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趙曼玉
一、事件發生
“只需在指定房間里獨自生活一個月,就有機會撬動40萬獎金。”看到這則宣傳語時,35歲張某覺得,自律挑戰跟天上掉錢沒啥差別。平時他常對朋友調侃:只要有網、食物和空調,自己能在出租屋里待到天昏地暗。
2024年9月底,張某從上海飛往成都參加某工作室的自律挑戰。工作人員向他展示需要簽的合同,密密麻麻寫滿了挑戰規則:每天24小時內可使用一次手機,北京時間10點到11點可使用手機3分鐘;挑戰期間不可與外界交流,不能肢體動作交流,不能主動開口跟工作人員講話,如違反任何一項,則視為挑戰失敗,報名費不予退還。每次報名費用9000元。報名開始了一段時間后張某就后悔了,并稱在那連續挑戰了7次,一共待了20多天,挑戰全部失敗了。
2024年底,張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定涉事自律挑戰工作室合同無效。
二、法律分析
新聞中張某參加的此類“自律挑戰”在此前也發生過,據說此類挑戰從2022年開始流行,報名人數不少。2023年發生的一起類似的“自律挑戰”,挑戰者孫某因睡覺時將枕頭放置面部而被宣告違反了“不準任意遮擋躲避燈光監控設備”的規則挑戰失敗,該案被訴至法院,最終以判決民事合同無效,根據雙方存在過錯的程度要求涉事公司退還孫某相應報名費告終。
民事部分:據已有判決,此類“自律合同”違反了《民法典》中的公平原則,《民法典》中規定的公平原則要求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要公正、合理地確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不能有失公允。而包括本新聞中的“自律挑戰”及孫某參加的“自律挑戰”都存在規則不明確,解釋權在活動組織者,且沒有第三方有效監督的狀況,此時挑戰者和組織者的權利義務并不平等,往往挑戰者均處于弱勢地位。且合同的諸多條款屬于增加挑戰者的義務,減免組織方義務的格式條款,該類格式條款對挑戰者無效。另外,該類“自律挑戰”合同的共同特征為以少額報名費贏取大數額的獎金,存在“賭”的成分,偏離了自律打卡改變的初衷,應認定為一種違背了公序良俗的射幸合同,這類合同因違背公序良俗而無效。組織者應返還挑戰者相應的報名費。
刑事部分:據相關報道,與張某參加的“自律挑戰”類似的另外一個地區的自律挑戰活動,據參與挑戰的人員反映,合同中約定每日必須接起某個特定號碼的電話,但挑戰還剩一天結束時,其因為沒接到電話被挑戰方宣告失敗,工作室疑似在那一天屏蔽了房間里的信號。若果真存在此類情況,組織方涉嫌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相應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合同詐騙罪。(若組織方存在上述行為,同樣涉嫌詐騙罪,此時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存在法條競合,依據法學理論,法條競合的情況下擇一重罪處罰,若在法定刑相同的情況下,依據特殊法的法條定罪量刑,因詐騙罪和合同詐騙罪在法定刑設置上基本相同,且合同詐騙罪在客體上除了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還侵犯了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屬于復雜客體,在客觀行為上限于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進行詐騙,屬于特殊法條,因此依據合同詐騙罪的法條定罪處罰。)
三、罪名解析
合同詐騙罪
(一)概念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犯罪構成要件
1.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本罪的對象是公私財物。
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的詐騙行為表現為下列五種形式:①以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②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這里所稱的票據,主要指能作為擔保憑證的金融票據,即匯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謂其他產權證明,包括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以及能證明動產、不動產的各種有效證明文件;③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④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⑤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這里所說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簽訂、履行經濟合同過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種方法以外,以經濟合同為手段、以騙取合同約定的由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擔保財物為目的的一切手段。
3.本罪的主體,個人或單位均可構成。犯本罪的個人是一般主體,犯本罪的單位是任何單位。
4.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
(三)立案標準
詐騙對方當事人財物必須數額較大的。①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②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的,數額在五萬至二十萬元以上的。
(四)界限
合同詐騙犯罪與民事欺詐
①主觀目的不同。民事欺詐是為了用于經營,借以創造履行能力而為欺詐行為以誘使對方陷入認識錯誤并與其訂立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只希望通過實施欺詐行為獲取對方的一定經濟利益,而合同詐騙罪是以簽訂經濟合同為名,達到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②欺詐的內容與手段不同。民事欺詐有民事內容的存在,即欺詐方通過商品交換,完成工作或提供勞務等經濟勞動取得一定的經濟利益;而合同詐騙罪根本不準備履行合同,或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或擔保。
③欺詐侵犯的客體不同。民事欺詐的客體是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如欺詐方騙來的合同定金、預付款等,都是合同之債的表現物;而合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作為犯罪對象的公私財物始終是物權的體現者。
合同詐騙罪和詐騙罪
合同詐騙罪也是一種具體的詐騙犯罪,其與詐騙罪是特殊與一般的關系,它們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①侵犯的客體不同。詐騙罪只侵犯財產所有權,是單一客體;合同詐騙罪既侵犯他人的財產權利,同時又侵犯合同行為管理制度。
②犯罪客觀方面表現不盡相同。詐騙罪可以表現為虛構任何事實或隱瞞真相,以騙取財物;合同詐騙罪只是在經濟合同的簽訂、履行過程中,因而欺詐手段有特定范圍的特殊性。
③犯罪主體不盡相同。詐騙罪限于自然人主體;合同詐騙罪主體包括單位,且是任何單位。
④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屬于法條競合,應當遵循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
(五)法律規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①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②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
③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④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⑤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四、案例分享
付某某合同詐騙二審刑事判決書
案件事實:被告人付某某于2010年5月至2011年6月間,在XX市XX區XX路XX等地,虛構X市A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土地開發項目,B收購C化工有限公司和D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事實,以有能力幫助被害人吳某1(已死亡)、蔡某投資獲利為名,通過提供虛假的政府公文、虛假的《委托書》、《決議書》等材料的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并先后以付某某本人或者D化工公司的名義與吳某1及E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簽訂《股東合作協議書》、《協議書》、《合作協議書》等,騙取被害人入股金、投資款等費用共計人民幣14704萬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造成被害人經濟損失共計3859萬元。案發后,付某某向蔡某退還共計1101萬元。
二審法院認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被害人錢款,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且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懲處。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付某某犯合同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惟,一審判決對涉案部分財產處理有誤,經查,一審判決扣押物品處理清單中,某房產(產權登記人付某某)已被XX人民法院執行過戶,而一審判決主文第三項及扣押物品處理清單中仍將上述房產予以變價發還錯誤,故本院依法予以改判。
判決維持:一審法院刑事判決第一、二項,即:一、被告人付立普犯合同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二、繼續追繳被告人付立普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二千七百五十八萬元,發還被害人蔡某。撤銷一審法院刑事判決第三項,即:在案查封的被告人付立普名下的房產、車位予以變價,變價款用于執行本判決第二項。在案查封的XX產權登記人付某某,以及在案輪候查封的XX車位予以變價,變價款用于執行一審法院刑事判決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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