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風拂過,萬物復蘇。
仿佛連時間都在為新生的希望而歡欣鼓舞。
就在這樣一個充滿生機的時節,
那樁懸而未決的案件終于畫上了句號。
案結事了,壓在心頭多日的重擔也隨之卸下。
看著雙方當事人釋懷的笑容,
承辦法官也收獲了滿滿的溫暖。
案情回顧
近日,包頭鐵路運輸法院綜合審判庭審理這樣一起案件。
原告某配送公司外賣員劉某在送外賣過程中,騎行電動車沿包頭市九原區沼園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富強南路交叉口西200米時與前方劉某某騎行的電動車發生追尾事故,造成第三者劉某某受傷,電動車及其手鐲、衣物受損之交通事故,后經包頭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稀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某配送公司外賣員劉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第三者劉某某無責任。第三者劉某某因賠償事宜訴訟至內蒙古自治區包頭稀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法院判令原告賠償第三者劉濤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及費用共計12,202.10元,原告于被告處投保雇主責任險附加第三者責任保險,由于保險賠償金額異議,無法協商,故原告依據以上事實及《保險法》的相關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最終結果
包鐵法院收到案件后,承辦法官仔細察看案卷材料,主動與原被告雙方聯系,多次主持調解,了解雙方的調解意愿。終因雙方對賠償金額的分歧較大,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法官根據現有證據及查明的事實等,依法作出判決。
在判決生效前,法官電話回訪,被告方對判決內容提出疑問。為使案件能夠得到最終的解決,法官故再次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釋法明理、判后答疑,分析上訴執行存在的時間和訴訟成本,促成雙方當事人在尊重原判決的前提下,希望雙方能各退一步。雙方當事人見承辦法官在判決后仍耐心進行答疑,設身處地為當事人著想,深有感觸,原告自愿同意減免部分受損物品的賠償,被告也同意及時給付醫藥費等相關賠償,最終雙發達成一致意見并當場履行完畢,雙方握手言和。至此,案件得以圓滿解決。
判決不是案件的終點,事了才是司法的追求。包鐵法院深入踐行新時代“楓橋經驗”,秉持“如我在訴”,堅持公正審判和判后釋法明理相結合,將調解貫穿案件的始終,促進矛盾糾紛實質性化解,為司法工作注入一片溫暖。
圖/文 | 馮曄
編輯 | 包鐵新媒體工作室 侯瑛
審 核 | 王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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