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朱釗霞王幼柏律師婚姻家事團隊
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是一種常見的家庭支持行為,而當夫妻感情破裂時,對父母出資所購房產是屬于一方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往往容易產生爭議。
就這個問題,筆者查找了相關司法判例,對于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資購房或償還貸款的性質認定,目前尚未形成統一的裁判規則。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會綜合考慮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父母出資的意圖及背景、雙方的婚姻狀況、家庭貢獻等因素作出判決。
觀點一:
子女結婚后,父母為子女全款出資購房,父母出資應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贈與,該房產屬于一人的個人財產,而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原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上述條文雖然被廢止,但考慮到中國傳統家庭文化影響,父母出資時,一般不會特別以書面形式明確表示是贈與自己的子女一方,但會直接將該不動產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
此外,不動產權登記是物權歸屬的重要根據,除非有證據證明登記錯誤,否則法律上推定不動產權登記人為不動產權的權利人。
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后,決定由誰作為登記人則較明顯反映了父母對所出資購房歸屬的真實意愿。當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且將房產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時,較合理的解釋通常為父母具有將房屋贈與自己子女的意愿。
因此,目前審判實踐中認為,原立法的精神和意圖仍然具有影響力。
觀點二:
父母出資未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應認定為對夫妻二人的共同贈與,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受贈的財產,除贈與合同明確約定受贈財產只歸一方所有以外,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該司法解釋實施后,子女結婚后,父母為子女出資購買,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無論是全額出資還是部分出資,無論登記在一方名下還是夫妻雙方名下,都優先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共有。
總的來說,父母出資購買的房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需要綜合考慮多個因素進行認定。因此,在涉及此類問題時,建議咨詢專業的律師。
同時,筆者建議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時,雙方可采取書面協議的方式約定清楚,有關往來轉賬備注清楚,有條件的可以就該事項辦理公證,以避免后續發生爭議,產生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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