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三叔系天津森某源公司員工,公司拖欠張三叔2017年11月至2018年9月工資,張三叔生曾多次索要拖欠工資均未果。2018年10月至12月張三叔未上班。
張三叔于2018年12月11日半夜進入公司內上吊自殺身亡。
家屬提起訴訟,要求公司給付造成張三叔死亡的賠償金85952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處理喪事誤工費28200元。理由如下:
公司至2018年11月16日拖欠張三叔工資38900元、保險費15901.28元、醫藥費1287.9元未支付,張三叔被逼無奈,于2018年12月11日在該公司車間內自縊身亡。公司不支付應給付的勞動報酬,造成張三叔生活困難,公司的過錯行為是導致張三叔自縊身亡的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依據法律規定應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自然人享有生命權,侵害其生命權的,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是否構成侵權,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受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
本案中,雖然存在公司拖欠張三叔工資的事實,但屬于勞動關系,可以通過合法途徑解決。現在張三叔自行于半夜進入公司內自殺身亡,令人惋惜,但公司沒有實施侵害張三叔生命權的具體行為。張三叔的死亡與公司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故對于原告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難以支持。
綜上,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家屬不服,提起上訴。理由如下:
1、公司作為雇主是通過張三叔的勞動獲得利益,而張三叔是通過自己的勞動獲取工資。給付工資是公司應當履行義務,而公司沒履行。從而導致張三叔無錢吃飯,生活無著落。特別是張三叔將這種狀況明確告知公司后,公司仍不履行給付工資的義務,這是導致張三叔自殺身亡的重要原因。張三叔的死亡與公司的過錯之間存有因果關系。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六條規定:“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還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債權責任。”公司不履行給付工資之義務,這是一種過錯,與張三叔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公司辯稱,從張三叔的死因來看,公安機關認定其為自殺,并不存在他人侵權的情況,從一審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來看,也只能證明張三叔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爭議糾紛,而公司沒有傷害張三叔生命的故意或者過失,更沒有實施任何的侵權行為,因此本案中不存在公司侵權致張三叔死亡的事實。
【二審判決】
二審法院認為,關于公司對于張三叔死亡是否存在侵權、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問題。張三叔的死因,經公安機關調查顯示,張三叔系自行于半夜進入公司內自殺身亡。張三叔生前雖與公司存在勞動爭議糾紛,但未通過合法途徑進行解決。現上訴人以公司拖欠張三叔工資為由主張公司對張三叔存在侵權并與張三叔的死亡存在因果關系,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號:(2020)津01民終3404號(當事人系化名)
小編點評:
本案涉及兩個關鍵知識點:1、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2、勞動爭議與侵權責任的區分。下面簡要分析。
《民法典》等法律明確了自然人享有生命權,生命權是人格權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如果他人的行為侵害了公民的生命權,侵權人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判斷是否構成侵權,有四個構成要件需要滿足:1、有受損害的事實;2、行為人行為違法;3、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家屬主張公司未支付工資存在過錯,導致張三叔生活困難,精神壓力巨大,是自殺的“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應承擔侵權責任。但實際上公司拖欠工資的“過錯”與張三叔自殺身亡的后果之間,不符合侵權責任所要求的直接因果關系,可能更多的是一種間接的、心理上的關聯,不足以認定侵權責任。
張三叔與公司存在勞動爭議,可通過勞動仲裁等法律途徑解決。自殺不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合法途徑,不應該將勞動爭議上升為侵權責任,勞動關系與侵權關系是不同的法律關系,不能將勞動關系中的欠薪問題直接等同于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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