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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與中央廣播電視總臺共同舉辦“新時代推動法治進程2024年度十大案件”揭曉活動。一起似乎不那么起眼的“保障喪偶婦女輔助生殖權益案”位列十大案件之中。
本案的基本案情是:
原告李某與張某于2008年在保定市登記結婚。因原告婚后一直未生育,夫妻二人至被告保定市某醫院處接受輔助生殖醫療服務,由被告冷凍保存李某與張某的3個胚胎,后進行一次胚胎移植術未成功妊娠產子,被告處仍有2個胚胎在繼續冷凍。2023年張某不幸意外去世,后原告李某多次找到被告為原告繼續實施胚胎移植手術。但被告卻以張某去世為由,拒絕為原告實施移植手術。原告遂提起訴訟,請求為原告繼續實施胚胎移植手術。
經依法審理,人民法院認為合法夫妻因生育困難接受輔助生殖技術醫療服務,在夫妻雙方無明確終止意見的情況下,醫療機構應當依法依約持續提供醫療服務。丈夫一方在醫療服務合同存續期間去世,并非終止合同履行的充分理由;因意外導致喪偶的婦女并非一般意義上的“單身婦女”,在無確切證據表明繼續進行輔助生殖會對后代產生嚴重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喪偶婦女主張繼續履行輔助生殖醫療服務合同,符合法律規定及一般倫理道德觀念,其合法權益應予保護。判決被告保定市某醫院繼續履行與李某之間的醫療服務合同,為李某實施胚胎移植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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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理由是:
本案在輔助生殖相關醫療倫理規范對意外喪偶的特殊情況缺乏明確規制的情況下,通過請求權基礎的深入剖析與權益平衡考量,深入貫徹我國憲法、民法典、婦女權益保障法的立法精神,探索運用司法裁判彌合倫理規范文本與特殊現實情況之間的差異,實現法理情相統一,依法保障喪偶婦女的生育權,契合“平等”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利于弘揚“家庭和睦、重視親情”的中華民族傳統文化和傳統美德,積極回應了輔助生殖技術發展帶來的司法課題,對類似案件辦理具有重大借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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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冷凍胚胎后,丈夫意外去世,妻子要求繼續實施胚胎移植手術,這樣的事還要靠打官司。
說實話,我真是為我們的法律悲哀,因為你不能都要求人家老百姓打官司。
江蘇宜興一對雙獨年輕夫妻不幸車禍身亡,小兩口生前做試管嬰兒,在南京鼓樓醫院留下冷凍胚胎。為爭奪胚胎保留香火,雙方老人對簿公堂。宜興法院一審判決冷凍胚胎不能繼承。這起中國首例冷凍胚胎繼承權糾紛案,因為涉及法律、倫理、道德等方面,引發各方關注。2014年9月17日,無錫市中院二審宣判,支持雙方老人共同處置4枚冷凍胚胎。
這應該是中國見諸報道的首例胚胎案,結果很明白,人家的胚胎,自然有所有權,你醫院管那么多閑事有什么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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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小琴和丈夫因不孕至無錫某醫院要求實施人工助孕,醫院為此對其夫婦分別進行取卵術和取精術,并成功培育出4個胚胎。小琴夫婦要求醫院采用低溫保存技術保存這些胚胎,并向醫院簽署了《胚胎冷凍、解凍及移植知情同意書》,兩人聲明在醫院實施體外受精手術。
2019年7月,小琴的丈夫在車禍中意外死亡。為延續血脈,小琴在其父親和公婆的支持下決定去醫院繼續實施胚胎移植手術,但小琴的這一要求遭到了醫院的拒絕。
面對小琴的起訴,醫院辯稱,其無法實現為小琴實施冷凍胚胎解凍及移植手術。原因有三:其一是根據輔助生殖技術必須嚴格遵守知情同意、知情選擇的自愿原則,小琴丈夫已去世,無法再簽署胚胎解凍及知情同意書;其二是小琴夫婦在胚胎保存期間兩年以來從未補交過冷凍費用,視為主觀放棄胚胎;其三是小琴現為單身婦女,根據原衛生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范》的保護后代原則、公益原則,醫院無法為單身婦女實施輔助生殖技術。
法院審理后認為,小琴夫婦因不育至經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并登記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院進行人類輔助生殖治療,醫院為其培育并冷凍胚胎,雙方之間由此形成醫療服務合同關系,該合同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且小琴作為喪偶婦女,有別于要求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單身婦女,并不違反社會公益原則。法院遂判決支持了小琴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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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點理由支持繼續實施胚胎移植。
本案中,支持小琴訴請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幾點:
首先,小琴及其丈夫至醫院訂立醫療服務合同的目的是生育子女,雖然丈夫死亡,但小琴夫婦共同在醫院兩次接受人類生殖輔助治療,尤其在本次醫療服務合同中簽署了多項知情同意書,并進行培育和冷凍胚胎的事實,均表明了小琴丈夫明確的要求通過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生育子女的意愿,且可以推知繼續實施胚胎移植手術并不違反小琴丈夫的生前意愿,之所以沒有立即實施胚胎移植僅是女方身體原因,既有的醫療服務合同尚未完成,小琴單獨要求醫院繼續履行其夫妻早已與醫院訂立的醫療服務合同,并不違反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其次,雖然孩子出生后沒有親生父親,可能生長在單親家庭,并不意味著必然會對孩子的生理、心理、性格等方面產生嚴重影響,且目前并沒有證據證明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存在醫學上、親權上或其他方面于后代不利的情形,醫院繼續為小琴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并不違反保護后代的原則。
再者,小琴未生育子女,也未收養子女,進行助孕生育并不違反國家相關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小琴作為喪偶婦女,有別于要求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單身婦女,并不違反社會公益原則。
最后,醫院與小琴的保存期約定內容為格式條款,對于逾期補交費用,沒有明確具體時間限制,醫院也曾告知小琴的胚胎續凍費可以在胚胎移植時一并支付。即使符合合同解除條件,醫院并未行使合同解除權,小琴與醫院醫護人員咨詢補交胚胎冷凍費用的情況后,醫院繼續同意小琴予以掛號、補交胚胎冷凍費用,可視為放棄行使合同解除權,醫院目前并未因小琴逾期交費對冷凍胚胎作出事實上的處分。故醫院應繼續履行雙方之間的醫療服務合同,為小琴完成胚胎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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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14至2019再到2024,10年了。
夫妻冷凍胚胎后,丈夫意外去世,妻子要求繼續實施胚胎移植手術,這樣的事還要靠打官司,終于知道法院的官司越來越多的原因了。
2025年2月28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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