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中的具體排放要求如下:
能源領域
鍋爐排放:新建燃用天然氣等能源的鍋爐、窯爐等設施,應當采用低氮節能燃燒等氮氧化物控制技術,以達到更為嚴格的排放數值標準。其中,氮氧化物排放限制需達到 30mg/m3 以下,一氧化碳排放限制在 100mg/m3 以下,煙塵排放限制為 5mg/m3 以下 。已建燃用天然氣等能源的鍋爐、窯爐等設施,應當在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采用低氮節能燃燒等氮氧化物控制技術,完成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限制為 80mg/m3 以下,一氧化碳排放限制在 200mg/m3 以下,煙塵排放限制為 10mg/m3 以下。
供熱排放: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推行集中供熱,逐步提高集中供熱比例,制定計劃將分散燃煤鍋爐供熱區域的供熱納入集中供熱。鼓勵企業積極回收工業余熱資源,鼓勵推廣應用節能供熱技術,支持分散式可再生能源采暖。
工業領域
一般工業企業:向大氣排放氟化物的企業應當采取措施,實現達標排放和總量控制指標。產生粉煤灰的企業,應當采取有利于粉煤灰綜合利用的方式排放,逐步提高粉煤灰綜合利用率。鼓勵回收排放的可燃性氣體,不具備回收條件向大氣排放的,應當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特定行業企業:市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內的重污染企業,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實施技術改造,達到所屬行業的大氣污染物超低排放、特別排放等限值要求。例如,在鋼鐵行業,二氧化硫排放限值需達到 35mg/m3 ,氮氧化物排放限值為 50mg/m3,顆粒物排放限值為 10mg/m3。電廠和集中供熱熱源廠應當安裝脫硫、除塵設施,脫硫率、設施運行率應當達到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中的要求。
揚塵領域
施工揚塵:城市建成區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施工、房屋拆遷施工、爆破施工等現場,施工單位應當設置不透視圍擋,并采取噴淋、遮蓋等措施,有效防止揚塵污染。
物料揚塵:在城市建成區露天堆放可能產生揚塵的煤、貨物或者物料,應當采取密閉、遮蓋等防止揚塵污染的措施。裝卸、運輸可能產生揚塵的貨物車輛和施工車輛,應當配備專用密閉裝置或者采取其他防塵措施,防止產生揚塵污染。
機動車領域:機動車向大氣排放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在用機動車污染物排放實行年度檢測制度,在用機動車應當到受自治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具備資質的機動車檢測機構,按照規范對機動車排氣污染進行年度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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