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大市民朋友:
為加強我省陸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江蘇省林業局對外公布了《關于劃定陸生野生動物禁獵區和禁獵期等禁獵事項的通告》,對禁獵區、禁獵期、禁獵對象、禁用獵捕工具和方法進行了明確和公布,并將于202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此,我們呼吁全市廣大市民和社會力量,主動監督、積極檢舉,嚴厲打擊涉野生動物違法犯罪行為,保護野生動物生存環境,共同打造我市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生態環境?,F就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禁獵區
(一)各類自然保護地,包括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地質公園、海洋公園等自然公園。
(二)世界自然遺產地、重要濕地、生態公益林、國有林場。
(三)陸生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候鳥等陸生野生動物遷徙通道、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集中分布區域。
(四)其他依法劃定的禁獵區。
二、禁獵期
禁獵區內全年禁獵。禁獵區外,哺乳類、鳥類全年禁獵,其他陸生野生動物每年3月1日至11月30日禁獵。
三、禁獵對象
禁止獵捕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江蘇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及《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的陸生野生動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野生動物保護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本法規定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動物的整體(含卵、蛋)、部分及衍生物。
四、禁用獵捕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毒藥、爆炸物、電擊或者電子誘捕裝置以及獵套、獵夾、捕鳥網、地槍、排銃等工具以及非人為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裝置進行獵捕。禁止使用軍用武器、射擊運動槍支、氣槍、自制獵槍、鳥銃以及射釘槍等工具改造成的槍械進行獵捕。禁止使用農藥、麻醉藥或者其他可能導致野生動物大量傷亡的制劑進行獵捕。禁止使用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搗毀巢穴、火攻、煙熏、網捕和機動車追趕、鳥鳴音樂或高頻聲波引誘、猛禽獵捕、獵狗圍獵、陷阱等方法進行獵捕。禁止撿蛋和掏巢。
五、禁止非法獵捕野生動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海警機構和有關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特許獵捕證,并處獵獲物價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沒有獵獲物或者獵獲物價值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自然保護地、禁獵(漁)區、禁獵(漁)期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二)未取得特許獵捕證、未按照特許獵捕證規定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將獵捕情況向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的,由核發特許獵捕證、狩獵證的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特許獵捕證、狩獵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狩獵證,并處獵獲物價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獵獲物或者獵獲物價值不足二千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自然保護地、禁獵(漁)區、禁獵(漁)期獵捕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二)未取得狩獵證、未按照狩獵證規定獵捕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自然保護地、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其他陸生野生動物,破壞生態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并處獵獲物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獵獲物或者獵獲物價值不足一千元的,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取得持槍證持槍獵捕野生動物,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還應當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非法狩獵罪】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六、禁止非法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野生動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經批準、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規定使用專用標識,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許可證、批準文件的副本或者專用標識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調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和違法所得,責令關閉違法經營場所,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人工繁育許可證、撤銷批準文件、收回專用標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七、禁止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
未經批準擅自進出口列入經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公布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未經批準擅自出口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構成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八、禁止食用陸生野生動物
2020年2月2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規定,全面禁止食用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
《江蘇省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全面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對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購買、儲存、加工或者出售。電子商務平臺不得為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提供交易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款【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九、禁止非法人工繁育與經營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五十一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調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調出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的野生動物未備案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經批準、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規定使用專用標識,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許可證、批準文件的副本或者專用標識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調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和違法所得,責令關閉違法經營場所,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人工繁育許可證、撤銷批準文件、收回專用標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持有合法來源證明或者專用標識出售、利用、運輸、攜帶、寄遞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調出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野生動物,并處野生動物價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禁止非法放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加強對放生野生動物活動的規范、引導。任何組織和個人將野生動物放生至野外環境,應當選擇適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當地物種,不得干擾當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產,避免對生態系統造成危害。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制定。隨意放生野生動物,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或者危害生態系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南通市公安局
2025年2月26日
來源:南通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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