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育之恩深似海,但并不是每一段收養關系都能夠長久、穩定地持續下去。近日,榆陽法院民四庭就審理了一起解除收養關系糾紛案件。
案情簡介
圖片來源于網絡
五十年前,小張親生父母將當時尚為嬰兒的小張送至張某夫妻處撫養,并登記為張某之子,之后張某夫妻又生育一子一女,均在一起共同生活。小張15歲初中畢業后,便踏入社會打工,開始自力更生。但近年來,因種種緣由,張某與小張感情裂痕越來越大,直至親情耗盡,無法共同生活,原告張某訴至法院,請求解除收養關系,要求小張支付18年的撫養費及以后每月贍養費至其去世為止。
承辦法官接手此案后,認真研究本案案情,詳細了解糾紛緣由。考慮到雙方幾十年的親情關系,不能說斷就斷,簡單判決解除收養關系容易加深雙方矛盾。為此,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后,多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一方面向二人釋法明理,耐心向雙方釋明了解除收養關系的相關法律規定,希望老人能認真考慮,嘗試挽回雙方的感情。另一方面勸說小張能夠感念養育之恩,發揚中華民族孝敬老人的傳統美德。最終,小張意識到了養父多年的養育之恩,承諾在解除收養關系后,愿意向養父給予一定的補償金。
最終,經過多輪調解協商,雙方達成一致調解意見:確認雙方解除收養關系,同時小張自愿支付張某一定的補償金。至此,這起收養糾紛畫上了一個相對圓滿的句號。
法官寄語
本案中,法院綜合多方面因素,確認張某和小張雙方關系惡化,如再繼續維持一段不和睦的收養關系,反而會給年邁的張某身心造成不利影響,故法院依法判決解除雙方的收養關系。
不過,雙方雖通過調解解除了收養關系,但養父母多年的養育之恩不會改變,“你養我小,我養你老”是中華民族代代相傳的傳統美德,成年的養子女應當對養父母給付生活費。
審 核: 白 麗
作 者: 王玉梅 張磊
編 輯: 尤乙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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