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
執行案件,法院處置被執行人財產時會通知嗎?
「法律解答」
通常來說是會的,但到了實踐中有些例外情況,筆者講一點不一樣的。
一起執行案件經當事人委托,筆者深入調查得知,被執行人的房產早在兩年前就已被某法院依法處置,而申請執行人沒有積極的申請參與分配,錯過了債權實現的機會。
有許多當事人讀到此會感覺很疑惑,難道法院不應該通知所有申請執行人來參與分配嗎?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處置不動產時,對本法院以及本省法院連通的系統中涉案的申請執行人應當通知到位。而對于不在系統中的申請執行人,允許處置法院通過公告的方式進行送達。
這就意味著法院發出公告就算完成通知了,而參與分配有時間限制。
《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規范》478.【參與分配的期間與形式】申請參與分配,申請人應當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寫明參與分配和被執行人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事實、理由,并附有執行依據。參與分配申請應當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終結前提出。
而且即便是輪候查封的法院,首封法院在處置財產時也并不必然會通知查封法院。
到此很多人會質疑筆者的觀點認為,最高院已出臺規定并要求首封法院必須通知輪候法院。
先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正確處理輪候查封效力相關問題的通知》(法[2022]107號)輪候查封對于首封處置法院有約束力。首封法院在所處置的查封物有輪候查封的情況下,對于查封物變價款清償首封債權人后的剩余部分,不能徑行返還被執行人,首封債權人和被執行人也無權自行或協商處理。首封法院有義務將相關處置情況告知變價款處置前已知的輪候查封法院,并將剩余變價款移交給輪候查封法院,由輪候查封法院依法處理;輪候查封法院案件尚在訴訟程序中的,應由首封處置法院予以留存,待審判確定后依法處理。
可見,上述觀點的理解是錯誤的。
第一句話已明確,只有在首封法院拍賣完后有剩余部分才會通知輪候查封法院,拍賣前或者拍賣清償后并無剩余的,首封法院無須通知輪候查封法院。而到底有沒有剩、能剩多少,到了實踐中這就不好說了。
這就意味著,自始至終,當事人均需要積極主動的去關注被執行人的財產處置情況,避免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
據此,倘若申請執行人自己坐以待斃,不積極主動了解被執行人的財產處置情況,很可能就會錯過實現債權的機會。而這部分人在執行程序中占了相當大的比重。倘若申請執行人認為不需要花冤枉錢做輪候查封,更有可能會產生前述情況,若有必要建議尋求專業人事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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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語
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法律、工商管理雙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就職,從事審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實踐經驗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話題下優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實務操作經驗,在上海市律協發表過多篇專業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聞、北京商報等權威媒體采訪。處理勞動爭議、執行案件以及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執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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