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制度作為我國宏觀政策與基礎性市場規則的關鍵組成部分,如何有效促進新質生產力的發展,已然成為新一輪財稅體制改革的核心課題。
北京國家會計學院黨委委員、副院長,院學術委員會主任、教授李旭紅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健全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體制機制,健全因地制宜發展新質生產力體制機制”,這一戰略謀劃為進一步深化經濟體制改革、推動新質生產力的形成與發展指明了方向。在當前復雜的國內外政治經濟形勢下,稅收制度作為我國宏觀政策與基礎性市場規則的關鍵組成部分,如何有效促進新質生產力的發展,已然成為新一輪財稅體制改革的核心課題。通過培育新質生產力來推動高新技術與先進制造業的新一輪躍升,對于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及其產業化,以及推動中國經濟尤其是實體經濟邁向更高質量、更具韌性的發展階段,具有重要意義。
企業是形成新質生產力的重要單元。深化財稅體制改革,有利于助力企業的創新發展,進而推動形成新質生產力。當前,我國財稅制度在推動企業科技創新、數字經濟發展、綠色轉型等方面仍存在一定的完善空間,需要進一步優化稅收政策制度體系,為各類企業的創新發展保駕護航,推動企業進一步培育和壯大新質生產力,為我國經濟實現高質量發展貢獻企業力量。
促進企業新質生產力形成財稅政策有待完善的方面
(一)激發企業科技創新的稅收政策仍需強化
新質生產力的核心在于創新。當前,稅收政策正在逐步調整,以積極響應國家創新戰略,支持新質生產力的成長,具體涵蓋為高新技術企業提供企業所得稅優惠、提高企業研發費用稅前扣除比例、設立高端人才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以及實施新能源汽車消費稅補貼政策等。這些政策在推動科技創新以及加速新質生產力形成方面已取得一定成效。然而,相較于新質生產力的發展需求及理想狀態,現有的政策體系在完善程度、影響范圍和支持力度等方面仍存在可提升的空間。從具體的稅收問題來看,一方面,政策對科技型企業獲取資金支持力度較弱。我國激勵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集中在生產投入和成果轉化環節,對于科技型企業,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業,獲取資金環節的支持力度相對較弱。科技型中小企業在創新研發至產業化期間對資金的需求更迫切,稅收優惠應該加大對企業在資金獲取環節的支持力度。雖然我國對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直接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出臺了相關優惠政策,但是對投資主體和投資對象的限定范圍較為狹窄,且抵扣比例對投資者吸引力不足,制約了我國稅收政策對創新投資的支持力度。另一方面,在經濟跨周期的新舊動能轉換階段,民營企業的稅負承受能力有所減弱,這對其承擔科研及創新支出的能力產生了影響。部分地方政府面臨財政緊平衡的狀況,相應地加大了地方稅收的征管力度,即便我國已出臺了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民營企業的稅負壓力依然存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其創新及投資積極性。
(二)規范的數字經濟企業稅收管理仍有待加強
數字經濟作為一種依托數字技術,借助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手段開展生產、交換及消費活動的經濟形態,具備高滲透性、高融合性、高快捷性以及高附加值等特性。其科技含量頗高,且更為綠色環保,能夠實現生產要素配置的優化,從本質上來說,數字經濟是新質生產力的一種具體展現形式。實際上,我國數字經濟發展態勢極為蓬勃,正逐漸成為國民經濟增長的關鍵引擎。據國家統計局數據表明,我國數字經濟規模持續擴張,2023年數字經濟核心產業增加值超過12萬億元,在GDP中所占比重達9.9%。
當前規范的數字經濟類企業稅收管理仍有待加強,以此來激發企業創新潛能,助力新質生產力的形成。具體表現為,一方面,稅收確定性方面存在提升空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以下簡稱“三新”)的興起使得我國稅收管理面臨更多不確定性因素。例如,在數字經濟環境下,納稅主體、納稅地點以及利潤來源等要素相較于傳統經濟模式存在顯著差異,而企業是“三新”業態的主要力量,這就致使企業的部分創新業務可能遭遇稅務合規風險。同時,由于稅收制度具有一定的彈性,在稅收征管環節會增加不確定性,進而增加企業的稅務風險。另一方面,在數字經濟迅猛發展進程中,企業的資源集聚效應不容忽視,這有可能會導致收入分配失衡加劇,從而凸顯出增強稅收調節功能的緊迫性。規范數字經濟類企業稅收管理,不僅有利于推動新興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而且在保障民生、穩定就業、防止國家稅收流失等方面具有積極作用,對于縮小收入分配差距、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意義重大。同時,也更有利于增強企業的預期,促進其可持續發展。
