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的勞動合同期滿,公司超過一個月沒有續簽合同繼續用工,應當向員工支付二倍工資,公司是否可以隨時提出終止勞動關系?應該支付多少經濟補償?
公司可在一年內提出終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四條:
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而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當員工勞動合同期滿,企業超過一年未續簽合同,也應當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因此,勞動合同期滿后未續簽繼續工作,公司可以在合同期滿一年內終止勞動合同,并應當從未續簽勞動合同的第2個月-第12個月向勞動者支付11個月的二倍工資。
僅適用于第一次勞動合同到期
當員工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企業應當與員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如果連續訂立二次合同到期后未續簽合同繼續用工,可以視為雙方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企業就不得在一年內提出終止了,違法終止應當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
【案例解析】
王某2019年12月入職云南某公司工作,雙方簽訂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2020年12月合同到期后王某與公司續簽了三年的勞動合同,期至2023年12月。
2023年12月第二份勞動合同期滿后,公司沒有與王某續簽合同,王某繼續在公司工作至2024年3月12日,公司向王某出具《勞動關系終止告知書》,以勞動期滿終止雙方勞動關系。
王某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裁決公司支付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53489.65元、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51200元、未休年休假工資2317.24元。
仲裁委審理后裁決公司向王某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24225.52元、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64174.64元、未休年休假工資2317.24元。雙方不服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四條:
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對于正確理解和適用本款,必須掌握五個核心問題:
一是本款僅適用于勞動合同期滿后雙方尚不具備法定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二是對事實勞動關系中“原條件”具體范圍的準確把握;
三是“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不能免除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定責任;
四是如何正確理解“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定;
五是當事人終止勞動關系后產生的相關法律后果。
用人單位在連續兩次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勞動者沒有提出申請,不能因此認定用人單位具有單方終止勞動關系的權利,用人單位單方發出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構成違法解除,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
最終法院判決:公司應向王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141337.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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