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寧檢察
編者按
周寧縣檢察院深入貫徹“誰執法誰普法”工作責任制,進一步擴大普法宣傳覆蓋面,為群眾提供“零距離”法治宣傳。今天,周檢說法繼續為您線上普法。
在日常生產、生活中,公民的點滴疏忽都可能引發熊熊大火,一念之差就可能觸犯法律、涉嫌犯罪,違法犯罪者將被追究刑事責任、經濟責任。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28日中午,某村村民尹某某到村子后山林撿柴,至傍晚太陽下山時其感覺寒冷,就用隨身攜帶的打火機點燃干柴就地燒火取暖,因風勢較大,火苗竄至周邊引燃周邊雜草和松毛,其撲救未果后便背起撿好的干柴和松毛離開現場,后火苗蔓延至周邊山林引發森林火災。此次森林火災過火面積為61.88公頃(928.2畝),林木山場成本181290元。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法院以失火罪判決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森林草原火災嚴重威脅國家生態安全。本案中,村民尹某某在未報備、未經批準、未采取任何有效防火措施的前提下違規野外用火,加之事發地植被茂密、草木干枯、易燃物較多及大風天氣的影響,火災迅速蔓延,火災發生時尹某某自行撲救未果后未盡到報警義務,而是在逃避責任心理主導下選擇逃離現場,使得火勢未能在初期得到有效控制,導致火災損失進一步擴大,最終觸犯法律受到刑事懲處。
檢察官普法
失火罪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為人的過失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失火罪的構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為。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引起火災,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
失火罪的法律后果及量刑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5條第2款規定:過失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事關社會穩定、事關國家生態安全,廣大人民群眾要增強防火意識,不玩火、不放火。家庭生活中以及在公共場所、森林草原等活動期間,嚴格遵守防火規定,不違規攜帶火種、易燃物,發現違規用火行為應及時舉報,更不能產生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的邪念。
森林草原高火險期,要嚴防下列行為引發火災:
(1)野外燒荒、燒秸稈、燒垃圾、燒灰積肥;
(2)在山林、草地等野外區域吸煙、野炊;
(3)上墳燒紙、焚香、燃放煙花爆竹等祭祀活動;
(4)燒蜂、野外烤火、野外用火照明等;
(5)其他非生產性用火。
同時,特殊人群的用火肇禍不容忽視。要加強對兒童、智力殘缺人員、老年人等特殊人群的監管,防止其因玩火或不當使用火源而引發火災。
來源:祿豐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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