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陳棪
一、參考案例
(2023)最高法執監510號執行裁定 A公司、B公司與C公司、D公司執行監督案
二、案情簡介
C公司與D公司、E公司合同糾紛一案,2018年至2019年期間經法院依法審理后,D公司未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C公司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020年7月,A公司與D公司簽訂《換股吸收合并協議》約定:“A公司擬以向D公司全體股東發行A股股份的方式換股吸收合并D公司。”
2021年1月,D公司設立全資子公司B公司,注冊資本10萬元。
2021年2月,A公司發布《A公司關于公司換股吸收合并D公司換股實施結果、股份變動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該公告載明“D公司所有權利義務由A公司或B公司享有和承擔”。
2021年4月,B公司注冊資本由10萬變更為100億元,全部由股東D公司出資。
2021年6月,B公司向法院出具《關于我公司自愿承接C公司執行D公司案件全部義務的承諾函》,承諾“我公司將自愿承擔本案生效判決項下應由D公司履行的全部義務”。
2022年9月2X日,被執行人D公司注銷,注銷原因為“因公司合并或分立”。
2022年12月,B公司作出股東會決議,該決議載明“一、變更股東:2020年7月X日,D公司與A公司合并,合并后D公司依法注銷,存續公司為A公司。二、股東的出資情況由:D公司認繳注冊資本100000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100%,變更為:A公司認繳注冊資本100000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100%。”同日,B公司章程變更為“股東名稱如下:A公司。”
2022年12月1X日,B公司出資人由D公司變更為A公司,持股比例100%。
C公司得知上述情況后,向法院申請變更或者追加A公司為本案被執行人,法院駁回其申請,C公司申請復議后也被駁回,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申訴后,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執行法院重新審查處理。執行法院作出同意變更A公司為本案被執行人的裁定后,A公司和B公司不服,經過復議和申訴后,最高人民法院駁回A公司和B公司的申訴請求,支持C公司變更A公司為本案被執行人。
三、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觀點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因合并而終止,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合并后存續或新設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本條的規定,公司合并有吸收合并與新設合并兩種形式。其中吸收合并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公司合并時,其中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的公司并入另一個公司,接受被合并公司的公司,應當于公司合并以后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繼續享有法人地位,被兼并的公司法人資格消滅,成為另一個公司的組成部分,依法辦理注銷手續。本案被追加主體采取了換股吸收的方式合并了被執行人,被合并的主體注銷,主體資格不復存在,依法屬于吸收合并,存續法人應為被追加主體。
在本案公司合并過程中,被追加主體成立了第三人接收了被執行人的全部資產,但這一行為并非新設合并,第三人不是本案被執行人法律意義上的存續主體。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執行過程中,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書面承諾自愿代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第三人為被執行人,在承諾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申請執行人明確表示拒絕變更其他民事主體為被執行人,遼寧高院及營口中院不予追加其他民事主體作為被執行人并無不當。
四、啟迪意義
依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八條之規定,公司合并可采取吸收合并或新設合并兩種模式。所謂“吸收合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進行合并時,其中一個或一個以上公司并入另一公司,合并后存續的公司需至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繼續享有法人地位,而被合并的公司則喪失法人資格,成為存續公司的一部分,并依法辦理注銷手續。在企業吸收合并過程中,被合并企業的財產及債權債務將全面轉移至吸收方,由其整體承接,被合并企業的法人資格隨之喪失。因此,企業吸收合并后,被吸收企業的債務應由吸收方承擔。
同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因合并而終止,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合并后存續或新設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若申請執行人在執行中發現被執行人被其他企業吸收合并,可依法提出申請追加該存續法人為案件被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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