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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8日,省高院發布江蘇法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適用先行判決典型案例,鎮江中院民四庭辦理的“某安裝公司訴某建工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成功入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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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先決減訴累 精準發回穩預期
——某安裝公司訴某建工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1年,某建工公司承包某廣場建設工程后,將部分工程分包給某安裝公司。工程竣工驗收后,雙方對工程款數額以及窩工補償發生爭議,安裝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建工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補償窩工損失等。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經審理,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民事判決:建工公司給付安裝公司工程款200萬余元及利息、窩工補償1011萬余元。建工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認為,鑒于一審法院對工程款及利息部分欠付事實已經查明,且雙方就該部分判決結果并無爭議,遂于2021年8月16日先行作出民事判決,維持一審判決有關工程款及利息的判項。針對窩工補償部分,因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需通過鑒定確定,于同日作出民事裁定,將該部分發回重審。該案發回重審后,一審法院積極組織雙方對窩工補償部分進行協商,最終雙方達成庭外和解。一審法院于2022年1月18日作出民事裁定,準予安裝公司撤回窩工補償部分的起訴。
典型意義
二審程序適用先行判決制度,對縮短全案爭議解決周期、及時定分止爭,具有顯著意義。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事實繁雜,爭議焦點較多,當事人提起上訴有時僅系對部分裁判結果不服,一旦案件進入二審、發回重審等程序,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將長期處于不穩定狀態。本案中,原被告就工程款達成一致意見,對一審判決的部分內容并無異議。為減輕當事人資金壓力,人民法院在二審中依法適用先行判決制度確認雙方無爭議的事項,最大限度保障工程款債權盡早實現。同時,明確限縮重審的審理內容,顯著提升了審判效率,減輕了當事人的訴累。本案發回重審后,工程款部分的有效解決緩和了雙方矛盾,當事人對未經判決的窩工補償部分也形成了合理預期,進而達成庭外和解,最終有效化解矛盾,實現案結事了。
編 輯:趙品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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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核:孫彩萍
來 源:省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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