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金倫紙業有限公司因違反建設項目管理制度和在線監測設備管理制度,被徐州市賈汪生態環境局處以36.4萬元罰款、
違法事實:2024年11月15日,執法人員到該單位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單位存在以下行為:1、該單位正在生產,污水處理站第一級爆氣池未建設接入氧化裝置,氧化池內未有填料,現場有1臺新壓濾機在污水處理廠北側道路上存放,未進行安裝,污水處理站接觸氧化池、水解酸化池、污泥濃縮池、污泥壓濾車間均未按照環評要求通過加蓋密閉處理,未安裝臭氣處理設施,且排放污水至徐州市建平污水處理廠,該單位未按環評要求建設污染防治設施擅自投入生產;2、該單位在線監測站房安裝了總磷、總氮、COD、PH值檢測儀器,電源均在關閉狀態,采樣泵未連接電源,未進行聯網,現場負責人接通電源后查不到歷史數據,流量計顯示為0,該單位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未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處罰依據:該單位未按環評要求建設污染防治設施擅自投入生產的行為,依據國務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敝幎?,予以行政處罰。該單位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未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二)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處罰內容;1、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2、針對該單位未按環評要求建設污染防治設施擅自投入生產的行為,處罰人民幣叁拾肆萬肆仟(¥344000元整);3、針對該單位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未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行為,處罰人民幣貳萬元整(¥20000元整) 4、依法合計處罰款人民幣叁拾陸萬肆仟元整(¥364000元整)。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