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移動支付的完善發展,網約車日益增多。網約車因交通事故無法運行時,勢必產生停運損失。該類案件雖然金額不大,但涉及多方主體、保險免責和損失金額認定,成為審理難點。我結合審判實際,談談自己在處理網約車停運損失時的辦案思路。
區分停運損失和誤工損失。明確的訴訟請求是案件審理的前提和基礎。網約車的營運需要通過互聯網上的預約平臺進行,乘客通過網約車平臺進行約車,并通過移動支付方式向網約車平臺支付運費,網約車平臺再按照約定的分成比例將營運收入在網約車平臺、網約出租車所有人、網約出租車駕駛員之間進行分配。當網約車因交通事故停運時,網約車駕駛員因事故受傷,治療和休息期間無法正常工作而產生的收入損失系誤工損失,屬于人身損害的法定賠償項目。而網約車所有人因網約車受損修理,車輛無法營運產生的損失為營運損失,屬于財產損失的法定賠償項目。部分權利人在訴狀和庭審中,未能正確區分兩類損失,未能對其主張的損失項目性質予以明確,承辦法官應主動釋明權利類型之間的區別,引導權利人明確權利類型。
區分合法收入和非法收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道路交通事故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需注意的是,法律僅支持合法的營運收入。承辦法官應通過營運證、運輸證、駕駛證等證件著重審查車輛及駕駛員是否具有營運資格等,營運是否合法合規,從而確定合法有效的停運損失。
一般來說,因交通事故產生的各項損失應由侵權行為人承擔責任。若侵權行為人駕駛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則可由保險公司根據合同約定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范圍內予以賠償。但停運損失系間接損失,目前大部分交強險和商業險保險條款均將停運損失列為保險公司免賠項目。該條款屬于保險免責條款,保險公司應就是否對投保人盡到明確提示和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證明的責任。承辦法官應結合保險條款、投保單、免責事項告知書等證據著重審查保險條款的送達、提示和說明情況,從而確定權利賠償義務主體。
網約車停運損失范圍即損失的具體金額取決于車輛事故前營運收入標準和停運時間。關于停運時間,一般以車輛實際修理時長為準。承辦法官應著重審查車輛維修清單、維修證明、車輛交付手續等證明實際維修天數的證據。對于雙方對維修時間存在爭議的,應仔細核對實際維修項目與車輛損壞項目,必要時向維修機構進行核實,以排除當事人故意拖延等情形。關于收入情況,應綜合考慮權利人的營運成本、營運能力,著重審查網約車平臺上的營收流水、營收流水銀行詳細清單等。
來源:宜興法院
編輯:黃楓怡
審核:李思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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