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
用人單位能否以勞動者是被執行人、失信人為由,拒絕錄用?
「法律解答」
需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倘若崗位職責中有對勞動者的具體要求并且影響勞動合同履行的,用人單位當然可以予以拒絕,譬如需要擔任用人單位的董監高。
另外,倘若勞動者是失信人的,筆者認為用人單位的一些特殊崗位是無法擔任和勝任的,譬如人事、財務、審計、保安等崗位。因為用人單位有權根據自身需求設定招聘條件,包括對求職者的誠信要求。例如,銀行等金融機構在招聘時,通常會將誠信作為重要考量因素,拒絕錄用失信被執行人是其合法權利。
可見,普通企業在招聘中也可以將誠信作為錄用條件之一,但這種做法需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則,否則有可能構成就業歧視。
理由在于,雖然當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不能剝奪被執行人、失信人的生存權,而且如果被執行人沒有履行能力,無法履行,社會就應該讓他們有工作。否則,他們又該如何生存?如何還款?法律不應當強人所難。而且在保護被執行人、失信人的生存權同時還可以讓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這種做法無疑可以有效緩解社會矛盾。
另一方面,職業自由的限制可以分為職業選擇限制(擇業限制)和職業活動限制(從業限制)兩種類型,兩者均是通過對勞動者生存權的限制,來保障社會利益、公眾利益。從法律后果來看,擇業限制措施條件的規定意味著公權力原則禁止公民普遍從事某種特定的職業,基本權利需要防止立法恣意創設擇業限制“門檻”;而職業活動自由側重“經濟自我決定的自由”,包括經濟活動方式和內容的自我決定,其規范密度更大,憲法允許立法進行更廣泛的權衡和規制。
可見,倘若讓用人單位肆意擴大上述范圍,無疑會不利于經濟活動的發展,從而將失信制度擴大為法外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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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語
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法律、工商管理雙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就職,從事審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實踐經驗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話題下優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實務操作經驗,在上海市律協發表過多篇專業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聞、北京商報等權威媒體采訪。處理勞動爭議、執行案件以及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執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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