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2月1日,旅大市公安局中山分局接到報案:中山區朝陽門市部發生了一起命案,73歲的老看門人韓某慘死在門市部值班室內。接報后,中山分局刑偵科的偵查、技術人員以及旅大市公安局技術處的法醫陸續驅車趕到現場,并立即開展勘查和走訪工作。
老照片 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副食品商店煙酒柜臺
朝陽門市部是一家有臨街門面的綜合副食品商店,由三處互相連接的平房組成,南側和民居毗鄰,正面是一個擁有圍墻以及一扇三米多高大鐵門的院子,大鐵門沒有被撬的跡象,但是南側居民家的雞窩上有蹬踏留下的痕跡,院墻內側的煤堆上也發現有踩踏留下的印記,但由于是光底鞋留下的,所以不具備提取價值。
在勘查中,技術人員發現朝陽門市部內的電話線被掐斷(當時的副食品商店里有電話,兼做公用電話)。一扇窗戶上的鐵柵欄上的兩根鐵條被卸下,窗戶被撬開。室內的許多商品被翻動,貨柜里的鞭炮散落了一地,幾乎所有的抽屜都被撬開,北墻墻根的錢箱上有明顯的撬壓痕跡,但沒有被撬開,里面的1200多元營業款安然無恙。
老照片 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副食品商店內景
經過門市部方面清點,總共丟失古瓷牌香煙16盒以及現金1元錢。現場沒有發現任何指紋和掌印,并在多處發現棉纖維的痕跡,說明兇手是戴著手套作案。現場地面明顯被清理過,沒有提取到任何有價值的足印。
古瓷牌香煙煙標
韓某的尸體俯臥在和門面一墻之隔的值班室內的爐子旁邊,頭面部有多處鈍器傷,經法醫檢查系斧頭一類的兇器打擊造成的,直接死因系鈍器擊打頭部造成顱內大出血。
根據現場勘查和尸檢的初步結果,結合走訪的結果,警方在案情分析會后得出如下一致判斷:
1、兇手在整個實施犯罪的過程中雖然只盜取了16盒香煙和1元錢現金,但現場上所有的抽屜幾乎都被撬開,錢箱也被撬過,因此犯罪分子的作案目的很明確就是求財,所以本案的案件性質被定性為盜竊殺人案。
2、經走訪得知,最先發現韓某遇害的是當晚和他一起值夜班的王某某,但他當時私自離崗去朋友家喝酒,回來的時候發現韓某已經遇害,發現韓某被害的時間是1月31日22時左右。結合室溫、尸溫以及死者胃內容物消化程度看,初步判斷案發時間應在1月31日19時至21時之間。
3、兇手是在另一名值班員王某某脫崗的空檔入室作案的,說明他對這家門市部比較熟悉,已經覬覦了相當長的時間。
4、兇手作案時心狠手毒,但是撬鎖的手段比較粗笨,分析很大可能系比較年輕、缺乏經驗的盜竊分子。
在上述分析結果的基礎上,警方確定了如下偵查方向和范圍:
1、對門市部內部人員要逐個排查,尤其是和死者一起值班的王某某在1月31日晚上的活動情況要重點查清。
2、將偵查范圍劃定在朝陽門市部周圍的春和、桂林兩個派出所的轄區。
3、排摸對象被確定為以上兩個派出所轄區內的“三青”人員(知識青年、留城青年、青年工人),側重核實清楚是否占有作案時間、案發前后的著裝是否有變化,并注意發現作案工具和贓物。
隨即,警方兵分兩路,一路在門市部內部通過召開群眾大會的形式發動職工群眾積極提供線索;另一路在春和、桂林兩個派出所的轄區內依靠治保會進行摸底核實。
朝陽門市部反映:和韓某一起值班的王某某在調來朝陽門市部之前,在別的門市部看門時有過貪污行為,到現在還在每月的工資中扣20元用于退贓(攏共才36元工資),此外還在社會上的一些有偷盜行為的“街溜子”來往密切,有里外勾結的可能性。此外還有職工反映:“過去門市部都是老韓頭(指死者)值主班,副班都是大家輪流值,但是二十天之前,王某某主動提出要長期值副班,二十天后就發生了這個人命案子。”
而且,在案發后王某某的表現也非常反常,一直就是一副憂心忡忡、愁眉不展的樣子,說起話來都語無倫次——
據此,就有偵查員要求將王某某先拘起來審,但是大部分同志都不同意立即拘留王某某,認為證據還不足,貿然拘留很可能打草驚蛇。而是派出特情耳目對王某某進行貼靠偵查,結果發現王某某在案發時一直在朋友家喝酒,沒有接觸過其他人,因此他既不具備自己作案的時間,也不具備指使他人作案的可能,因此被排除嫌疑。
至2月10日,警方一共在劃定的偵查范圍內摸出五十多名嫌疑對象,但經過核查全部被否定掉,再加上始終沒有獲得直接的物證,查贓的工作也毫無進展,導致案件的偵辦陷入僵局。
正當一籌莫展的時候,中山分局刑偵科長提出:“既然這起大案現場的痕跡物證不多,那我們是不是可以把朝陽門市部周圍歷年來發生的盜竊案和這起案件聯系起來分析,看是否具有并案的條件呢?”
