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商業保險交費后五個小時發生事故,但保險合同約定“次日零時生效”,保險公司能否免責?近日,固陽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情簡介
2024年5月5日,被告張某在被告某人保財險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電子保單)。當晚,張某駕駛車輛與駕駛摩托車但未佩戴頭盔的受害人王某相撞,造成受害人王某死亡、兩車損壞。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雙方負此次事故同等責任。受害人王某的配偶及子女作為原告向固陽縣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被告張某和某人保財險分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庭審現場
被告某人保財險分公司辯稱,保單載明“保險期間自2024年5月6日0時0分起至2025年5月5日24時0分止”,本次事故未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故不應承擔責任。
被告張某堅稱合同是立即生效,對“次日零時生效”不知情。
固陽縣法院審理后判決,某人保財險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和商業三者險限額內共計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共計65.9萬元。
宣判后,該保險公司提起上訴。
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張某在2024年5月5日16時18分至2024年5月6日0時0分這一段期限內沒有交強險保障,發生“脫保”的情形。某人保財險分公司不能證明在張某繳納保費后,交強險仍處于“脫保”的情形下,對其采取相應措施,故案涉交強險“次日零時零分生效”的條款無效;針對商業三者險,張某對“次日零時零分生效”條款提出疑問,但是某人保財險分公司未就保險期間與張某進行磋商并達成合意,故人保財險包頭市分公司應當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限額范圍內承擔保險理賠責任。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結事了后,當事人張某將一面錦旗送到承辦法官手中,并感激地說:“感謝您的公正判決,解決了我人生中的一件大事。”
這面錦旗,不僅飽含了當事人對法官的感激和贊許,更是人民法院踐行司法為民理念的生動寫照。
法官說法
交強險具有強制性、公益性和法定性,車輛不得脫保,一旦脫保就會給道路安全帶來潛在危害,無法實現交強險及時、有效保障受害人利益以及維護交通安全的目的。本案中,保險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在簽訂交強險保險合同時,其已與投保人對保險期間“次日零時生效”盡到了提示或者特別說明義務且雙方已就保險期間協商一致的情形下,交強險“次日零時生效”的條款不產生效力,應適用交強險保單出單時“即時生效”。
供稿:民事審判庭
簽發:李東菊
編輯:固法融媒體工作室
審核:朱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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