(三)促進企業綠色化生產方式轉型的財稅制度仍有待優化
當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正處于綠色化、低碳化高質量發展的關鍵時期,生態文明建設刻不容緩。盡管我國已初步構建綠色稅制且助力經濟發展向綠色轉型,但因經濟、市場結構變革及外部環境變化,促進綠色化生產方式轉型的財稅制度仍有優化空間。一方面,稅收激勵機制設計不夠精細,現有優惠減免政策對企業綠色轉型的激勵力度不足,中小企業受信息與資金限制難以充分享受;另一方面,直接針對污染排放的稅費制度在許多地區尚不成熟,或者征收標準偏低,未能有效體現“污染者付費”的原則,削弱調控效力與企業減排積極性。同時,財政補貼依賴項目審批容易導致資源分配不均與市場扭曲,影響綠色產業可持續發展,且現行財稅政策在支持綠色金融產品創新和綠色投資上也需要完善,亟待強化系統性政策框架與市場激勵機制,引導社會資本流入綠色領域,推動綠色化生產方式成功轉型,助力新質生產力發展。
(四)促進民營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仍有待充實
民營企業以中小微企業為主,在創新方面具有較大優勢,也是活躍市場經濟,完善產業供應鏈的關鍵。與大企業相比,民營企業在稅收人才儲備和管理水平上存在明顯差距。許多民營企業對國家頒布的稅收優惠政策缺乏主動關注意識,多依賴政府媒體宣傳和稅務主管部門培訓等渠道獲取信息。同時,民營企業稅收專業人才匱乏,對稅收優惠政策理解不深入,尤其對時效性較強的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容易忽視,無法及時享受政策紅利。部分民營企業因稅收優惠政策門檻過高而放棄享受。但是,在我國促進新質生產力形成的關鍵時期,如何有效激發民營企業的活力是宏觀經濟穩定及發展的關鍵,也是形成更多創新能力的關鍵。目前,我國的稅收優惠對于不同性質的企業沒有實行差異性管理,這一方面體現出稅制的公平及中性,但是稅收的功能更需要關注二次調節,因此,如何通過制度性的差異促進民營企業的發展也是值得研究的問題。
(五)支持企業“走出去”的稅收服務仍有待提升
在當期逆周期調節的過程中,企業發展外向型經濟非常重要,因為這是增加企業獲得更多市場機會,帶來價值增長的關鍵。但是,目前全球供應鏈斷裂問題仍然存在,我國企業“走出去”有一定的困難。由于地緣政治的沖突也會傳導至經濟領域,所以“走出去”的企業將會面臨著更大的稅務風險。自2023年10月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稅路通”服務品牌以來,主要聚焦服務跨境投資全生命周期,目前,全國36個省級稅務機關全部建立了自己的服務子品牌,以稅務總局“稅路通”品牌為主、36個省級稅務機關子品牌為輔的“1+36”服務品牌矩陣迅速形成,取得了積極的成效。但是,隨著我國企業參與國際化程度的不斷深入,企業“走出去”所面臨的稅收服務差異化的需求在進一步增強,所以與之相關的稅收服務質量也需要進一步提升。
促進企業新質生產力形成的財稅政策建議
(一)健全支持企業科技創新的財稅制度體系
新質生產力的“新”,核心在“創新”。健全支持企業科技創新財稅制度體系需要緊緊圍繞“創新”,從多個環節持續加力。對此,要支持加快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加大科技創新支出力度,著力優化支出結構,進一步向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國家戰略科技任務聚焦,注重提升科技投入效能,通過多種方式撬動社會資本對科技創新的投入,推動企業加快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
一是要對優惠政策進行結構調整,更加充分地釋放稅收優惠政策的潛力。一方面,增值稅作為我國第一大稅種,但是激勵科技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集中在企業所得稅。從實際情況來看,企業的增值稅稅負通常比企業所得稅更重,應該進一步研究與增值稅相關的創新激勵稅收優惠政策。另一方面,科技型中小企業在初期發展階段,通常無法盈利,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適用程度較低,對于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需求更為急迫。因此,建議增加科技創新產品或服務產業化初期的增值稅優惠。
