幾種“騙取”拆遷款的手段,進行如下分析:
1.關于黃某是否虛構租賃關系
拆遷時,該院房屋被居住、占用,已經設立租賃關系的事實是客觀存在的,不存在拆遷范圍確定后又進行房屋租賃的情況。
黃某提供的24份《公有住房租賃合同》,僅能證明24間房屋上存在租賃關系,并不能決定這些房屋按照何標準補償。
2.關于黃某是否虛增拆遷面積
通過對在案材料進行對比發現,《拆遷房屋基本情況表》與《公有住房租賃合同》記載的建筑面積相同,最能反映房屋的實際面積,上述兩份材料在B公司拆遷檔案中,可見B公司對房屋的實際面積是明知的。
導致面積出現錯誤的根本原因,是測繪公司制作的房地平面圖記載的面積遠大于實際面積,評估公司正是根據測繪公司的測繪結果對房屋價值進行了評估。
雖然A公司在領取評估報告時,明知房屋實際面積被增大,評估價款高于實際價值,依然簽字確認,最終導致過度補償,但該結果并非A公司積極追求、主動造成。
3.關于黃某是否隱瞞部分房屋沒有產權證
B公司和評估公司的拆遷檔案中,均未發現涉案房屋的所有權證。
被告人黃某供稱,向拆遷公司提供了產權證,而評估公司、拆遷公司則稱沒有向B公司要產權證,只要了《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拆遷檔案中缺少產權證,只能說明拆遷單位沒有嚴格依法履行職責,無法證明拆遷檔案中缺少產權證的原因是黃某故意隱瞞部分房屋產權證。
(二)黃某沒有誘使B公司作出錯誤認識,其行為與拆遷補償款發放錯誤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綜合全案證據,應當認為導致本案最終拆遷補償款發放錯誤這一結果的出現實際上是多因一果,即拆遷公司對被拆遷房屋的性質認定錯誤,專業公司沒有按要求嚴格審查拆遷所需材料,A公司違規審查,被拆遷人提供了與實際租住人不完全相同的《公有住房租賃合同》等。
因此,被告人是否承擔責任,要看其行為對結果的發生產生了多大的影響。
事實上,本案中房子的拆遷手續是否齊全,按照什么標準補償,并不是被告人說了算,能夠決定給多少補償的是B公司及三家專業公司。
黃某僅是提供了與實際租住人不完全相同的租賃合同,而提供的原因是專業公司要求的,之后還存在專業公司沒有嚴格按照規定審查材料,B公司違規審查等后續行為。
在此過程中,B公司并不是沒有看到其中存在的問題,而是為了加快拆遷進度,跨越了法律的紅線,違反按照錯誤標準對被告人進行了補充,造成了國家的損失。
對于此結果的發生,黃某具有一定的責任,但絕不是造成該結果的主要原因,被告人的行為與該結果的發生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綜上所述,本案中被告人黃某并沒有無中生有,虛構房屋的存在或者偽造房屋產權證,以現有證據不能證明黃某構成詐騙罪,根據“疑罪從無”的刑事理念,應認定黃某無罪。
法院判決
法院經開庭審理后,判決被告人黃某無罪。
胡瑞律師,北京市知名律所執業律師,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在多年的法律研究和實踐中,積累了豐富且實用的辦案經驗。長期深耕刑事辯護與代理、民刑交叉領域,為多家企業提供法律風險防控服務。曾成功辦理河北某市人大常委、企業家涉案數十億涉黑案等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疑難復雜案件。胡律師擅長在具體個案中對癥下藥,以認真負責、專業細致的工作作風深受委托人的認可和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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