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女士在商場購買洗衣機時參加了優惠活動,節省了數百元,比在線上購買同款還要便宜。
但收到貨后她卻不相信自己能遇上天上掉餡餅的好事,立馬變身“福爾摩斯”,認為電器公司存在以次充好的可能,在平臺查找“線索”證明電器公司存在欺騙行為。
結果到底如何呢?
案情簡介
吳女士前往電器公司的商場展柜購買洗衣機一臺,參加優惠活動后,共付款3,800元,送貨日期是6日后的下午2時至5時。
送貨當天,吳女士于上午9時18分收到貨品,但登錄網上購物系統后發現物流顯示送貨人員于上午10點才取貨,且貨品還在配送中。當天系統里登記的送貨員也未提前與吳女士電話溝通,且洗衣機機身上沒有可掃描的二維碼,系統里的購買信息顯示其購買的洗衣機金額為0元。于是吳女士微信詢問了銷售員,銷售員答復是訂金。
吳女士認為電器公司以次充好,收取正價承諾配送全新正品產品,實際給予假冒偽劣品或者二手返修洗衣機,提供的服務和商品存在欺詐行為,應當按照消保法第五十五條予以賠償。遂向法院起訴,提出賠償請求。
電器公司應訴后,對吳女士存疑的部分進行解釋。
原來是吳女士在購買商品時,銷售員為其操作優惠價格,但優惠后的價格需先進行系統操作,于是公司預收了其全部款項,系統里優惠價格操作成功后,在吳女士授權下將預收款沖抵貨款,因此在訂單生成時,系統付費會顯示0元。以上流程是考慮客戶體驗、積極完成商品交易行為的正常步驟,該公司未多收取客戶任何款項,也未對客戶的消費權益造成任何不良影響。
配貨員在配送商品時的每一步驟均需在物流系統中進行人工操作,在配送高峰期時配送員往往會先送貨再操作,導致產生滯后操作的情況,系統顯示也會略有延遲,并不會對原告的消費權益造成任何影響。
在糾紛發生后,該公司也準備為吳女士提供上門檢測商品是否為新品的上門服務,但她一直未接聽電話,導致檢測未果。
審理結果
長寧法院經審理認定吳女士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并作出駁回吳女士訴訟請求的判決。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該案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對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法律后果作出規定。本案中,商品通過官方售后服務平臺查詢為正品,且消費者購買后亦正常使用。僅憑系統顯示的送貨時間與收貨時間不吻合而認為商品屬于假冒偽劣品或者二手返修品,缺乏事實依據,故難以認定被告電器公司構成欺詐。
需要指出的是,《消保法》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同時,更是為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消費者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交易原則,在商品質量或服務確實存在問題時,通過訴訟等途徑進行正當維權。若消費者未能提供證據證明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對于經營者的正當利益,法律基于平等公平原則同樣予以保護。
(本案入選2024年度上海法院100個示范庭審)
主審人:立案庭(訴訟服務中心、訴調對接中心)庭長 婁嬿
供稿 | 立案庭(訴訟服務中心、訴調對接中心)
編輯 | 金文斌 謝錢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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