二是鼓勵社會風險資本對中小企業的創新支持。一方面,可以考慮逐步放開社會風險資本投資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的相關政策主體限制,不再局限于專業的投資主體,適當擴大對被投資企業規模的限制。另一方面,考慮到對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直接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相關優惠政策的抵扣比例吸引力不足的問題,建議進一步增加抵扣比例。同時,研究制定稅收優惠引導個人投資者入股初創型企業,參照個人投資者投資上市公司股票的稅收政策,個人投資者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達到一定期限,可享受資本利得稅及股息紅利個稅減免。
(二)增強稅收確定性,促進數字經濟發展
數字經濟是新質生產力的一種具體表現形式,促進數字經濟發展就是發展新質生產力。數字經濟自身具有巨大的市場活力和潛力,在政策層面,主要應該著力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增強稅收確定性,為數字經濟發展提供一個穩定可預期的市場環境,引導企業在公平、規范的市場中發展。
一是加快完善法律法規體系。數字經濟以數據為關鍵生產要素,一方面,傳統經濟中的業務模式可能在數字經濟中發生了變化;另一方面,新業態也與傳統經濟在業務形態上有較大差異。應該針對數字經濟帶來的業態和業務模式上的改變,深入研究數字產業化和產業數字化帶來的征稅對象、納稅人等變化,明確數字經濟交易中的稅制要素的界定規則。通過科學分析市場主體交易特點、模式和性質,準確確定征稅對象、納稅環節和納稅人,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比如增值稅在數字經濟中存在稅目難界定的問題,又比如在個人所得稅中勞務報酬與經營所得難界定的問題在數字經濟中被進一步放大,這些問題都亟須進一步予以明確,以增強法律法規與數字經濟的適配性。
二是要增強稅收征管的確定性,強化各地稅收征管的合作與協調。在數字經濟下,我國納稅主體數量顯著增多,尤其是自然人納稅主體,稅收征管面臨巨大挑戰。因此,需要加強數字經濟下的稅收征管能力建設,打造公平、高效的稅收征管體系,為數字經濟的規范發展創造良好環境。在數字化稅收征管方面,要加快智慧稅務平臺建設,整合現有分散的各種稅收征管數字平臺及系統,實現稅收征管綜合治稅平臺建設的“一張網”,實現“單點登錄,一網通辦”,最大限度地提高稅收征管數字平臺各項管理服務的便利性。在納稅主體信息報送方面,建立精細化平臺企業涉稅信息報送制度,完善代扣代繳和委托代征制度。通過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稅收法律,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平臺企業應該向稅務機關報送涉稅信息”等相關表述,明確平臺企業向稅務部門上報平臺經營主體涉稅信息的責任。同時,可研究適時推出平臺提供者代扣代繳的試點,并進一步明確平臺代扣代繳流程,減少平臺代扣代繳的不確定因素,提升征管效率。在強化稅收征管區域間合作方面,推動數字經濟流轉稅主管稅務機關從企業所在地向業務發生地轉變,增強各稅務機關之間的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針對數字經濟交易中常見的賬面無庫存、供應鏈獨立于買賣雙方之外的情況,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更多關注稅收“業務發生地”實質,完善信息系統,加強各地交流協作。同時,規范核定征收政策的具體適用辦法,防止各地區因爭搶稅源而放寬征管標準,同時也要避免納稅主體利用地區政策差異形成的稅收洼地濫用行為。
(三)財稅政策協同發力,促進企業綠色轉型
“綠色”作為市場經濟的外部性問題,需要通過優化財稅政策形成合力,以強化政策對企業的引導力,將綠色這個外部問題內部化,形成企業主動追求綠色的內生動力。長期以來,我國圍繞環境保護、節能節水、清潔能源利用等領域,逐步構建起以環境保護稅為主體,多稅種為補充,并以節能減排補助資金、政府綠色采購等財政支持政策相配合的綠色財稅體系。但是,促進企業綠色轉型仍然需要相關財稅制度進一步協同發力。
具體而言,一是強化綠色財稅政策的激勵引導作用。在財政政策方面,要優化財政補貼結構,轉向結果導向型補貼,確保財政資源高效配置于綠色技術創新和示范項目,避免補貼造成市場扭曲,加強對補貼效果的評估與監管,確保資金使用效益。嚴格落實綠色采購政策,將達到相關綠色標準的產品納入政府采購清單,實行優先采購或強制采購;加大財政資金對傳統行業企業的綠色轉型和升級補貼力度,對新能源等綠色技術研發和項目建設提供支持。在稅收政策方面,要針對現有優惠減免政策激勵力度不足的問題,增強稅收激勵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在已有的綠色稅收政策基礎上,加大優惠力度,對采用清潔能源、節能減排技術和綠色生產流程的企業給予更具吸引力的稅收減免。例如,加快推行企業購置并使用環保專用設備加速折舊政策,提高企業環保技術研發費用的稅前加計扣除標準,降低綠色轉型成本,提高企業參與積極性。
