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患者譚先生(40歲),因胸悶去衛生室處看病,吳醫生為其進行輸液治療,三天內共治療三次,每次都是患者自己去,自己回家。第3次治療完畢,患者回到家中后,身體出現劇烈反應,家人撥打120急救車,將其送至縣中醫院進行搶救,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
患方認為患者死亡是衛生室用錯藥所致,起訴要求衛生室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15萬余元。
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根據患方的申請委托進行醫療損害鑒定,鑒定機構提出需要先行查明患者死亡原因,患方同意進行尸體解剖以查明死亡原因。鑒定機構對死者進行了尸體解剖,出具了法醫病理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分析認為,死者尸體冷凍時間較久,部分組織器官自溶明顯,但并未影響查明死者的死亡原因。鑒定意見為死者符合擴張型心肌病急性發作致心臟功能障礙而死亡。
患方對鑒定意見有異議,認為死者的心臟病是被告用錯藥,心臟受藥刺激所致,尸檢未在法定時間內進行,鑒定意見不客觀。對涉案的3張處方真實性也不認可,醫方提出患方的3張處方是王醫生抄寫,患方認為醫方說過3張處方是吳醫生所寫。經法院釋明,拒不申請筆跡鑒定和醫療損害鑒定,要求法院推定醫方存在過錯。
一審法院認為,患方在患者死亡后沒有及時申請尸檢以查明患者死亡原因,鑒定機構認為尸體冷凍時間較久,不影響查明患者死亡原因,鑒定意見應當予以采信。本案因涉及到醫療這一專業領域,患方拒絕申請醫療損害鑒定,造成本案無法查明醫方的醫療行為有無過錯,也無證據證明醫方的醫療行為存在過錯,判決駁回患方的訴訟請求。
患方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衛生室在患者病情經數日輸液后,仍未見好轉的情況下,為患者生命健康考慮,應及時建議盡快轉診,到醫療設備齊全、診療水平更高的上級醫院就診,做進一步的檢查治療,而不是留其在衛生室繼續輸液,對此醫方存在一定過錯。關于死亡原因與用藥有無因果關系問題。法院邀請兩位醫學專家作為專家輔助人給出一定參考意見,兩位專家一致認為醫方所用治療藥物與患者死亡之間沒有直接關系。故對患方提出的患者的心臟病系醫方用錯藥,心臟受藥刺激所致的主張不予采信。綜合考量醫方的過錯行為、患者自身疾病因素,酌定醫方應對患者死亡所造成的損失承擔15%的賠償責任,改判衛生室賠償患方各項損失共計17萬余元。
法律簡析
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涉及復雜醫學問題和法律問題。本案就極具代表性,其中超過法定的尸檢時間能否再尸檢、二審法院主動聯系專家輔助人等問題,均是審判實踐中較為棘手的專業性問題。
在涉及醫療糾紛的案件中,醫患雙方對患者死亡原因有異議的,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醫學實踐,尸檢的最佳時間通常是在患者死亡后的 48 小時內,具備尸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 7 日 。然而,超過這個時間并不意味著絕對不能進行尸檢。超過法定時間進行尸檢可能增加鑒定難度,但只要尸體保存狀況、技術手段等條件允許,仍有可能通過尸檢確定死因。本案中,鑒定機構在進行了尸體解剖后認為,盡管死者尸體冷凍時間較久,部分組織器官自溶明顯,但這并未影響查明死者的死亡原因。因此,即使超過法定時間,只要尸體保存得當,且鑒定機構具備相應的技術和能力,仍然可以進行有效的尸檢鑒定。當然,這需要在鑒定意見中明確說明可能因時間因素導致的鑒定難度和不確定性。
法官不是醫學專家,由于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涉及醫學專業知識,法官無法對醫學問題作出專業判斷,法院往往需要借助鑒定意見來幫助厘清案件事實、評估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過錯與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醫療損害鑒定意見作為民事訴訟證據的一種,是確定醫療糾紛賠償的核心依據。如果確定為醫方對患者的醫療行為存在過錯,患者就能夠獲得賠償,反之患者就很難獲得賠償。審判實踐中,法官多是以參考鑒定意見來確定醫療過錯以及該過錯在醫療損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鑒定意見中的過錯原因力(參與度)一定程度上決定了責任比例的劃分。本案一審法院即因患方拒絕申請醫療損害鑒定,認為患方無證據證明醫方的醫療行為存在過錯,判決駁回了患方的訴訟請求。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在沒有鑒定意見的前提下,二審法院為查明案件事實,主動邀請兩位醫學專家作為專家輔助人給出參考意見,這一做法是值得肯定的?!皩<逸o助人”即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科學、技術以及其他專業知識方面具有特殊的專門知識或經驗,利用他掌握的知識或者長期積累下來的經驗,針對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說明解釋。一方面專家輔助人可以幫助法院更好地理解醫學專業知識,確保判決的準確性和公正性。另一方面專家輔助人的意見可以作為法院判斷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的重要依據。在本案中,關于死亡原因與用藥有無因果關系,兩位專家輔助人的一致意見認為醫方所用治療藥物與患者死亡之間沒有直接關系,這一參考意見對法院的判決起到了關鍵作用,確保了判決的科學性和公正性。
專家輔助人制度有助于增強當事人質證能力,彌補現行鑒定制度缺陷,推動庭審實質化,促進案件的公正審理。我國目前在專家輔助人制度的規定不夠完善,專家輔助人出庭程序規定不明確,各地法院在實踐中存在差異。由于法院過分依賴鑒定意見,而忽視專家輔助人的意見,導致專家輔助人的意見未能被充分采用,造成專家輔助人出庭率較低。這不僅限制了專家輔助人的適用范圍,而且也影響了司法權威和公信力,因此在立法上應加強對專家輔助人制度的重視程度,使專家輔助人制度不斷完善,推動司法的專業化。
(本文系醫法匯原創,根據真實案例改編,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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