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規定,財產屬于民法范疇,但最高人民法院在某指導案例當中卻自創“刑法財產”名詞,此舉被網友質疑他們要以刑事審判方式為虛擬貨幣定價,從而達到保護虛擬貨幣交易,并實現虛擬貨幣與法定貨幣之間兌付的目的。
最高法院指導案例“造詞”被指違反憲法。近日,網友“@誰在為虛擬貨幣充當保護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此申請合憲性審查。
近年來,虛擬貨幣已成為資金跨境轉移的主要犯罪工具,危害國家安全、破壞金融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十部委”早在2021年9月15日就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該《通知》指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任何人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涉嫌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出版的《刑事審判參考》總第138輯[第1569號]指導案例,通過自創“刑法財產”、“刑法財產屬性”名詞和定義的方式,以刑事審判手段達到為虛擬貨幣定價,保護虛擬貨幣交易,并實現虛擬貨幣與法定貨幣之間兌付的目的。
我國憲法第十三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從該條文可知,財產具有可轉讓性、可估價性和可繼承性等特點,屬于民法范疇。縱觀整部《憲法》,從頭到尾都沒有“民法財產”、“刑法財產”、“行政財產”或與之相對應的“屬性”之分、之表述和定義。
而最高法院[第1569號]指導案例,竟然罔顧虛擬貨幣不具有可估價性和可繼承性的基本財產特征,自創“刑法財產”、“刑法財產屬性”名詞和定義,以此將虛擬貨幣說成是“財產”,進而對其進行定價,變相保護虛擬貨幣的交易兌付。
由于最高法院發布的指導案例,是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同類案件審理和裁判的重要參考依據,影響到全國各地法院的審判工作。而[第1569號]指導案例當中關于“刑法財產”、“刑法財產屬性”的定義模糊不清、沒有憲法和法律授權,相關辦案人員對該名詞難以理解、尺度難以把握。目前,[第1569號]指導案例已給多地法院的案件審理工作帶來困惑和混亂,造成法律實施的不統一、不一致,直接影響到社會安定穩定。
據媒體報道,虛擬貨幣成為資金跨境轉移的主要犯罪工具是不爭的事實。2023年延邊經偵偵辦的49起地下錢莊案件中,就有18起是利用虛擬貨幣實現跨境支付結算的,單起案件跨境轉移的資金就超過人民幣10億元。如今,我國被虛擬貨幣轉移出境的資金已不計其數,現[第1569號]指導案例繼續變相違法支持虛擬貨幣的兌付交易,若不予以制止,必然進一步破壞我國金融秩序、危及國家安全。
申請人認為,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憲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據,任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都不得與憲法相抵觸,必須以憲法為依據。而作為全國法院辦案參考依據的[第1569號]指導案例,竟然超越憲法,自創“刑法財產”、“刑法財產屬性”名詞和定義。顯然,該名詞和定義并不是源于憲法,更不以憲法為依據,甚至還與憲法相抵觸。
因此,為維護憲法權威、確保法律體系一致性、保障公民權利和自由,維護金融秩序和國家安全,申請人現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委會申請對[第1569號]指導案例當中的“刑法財產”、“刑法財產屬性”名詞和定義進行合憲性審查,希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依法廢止[第1569號]指導案例。(來源:新浪)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