二是完善綠色稅收政策體系,加強環境保護稅收征管。在擴大綠色稅收征收范圍及調節力度方面,通過擴大征稅對象,可以進一步引導企業減少各類污染物的排放,推動綠色低碳轉型。逐步把碳排放、揮發性有機物、不可降解塑料等污染物納入環境保護稅的征稅范圍;將山水林田等自然資源的補償性收費納入資源稅,以更好發揮促進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積極作用。同時,通過合理設定稅率并逐步提高標準,促使污染成本內部化,形成市場信號,激勵企業減少碳排放和污染物排放,同時為綠色技術研發和應用提供穩定的資金來源。在強化環境保護稅的征管方面,要針對環境保護稅征管難度大的特點,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手段,加大對企業污染物排放的監測力度,構建內部一體化的共享信息平臺,打破“信息孤島”,為綠色稅制的運行提供信息技術支撐,促進環保稅征管效能的提升。
(四)持續優化支持民營企業發展的稅收環境
民營企業作為戰略性新興產業的主力軍,具有市場反應迅速、體制機制靈活的特點,是我國科技創新的重要力量,但同時,民營企業也存在稅收管理薄弱、抗風險能力不足等特點。因此,需要加大對民營企業的支持力度,為民營企業創造更加寬松的環境。
一是在保證財政運行總體穩定的前提下,加大稅收政策跨周期調節作用。在增強政策有效性上,發揮好稅費政策在減輕企業負擔、激發創新活力、優化經濟結構等方面的作用。穩定民營企業稅收負擔,實現涵養稅源、穩定稅收的良性循環。
二是提高政策的針對性。一方面,在稅收優惠政策設計中,要充分考慮民營企業的現實情況,提升政策制定的系統性,在投資、研發、生產、人才儲備等各方面,對民營企業發展給予支持;創造公平的稅收環境,擴大政策覆蓋范圍,避免“隱形門檻”將民營企業排除在外的情況發生。加大對弱勢小微民營企業的扶持力度,同時兼顧中型民營企業,降低小微民營企業與中型民營企業的稅賦差距。另一方面,針對納稅人的需求,通過民營企業報送的相關數據,分析優惠政策帶來的經濟效應以及存在的薄弱環節和不足,并逐步完善稅收優惠政策和相關征管操作。比如針對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通過定期抽取行業數據、區域數據,分析其對促進民營企業發展的影響程度,進而逐步完善此項政策。
三是加強稅收優惠政策的可得性和連貫性,增強民營企業的政策預期,做好政策變更期間的銜接。在新舊動能轉換的高質量發展關鍵時期,給予中小微企業休養生息的空間。同時,應避免“大水漫灌式”的稅收優惠,穩定宏觀稅負并保證財政收入的同時重視稅源建設,在完善普惠性政策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支持領域,堅持制度性安排與階段性措施相結合,充分發揮政策惠企利民效能,聚焦重點領域,助力穩就業、保民生。
(五)加大稅收政策支持力度,增強“走出去”企業稅收服務
“走出去”企業在參與國際競爭的過程中,面臨更加復雜的國際環境和更大的風險,需要政府提供更多的支持與服務。政府部門應該針對“走出去”企業多樣化的需求,通過加大稅收政策支持力度,加強國際溝通協調,為企業提供更專業、全面的服務和指導,為“走出去”企業保駕護航。
一是針對企業的不同階段和需求,提供有針對性的稅收政策支持。對初創期企業,要加大稅收減免力度和豐富稅收減免類型,幫助企業緩解資金壓力、降低成本、提高企業生存能力。對成長期企業,在研發投入、技術改造等方面給予加計扣除優惠等支持,與對出海制造業企業設立的專項產業扶持基金等措施形成合力。對成熟期企業,通過稅收優惠鼓勵企業海外并購,整合資源、延伸產業鏈,提升綜合實力與抗風險能力。
二是加強國際稅收協調,優化國際稅收征管協作。稅務部門應加強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地區)的溝通協調,探索建立征管簡便、公平合理的新型稅收關系,為企業創造更寬松、更可靠的稅收環境。同時,加強國際稅收征管協作,充分運用我國參與的各種國際稅收征管協作平臺,幫助“走出去”的企業維護其合法權益。
三是加強涉稅業務輔導,提升風險防范意識。稅務部門應當為“走出去”企業提供專業的培訓及指導服務,通過多種渠道向納稅人推送東道國的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等信息,幫助“走出去”企業充分利用東道國的稅收優惠政策,同時指導企業做好稅務合規,避免因政策信息盲點產生稅收風險。指導企業增強企業稅收風險管理意識和風險防范水平,在企業與東道國發生稅務糾紛時,政府部門要積極與東道國溝通,保障“走出去”企業的合法利益。
來源:《新理財》公司理財2025年2月刊
作者:李旭紅系北京國家會計學院黨委委員、副院長,院學術委員會主任、教授;段小龍系北京國家會計學院教師
編輯:如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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