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既沒有配偶、子女,也沒有兄弟姐妹,父母也已經離世,也就是說他并沒有法定繼承人。這樣的孤寡居民一旦去世,其身后的遺產應該由誰來繼承? (相關閱讀: )
日前,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就判決了這樣一起案件。2022年6月,41歲的趙女士因病去世,留下了價值不菲的遺產,包括位于北京市昌平區一套101平方米的房子,價值400余萬元,還有銀行存款、人壽保險金和身故后的喪葬費、撫恤金等共計110余萬元。趙女士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她去世時無配偶、子女,也沒有兄弟姐妹。
在無法定繼承人且趙女士生前也未訂立遺囑的情況下,趙女士父母雙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共9人對簿公堂要求分割趙女士的全部遺產,這里面包括趙女士父親一邊的叔叔、姑姑共5人,趙女士母親一邊的舅和姨共4人。趙女士的這些叔姑舅姨們均稱對其盡了扶養義務,要求繼承遺產。法院走訪趙女士生前居住的社區居委會,了解到趙女士患有尿毒癥,自理能力尚可,能夠獨立完成飲食起居,有困難時趙女士的一位叔叔和社區工作人員會幫助她去醫院。
法院審理后,最終判決趙女士名下的銀行存款、人壽保險金和身故后的喪葬費、撫恤金共計110余萬元,由9名原被告共同繼承,根據他們各自對趙女士生前的幫扶情況,其中一位叔叔繼承20%份額,其余親屬分別繼承10%。房產則收歸國家所有,由北京市昌平區民政局管理。
法官表示,因為本案當中趙女士的親屬本身與趙女士之間就具備這種親緣上的關系,平時走親戚的行為,不能當然地被視為是對趙女士的扶養行為,而需要看他具體對趙女士的生活做過什么樣的貢獻,是否已經超過了一般意義上的走親戚的行為,只有在符合這樣的條件下才能參與到遺產的分配當中。
法官釋法:
扶養較多的人可分適當遺產
該案中,趙女士沒有法定繼承人,也沒有立遺囑把財產留給他人,因此在她去世后,法院最后的判決是把部分遺產判給了生前對她盡了一定扶養義務的旁系親屬,但主要的財產比如價值高昂的房產都判決收歸國家所有,那這樣判決的依據是什么呢?來聽法官釋法。
法官表示,上述案件中主張繼承權利的人,也就是趙女士的叔姑舅姨,雖然他們不是法定繼承人,但都能分得一定數額的遺產,主要是依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法官介紹,扶養人分得被繼承人的遺產,需要考慮扶養人對被繼承人扶養的具體情況,比如扶養時間的長短、扶養方式,以及扶養人與被繼承人的親情關系等。對被繼承人扶養時間長、付出多者應該多分給遺產。比如北京趙女士一案中,她的一位叔叔,是出租車司機,趙女士看病時,他經常開車帶她去醫院,在趙女士去世前的病歷中,也有他作為近親屬的簽名,所以法院最終判決他繼承了趙女士110余萬元現金遺產中的20%,其他親屬則是按10%平均分配。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
歸國家所有
那為什么當事人最主要的遺產——房產被收歸國有,法院這樣判決的法律依據又是什么呢?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條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法官表示,根據權利和義務對等原則,在旁系親屬扶養人獲得對等遺產繼承份額后,法院判決把房子收歸國家所有,依據的也就是這一條。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法官杜春龍說道:“法律規定是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收歸國家,用于公益事業,那么在國家層面來說,需要有一個部門接管這項事務,我們國家由民政部門來管理公益事業,所以本案的房屋收歸由民政局管理了。”
有人提出,對于這樣沒有法定繼承人的孤寡獨身人士,去世后的遺產能不能盡可能由他們的旁系親屬繼承,不收歸國有?法官也予以了解答。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法官杜春龍表示:可以理解公眾的心情,但是事實上這個問題涉及法律的一個基本原則,也就是權利和義務相對等的原則。目前法律規定的贍養扶養的義務與遺產的繼承權利是相對的,只有你盡到了贍養扶養的義務才有權利繼承。法律規定贍養扶養的主體也是僅限于有血緣關系,或者說是有婚姻關系的主體之間,如果說隨意擴大被繼承的范圍,可能會導致權利與義務不對等的情況出現。
消息來源:上海法治報
法治浦東綜合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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