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全國法制調研中心來給大家講講《民法典》里一條和咱生活息息相關的規定——哪些財產不能抵押。大家在生活中,說不定什么時候就會和抵押打交道,了解這些,能幫咱們避免不少麻煩。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首先,土地所有權是不能抵押的。土地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可不是咱們個人能隨意處置拿去抵押的。比如村里的耕地,那是集體的,哪怕是承包給你家了,你也不能說拿它去抵押換錢。
還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一般也不能抵押,不過法律特別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比如咱農村的宅基地,是用來保障咱們居住的,不能輕易抵押。但要是以后法律有了新規定,允許在特定情況下抵押,那就另當別論了。
再說說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這些設施是為了公共利益服務的,也不能抵押。
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也不能抵押。比如說,兩家人因為一塊地的歸屬問題鬧得不可開交,這地的所有權還沒弄清楚,那肯定不能拿這塊地去抵押。要是抵押了,以后出了問題,麻煩可就大了。
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同樣不能抵押。比如你的房子因為涉及官司,被法院查封了,這時候房子就不能再拿去抵押借款了。
最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也在禁止之列。
家人們,這些規定都是為了保障咱們的權益和社會的穩定秩序。大家對這些不能抵押的財產規定,都清楚了嗎?要是在生活中遇到相關情況,或者有啥疑問,歡迎在評論區留言,咱們一起交流交流。記得關注我,了解更多實用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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