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司答網民咨詢
關于已連續簽訂兩次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續簽如何賠償的來信
宋*霞:自2018年8月起至2025年1月已與用人單位連續簽訂兩次勞動合同,第二次合同期滿1個月前單位口頭通知到期不再續訂,勞動者提出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續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請問這是否屬于合同期滿自動終止?用人單位應該如何賠償,是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支付經濟補償金還是應該按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回復:您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的,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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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公眾號:子非魚說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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