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28期】
為充分發揮旁聽庭審在預防職務犯罪中的震懾作用,不斷筑牢干部拒腐防變思想防線。2025年2月26日,汝城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某中學財務報賬員朱某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h紀委監委組織各機關事業單位財務崗位等工作人員130余人觀摩、旁聽庭審,“零距離”接受警示教育。
庭審現場莊嚴肅穆、秩序井然。庭審中,合議庭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審理,認真聽取了公訴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意見,充分保障了控辯雙方的訴訟權利。審判長以嫻熟的審判技巧、嚴謹的法律用語引導庭審活動,法庭調查、舉證、質證、法庭辯論階段緊密相連,環環相扣的庭審程序,清晰再現了被告人朱某作為一名財務報賬人員,利用財務報賬的職務便利,一步步突破“底線”,跨越“紅線”,最終墜入犯罪深淵的全過程及造成的嚴重后果。被告人朱某當庭表示認罪認罰,在最后陳述時深深懺悔。庭審活動持續近3個小時,案件將擇期宣判。
庭審最后,審判長用“身邊案”警示“身邊人”,將職務犯罪庭審現場變為警示教育課堂,給旁聽人員現場上了一堂發人深省的警示教育課,通過剖析被告人朱某作為90后的青年干部,對財務工作職責沒有清醒的認識和敬畏,利用經手賬目資金的職務便利,心存僥幸,為了滿足一己私欲,不惜鋌而走險、違法亂紀,最終自毀前程,身陷囹圄。通過深入學習身邊反面典型案例,警醒廣大黨員干部要牢記黨紀國法紅線,知敬畏、存戒懼、守底線,尤其是在財務等關鍵崗位的人員,要以案為鑒,警鐘長鳴,只要觸犯了黨紀國法,必將面臨法律的嚴懲。希望廣大黨員干部秉公履職、依法用權,切實履行好黨和人民賦予的職責使命,牢記法紀紅線不觸碰,算好自己的人生賬,莫要因一己之私而抱憾終身!現場旁聽人員深受震撼和警醒,紛紛表示今后要以案為鑒、警鐘長鳴,堅持把黨紀國法挺在前面,自覺抵制各種誘惑,在今后工作中牢固樹立紅線意識,嚴守紀律規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供 稿」溫木蘭
「編 輯」譚 娟
「一 審」唐盼霞
「二 審」胡敏剛
「三 審」張 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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