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志愿軍老兵舊宅被強拆,兒子多方投訴無結果,村組拒不賠償怎么辦?
張強(化名)、張軍(化名)兄弟是陳倉區某鎮某村人,其父張會榮(化名)曾是一名中國人民志愿軍老兵,參加過抗美援朝戰爭,榮立過戰功,獲得過表彰。
2003年,因張會榮所建房屋地處偏僻,就與其弟張會科(化名)簽訂了一份《換房協議書》,由村干部見證,交換了二人的宅基地和房屋。2008年,張會榮去世,所交換的6間房屋和房內物品由兒子張強、張軍繼承。
2024年6月28日,該村七組在開展危房夏季汛期安全排查及農村土地確權證的糾錯、改錯工作時,組長周斌(化名)在與張強、張軍未充分溝通、未及時通知的情況下,雇傭人員和機械拆除了老兵的3間廈房、院門及部分圍墻,老兵的軍功章、榮譽證書等部分物品被掩埋。
經村、鎮多次組織調解無果,張強、張軍向多家單位投訴、反映,鎮政府書面回復后,張強、張軍不服處理意見,將該村七組和組長周斌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房屋損失和老兵的人格權損失。
案件受理后,賈村法庭的審判人員及時向院領導和該鎮黨委領導匯報,理清處理思路。庭審中,審判人員邀請村支部書記和部分村干部參與旁聽,對涉及的事實爭議和相關法律問題,均當庭明確表態。調解中,由村支部書記直接參與,為雙方當事人做思想工作。為了解開原告的心結,審判人員建議增加書面道歉的訴訟請求,由組長周斌書面道歉,初步取得原告諒解。審判人員同時建議,由老兵的兒子搜集整理老兵的相關資料,在村史館留存展覽,傳承老兵的精神遺產。至此,在辦案法官團隊的多方努力下,老兵兒子的心結徹底打開,原、被告雙方基本達成了一致的調解意見。為了確保履行,徹底解決問題,雙方在法官主持下對書面協議做了變通,由村委會代為賠償,村支部書記負責兌現承諾。至此,雙方完全諒解,達成賠償房屋損失6000元、人格權損失5000元的協議。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為維護其獨立法律人格所必備的基本民事權利。對于自然人而言,自然人在死亡后就不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也就不再享有人格權,但是在死者的人格遭受侵害的情形下,其人格利益仍受到保護。本案中,村組的拆除行為侵害了老兵的榮譽權,經過開庭審理、當庭普法,提高了群眾對人格權的認識,體現了人格權的價值,加強了人格權的權益保護,達到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審核|張楊
文稿|賈亦珍 王瑩
編輯|曹藝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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