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好意勸架遇上意外受傷,造成的損失該由誰來承擔?近期,饒平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一宗因勸架而產生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
案情回顧
2024年3月20日傍晚,林某波、陳某妹與林某凱、陳某利、林某燕兩家因建造遮陽棚問題發生爭吵,后雙方發生肢體沖突,經人勸架后,雙方停手。林某波又回家拿了一把刀欲返回現場。
*圖源網絡 危險行為,請勿模仿
林某和在飯后散步時路過此處,正巧看到林某波從家中拿刀出來,便急忙上前勸阻,想把林某凱拉回家中,卻不料右手被林某波手持的刀尖劃傷。周圍人見狀忙幫林某和止血,并將其送往醫院住院治療。經鑒定,林某和損傷程度評定達到輕微傷。
林某和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判決被告林某波、陳某妹共同賠償其醫療費等因身體受傷害而造成的經濟損失。法院依法追加林某凱、陳某利、林某燕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饒平法院經審理認為
林某和進行勸架,被林某波手持的刀誤傷,其被誤傷時,五被告的肢體沖突已被勸停,林某波是直接侵權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故林某波應當對林某和因此次事故受傷承擔賠償責任。而陳某妹、林某凱、陳某利、林某燕對林某和的受傷不存在過錯,也非侵權人,無需承擔賠償責任。林某和的好意勸架行為,屬于維護社會公序良俗的正能量行為,應當為法律和道德所肯定和鼓勵,林某和在此過程中并不存在過錯,亦無需自行承擔責任,其因案涉糾紛受傷,而起訴請求賠償的醫療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合理費用的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公民之間應互相尊重、和睦相處,勸架的行為維護的是社會公序良俗,體現了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應當予以肯定與鼓勵。況且遠親不如近鄰,鄰里之間更應互諒互讓、互幫互助,在面對鄰里矛盾糾紛時,要保持清醒與理智,控制好自己的情緒,采取正確、平和的方式解決矛盾糾紛,切不可“以暴制暴”,否則將受到法律的懲處。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撰稿:鄭潔琳 謝鑠
來源:饒平法院
編輯:張蝶 吳柏霖
審校:林修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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