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丨賈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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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試用期是職場新人建立勞動關系的第一個關鍵階段。此階段,部分企業會制定一些“殺生”小規則,許多職場小白因對法律規定缺乏了解而陷入被動。本文將從法律角度解析試用期核心規則,幫助勞動者明晰權利邊界,避免權益受損。
一、試用期的法律定義與核心規則
試用期是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非勞動關系成立的前置條件。《勞動合同法》第19-21條明確規定了試用期期限、工資標準及解除條件。
試用期,你最關心的莫過于兩件事,一是試用多久,二是試用期工資怎么發!
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至1年:試用期≤1個月
1年至3年:試用期≤2個月
3年以上或無固定期限合同:試用期≤6個月
關鍵提示: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禁止"二次試用")。
工資標準: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同時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二、試用期五大常見誤區與法律風險
1.誤區一:"試用期不簽勞動合同"
風險點: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未簽合同需支付雙倍工資(《勞動合同法》第82條)
2.誤區二:"試用期不繳社保"
風險點:用人單位應在用工30日內辦理社保登記(《社會保險法》第58條)未辦理社會保險員工可以主張被迫解除勞動關系并索要經濟賠償金。
3.誤區三:"試用期可隨意解雇"
合規解除條件:一是不符合錄用條件,此時需要用人單位事先制定并公示有明確且書面的錄用標準;二是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該需制度須合法且已公示。
風險點: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賠償金(2N)(《勞動合同法》第87條)
4.誤區四:"試用期可延長協商"
風險點:延長試用期視為二次約定,屬違法行為
5.誤區五:"試用期離職需賠償培訓費"
風險點:僅專業培訓且簽訂服務期協議的情況需按比例賠償(《勞動合同法》第22條)
三、職場小白的維權行動指南
職場小白在遭遇用人單位勞動侵權時,應保持鎮定,不要盲目自卑,覺得用人單位有強大的法務團隊或者律師背書。試想一下如果過企業有強大的法律服務隊伍,還會因為不合規而造成法律風險嗎?
勞動者應積極保存一切能夠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材料,諸如錄用條件告知書、考核記錄、工資條、考勤記錄等書面材料,并主動收集用人單位在試用期侵犯自身權益的材料。若遭遇辭退,請謹慎簽署《試用期解除協議》,要求明確解除原因及補償條款,遭遇"口頭辭退"時要求出具書面通知,否則可主張繼續履行合同。在同用人單位溝通無果的情況下,向用人單位工會或人力資源部門申訴,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12333熱線),或者在爭議發生之日起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
試用期是勞資雙方的雙向選擇期,但絕非法律保護的真空地帶。職場小白需樹立"底線思維",在理解法律規則的基礎上,既要展現職業素養,也要敢于對侵權行為說"不"。建議入職前系統了解《勞動合同法》相關知識,必要時可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審查合同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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