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張傳哲
一、基本案情
2025年2月13日,在南京南開往貴陽北的G1481次列車上,南京鐵路公安處乘警發現一名獨自攜帶嬰兒的中年女子神色慌張,于是上前詢問。“小朋友的戶口本和出生證明有沒有?”“沒有。”……詢問中民警發現女子的回答前后矛盾,且無法出示嬰兒的出生證明,乘警隨后將女子帶至列車連接處進一步盤問。
經查,該女子叫陳某花,因不能生育,便萌生了買小孩的念頭。2024年4月,陳某花找到了在江蘇打工的老鄉趙某香。雙方通過微信和電話多次協商,最終趙某香夫婦答應以5萬元的價格將孩子賣給陳某花。2025年以來,陳某花已累計向趙某香匯款22970元。1月13日,孩子在江蘇常州市婦幼保健院出生。陳某花便趕赴常州準備將孩子帶回老家,在返程的列車上被乘警當場抓獲。
陳某花因涉嫌拐賣兒童,由乘警將其移交至懷化南站派出所。隨后,民警將嬰兒送至懷化市婦幼保健院做進一步檢查,嬰兒身體并無大礙。目前,嬰兒已被警方送回母親身邊,犯罪嫌疑人陳某花、趙某香被懷化鐵路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二、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三、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關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的通知
五、定性20.(第一款)明知是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而收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論處;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2)阻礙對被收買婦女、兒童進行解救的;
六、共同犯罪21.(第二款)明知他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收買婦女、兒童的戶籍證明、出生證明或者其他幫助的,以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共犯論處,但是,收買人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除外。
七、一罪與數罪24.拐賣婦女、兒童,又奸淫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賣淫的,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處罰。
拐賣婦女、兒童罪的認定
1. 借為男女雙方做婚姻介紹人的機會,向其中一方或雙方索取財物的行為,不成立拐賣婦女罪。介紹收養兒童索取財物的行為,不成立拐賣兒童罪。此外,需要嚴格區分借送養之名出賣親生子女與民間送養行為的界限。對此,應通過審查將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無收取錢財及收取錢財的多少、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及有無撫養能力等事實,進行綜合判斷。
2. 行為人與婦女通謀,將該婦女介紹與某人成婚,獲得錢財后,行為人與該婦女雙雙逃走的(俗稱“放鴿子”),是共同詐騙行為,不能認定為拐賣婦女罪;如果詐騙數額較大,應以詐騙罪論處。此外,以介紹對象為名,獲取他人錢財后便攜款攜物潛逃的,也只能認定為詐騙行為,不能認定為本罪。
3. 拐賣婦女、兒童罪包括以出賣為目的“綁架”婦女、兒童的行為,這里的“綁架”與綁架罪中的“綁架”只是客觀行為相似,但責任要素不同:拐賣婦女、兒童罪以出賣為目的(將婦女、兒童當做商品出賣的目的),綁架罪以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為目的(將被害人作為人質以實現不法要求)當然,不能絕對排除一個行為同時觸犯這兩個罪名的情形。
4.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拐賣婦女、兒童的,不成立犯罪;但是,如果在拐賣婦女、兒童的過程中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的,應以強奸罪論處。
5. 拐賣婦女、兒童又組織、教唆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進行犯罪的,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與其所組織、教唆的罪實行數罪并罰。《拐賣犯罪意見》規定:“以撫養為目的偷盜嬰幼兒或者拐騙兒童,之后予以出賣的,以拐賣兒童罪論處。”這一觀點可能借鑒了刑法第241條第5款的規定。但是,第241條第5款屬于法律擬制(將數罪擬制為一罪),只適用于被擬制的場合。所以,本書認為,對上述行為應當以拐騙兒童罪與拐賣兒童罪實行數罪并罰。
6. 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既遂標準,應具體分析。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婦女、兒童時,只要使被害人轉移至行為人或第三者的非法支配范圍內,即為既遂。中轉、接送行為,要么是行為人在拐騙、綁架婦女、兒童后自己實施,要么是由其他共犯人實施,故依然應適用上述標準。但是,出賣撿拾的兒童的,出賣親生子女的,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后才產生出賣犯意進而出賣婦女、兒童的,應以出賣了被害人為既遂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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