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
你們開的新店怎么跟我們店的招牌這么像?店名還一模一樣?
B公司
這店名又不是你們一家專用的。
A公司
你們的裝潢、餐具、菜品都在抄襲,線上平臺也在刻意引導,分明是要誤導消費者以為是分店,搭我們品牌的便車!
B公司
泰國餐廳都是這個風格,泰國菜就是這些菜品,我們可沒有故意誤導。
A公司
別狡辯了,等著我們去法院告你吧!
故事梗概
2020年初,A公司經營的“某某大排檔”泰式餐館正式開業,店內裝修風格頗有泰國街頭特色,經過持續經營、大力宣傳,在當地有一定的知名度,曾登上某平臺本地“東南亞菜”的“好評榜”等榜單。
2021年5月,陳某入職A公司,6個月后離職,離職不到3個月便與B公司合作,籌建了“某某大排檔”同名餐館,店內裝飾裝潢、菜式等與A公司有多處相同或相似。在某平臺,B公司店鋪頭像同A公司高度一致,且商戶信息注明“‘廣州某某大排檔創始人與泰國總廚及其團隊’重新創立”。
A公司看到該餐館,通過評論發現不少用戶將該店誤認為是自家餐館的分店。其中,有評論稱“傳聞中不開分店的某某大排檔,居然也有分店”“這家店無論裝修和味道及人氣都不如某地那家,也不知道是不是分店,菜牌和餐具倒是差不多”……
A公司還發現,在另一平臺,B公司發布包含A公司的視頻和圖片,附上的卻是B公司的店鋪鏈接。陳某還使用名為“廣州某某大排檔創始人”的賬號宣傳店鋪。
A公司認為B公司及陳某故意仿冒,于是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相關部門在2022年8月認定B公司構成了實施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混淆行為,并責令改正。與此同時,A公司將B公司、陳某等人以不正當競爭為由告上法院。
一審法院認定B公司構成仿冒混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陳某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判決B公司、陳某停止侵權,并向A公司賠償500000元。
A、B公司及陳某均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廣州知識產權法院。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A公司所經營的“某某大排檔”餐館屬于成立不久的個體工商戶,結合其店鋪宣傳投入程度等相關證據,不足以證明該店鋪在經營中使用的服務裝潢等相關標識已達到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有一定影響”的要件。因此B公司不構成仿冒混淆不正當競爭。
但是,本案中B公司與陳某所實施的被訴行為主觀惡意明顯且針對性極強,目的在于誤導消費者以為B公司是A公司的分店,吸引消費者到B公司店鋪進行消費。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和消費者的一般注意力,足以證明B公司、陳某共同實施了系統性的虛假宣傳行為,故而認定被訴行為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雖有不當但處理結果正確,因此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朱文彬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
著作權審判庭三級高級法官
該案系不正當競爭糾紛,涉及對仿冒混淆和虛假宣傳兩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核心區分和對系統性虛假宣傳行為的認定。在該案中,二審法院厘清了仿冒混淆和虛假宣傳兩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核心區別。A公司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經營的店鋪所使用的企業名稱及使用的服務裝潢等相關標識達到“有一定影響”的要件,因此B公司經營的店鋪招牌和裝潢、菜式、餐具不構成仿冒混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但B公司與陳某所實施的被訴行為屬于主觀惡意明顯且針對性極強,以文字、圖片及視頻等宣傳內容為主并以宣傳中涉及的店鋪名稱、裝潢等經營要素為輔,線上線下互相配合的系統性虛假宣傳,應認定被訴行為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
本案厘清了仿冒混淆和虛假宣傳的區別,嘗試對于系統性虛假宣傳的認定提供了司法適用范式,維護誠實信用和公平競爭市場秩序,對日后的不正當競爭類似案件審判能提供一定的參考。
編輯 | 蔡 冰
校對 | 羅冠明
審核 | 侯 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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