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
起訴公司,可以查封、扣押、凍結法定代表人或股東的財產嗎?
「法律解答」
通常而言是不可以的,因為根據合同相對性,公司屬于具有獨立財產的組織,股東對公司的債務以出資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可見,債權人直接起訴或面臨不小的法律風險。
但是,在實踐中,倘若不支持債權人直接起訴,或有可能給予法定代表人、股東轉移財產的時間和機會,因此可以通過變通的方法起訴公司從而實現上述請求,部分地方法院亦支持此等情形。而不支持的地方法院則認為,對于同一訴訟中涉及兩個以上法律關系的,不宜一案合并審理。
最高院則認為,同一訴訟中涉及兩個以上法律關系的,應當依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系的性質確定案由,均為訴爭法律關系的,則按訴爭的兩個以上法律關系確定并列的兩個案由。因此,雖然同一訴訟中可以并列多個案由,但并非所有案由均可在同一訴訟中確立。[1]
具體而言是指是在審判實踐中“一案一訴”是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不成文的規則,而且賠償義務人為不同法律關系指向的不連帶的不同主體,不是必要的共同訴訟,兩個法律關系相互交錯,適用的法律和歸責原則各不相同,應向原告釋明后擇一先行審理。
由此可見,有些法院甚至會在立案時就把債權人直接打回去,訴訟的機會都不給,更何談查封。
綜上可見,想要直接起訴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股東并查封財產是一個技術活,并非不能實現。
[1]參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終6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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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語
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法律、工商管理雙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就職,從事審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實踐經驗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話題下優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實務操作經驗,在上海市律協發表過多篇專業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聞、北京商報等權威媒體采訪。處理勞動爭議、執行案件以及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執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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