老電影《508疑案》中開案情分析會的刑警
一句話點醒夢中人,眾人頓覺茅塞頓開,中山分局局長當即大喜,立即下令由刑偵科長全權布置接下來的排查工作,分局上下包括局長本人無條件服從。隨即,中山分局組織力量查閱了朝陽門市部附近從1976年1月開始發生的盜竊案的報案記錄和現場勘查記錄,結果查明1977年10月至1979年1月在朝陽門市部附近的明星門市部、風暴門市部以及第二中學先后發生過四起手段類似的盜竊案,這四起案件都留下同一份指紋,判斷系同一個犯罪分子所為,但是由于種種原因(主要是當時公安局忙于撥亂反正,徹查文革時期留下的冤假錯案,沒有多余的警力應對這種小偷小摸的普通案件),這些案件都至今未破。
為此,刑偵科長帶領大家對這四起盜竊案逐一進行剖析,結果發現這四起未破的盜竊案和本案之間有如下四個方面的內在聯系:
1、案發地點都在朝陽門市部周圍,犯罪分子的目標都是商店、代銷店(第二中學被盜的也是校辦門市部)。
2、犯罪分子作案時遵循的都是“要錢不要物”的原則,就算拿物品,拿的都是體積小且比較值錢的香煙。
3、這幾起案件的相隔時間都不算很長,具有連續作案的特點,且犯罪分子的膽子一次比一次大。
4、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極為相似,都是翻門走窗。尤其是明星門市部的窗外的鐵柵欄和本案窗外的鐵柵欄結構完全一致,犯罪分子卸下鐵柵欄的手法也基本一致。
因此,警方認為這五起案件具備并案偵查的條件,而且犯罪分子很可能就住在這些案件的案發現場周圍。
為此,警方立即將已經摸出來的五十多名嫌疑對象一一提取指紋,和那四起盜竊案現場遺留指紋進行比對,結果認定這些指紋和時年21歲,家住距離朝陽門市部不到150米的孫元章的指紋比對上了。其實,孫元章在第一輪排摸的時候就已經是重點嫌疑對象,但是在第一次上門查問的時候孫元章和其全家人都一致聲稱當時他們在孫元章的姐夫家吃飯,不在現場;第二次排查的時候有人證實孫元章那天并沒有去他姐夫家,他全家人都去了,唯獨他沒有去,而是同別人一起喝醉酒后睡著了,不具備作案條件。
但是和他一起喝酒的幾個同學都表示自己都是先于孫元章醉倒的,所以他們醉倒后孫元章醉沒醉他們確實沒辦法肯定,但在接受詢問的時候出于同學義氣就都說孫元章和他們一起醉倒了——
2月20日,經局長批準,中山分局刑偵科將孫元章拘留審查,一開始孫元章竭力否認,但看到警方出示的他在明星門市部、暴風門市部以及第二中學校辦門市部留下的指紋后,心理防線完全崩潰,在長嘆一聲:“這回算完了,活不成了”后,不得不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現將其口供摘錄如下:
“正月初五(即1979年2月1日)下午,家里人去我姐夫家吃飯,我留在家里招待我同學,酒后我見他們幾個都醉了,就假裝一起在炕上躺了一會兒,然后我就起來上樓把自己的鞋脫下來,換上我爸的光底勞保護具鞋,戴上手套,拿著斧頭、螺絲刀和克絲鉗來到朝陽門市部。在那里,我踩著居民家里的雞窩爬上南商店的房頂,看到值班室里只有一個老頭在屋里,就順著房檐走到煤堆處跳下進入門市部大院,先掐斷了電話線,然后撬開門市部窗戶,卸下鐵柵欄后開窗進入室內,連續撬了十幾個抽屜,一分錢都沒找到,就又返回門市部,用從倉庫里拿到的鞭炮點燃引逗老頭,但他沒動靜,我又拿起一盤鞭炮往地上摔,這回他聽到動靜,屋里有起身發出的聲響,我就拿著斧頭守在門口,看他出來就一斧頭砍過去,將他砍倒在值班室里,接著我又上去砍了幾斧子,那老頭當時就沒氣了。”
“我見老頭死了,就轉身撬值班室辦公桌的抽屜,結果只拿到1元錢,然后又撬錢箱,結果沒撬開,我氣壞了,但又怕整出動靜讓別人聽到,就沒再撬錢箱,而是又返回門市部,拿了十六盒古瓷煙后從后門出去跑回家。然后我把手套、螺絲刀扔進廁所,斧頭、鉗子扔進炕洞,衣服泡進水里,換了鞋回到屋里,那時候我那幾個同學還醉著沒醒,我就躺下繼續裝睡……”
根據孫元章的交代,警方在2月21日從他家中提取到了斧子、克絲鉗、勞保護具鞋,并在這些工具上面提取到了和死者血型相同的噴濺型血點。又從廁所里撈出了手套和螺絲刀等物證。
至此,本案告破,孫元章最終因盜竊殺人罪被判處死刑并被槍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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