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規則
本案證據只證明被告人有著警服的行為,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實施騙的行為,更沒有謀取非法利益,其行為與招搖撞騙罪的犯罪構成不符。
案情簡介
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張某在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工作期間,負責動遷工作。張某多次身著警服、佩戴警銜、警用標志,出示偽造的警察證、軍官證。
2013年8月,公安機關對張某住宅進行搜查,發現張某偽造的警察證、軍官證和警服、警銜、警用標志、電棍槍。
一審判決
一審判決認為,被告人張某非軍警人員,持有偽造的軍官證、警官證,在工作期間多次著警服,佩戴警用標志,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其行為已構成招搖撞騙罪。遂判決被告人張某犯招搖撞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辯護要點
招搖撞騙罪的犯罪構成要求主觀方面應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而本案現有證據僅能證實張某實施了著警服、佩戴警用標志的行為,無證據證實張某著警服、佩戴警用標志系為了牟取非法利益。
因此,認定張某構成招搖撞騙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二審判決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判決認定張某犯招搖撞騙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遂改判張某無罪。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79條【招搖撞騙罪】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胡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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