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在農村集體土地征收過程中,對涉案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合法性審查,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并結合當地補償安置政策、涉案片區的實際情況以及被征收人的權益保障等因素,從涉案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作出程序和具體內容兩個方面作出認定。
案例詳情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24)魯行終202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田業軍,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濟寧市泗水縣金莊鎮房家樓村。
委托代理人馮明紅,北京京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泗水縣人民政府,住所地山東省濟寧市泗水縣泉興路7號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強,縣長。
委托代理人趙雙喜,泗水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孫建華,山東泗水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濟寧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山東省濟寧市紅星中路13號。
法定代表人于永生,市長。
委托代理人朱艷秋,濟寧市司法局工作人員。
上訴人田業軍因訴被上訴人泗水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泗水縣政府)、濟寧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濟寧市政府)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及行政復議一案,不服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魯08行初4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21年7月19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作出《關于泗水縣2021年土地征收成片開發方案的批復》(魯政土字[2021]369號),同意泗水縣2021年土地征收成片開發方案,擬征收土地面積80.2928公頃,其中農用地75.5426公頃。2023年6月12日,泗水縣政府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泗征預公告[2023]12號)擬對泗水縣金莊鎮房家樓村進行征收。該公告于同日在征地范圍內予以張貼公示并在泗水縣政府網站上予以公布。田業軍的房屋及地上附屬物處于上述征收范圍內。2023年6月,泗水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組織開展擬征收土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并由山東瑞聯博地理信息有限公司出具《泗水縣房家樓開發地塊(東)項目地塊擬征收土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2023年7月10日,泗水縣政府發布《泗水縣人民政府金莊鎮房家樓村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泗征補公告[2023]33號),對擬征收土地目的、擬征收土地位置、地類及面積、擬征收土地補償標準、安置意見及辦理補償登記的方式和期限、異議反饋渠道等事項予以公告。該公告于同日在征地范圍內予以張貼公示并在泗水縣政府網站上予以公布。公示期內,沒有村民反映不同意見,也沒有村民提出聽證。2023年8月25日,泗水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向田業軍作出《關于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調查確認工作的通知》并進行了留置送達。泗水縣公證處針對泗水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對田業軍被征收地塊地上附著物調查清點過程及調查結果進行公證并于2023年8月29日出具(2023)魯泗水證民字第1056號《公證書》。2023年8月30日,泗水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向田業軍作出《關于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調查結果的通知》,田業軍拒收。2023年9月29日,田業軍向濟寧市政府提起行政復議申請,請求撤銷泗征補公告[2023]33號《泗水縣人民政府金莊鎮房家樓村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中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濟寧市政府收到復議申請后,于2023年10月9日予以受理,經審理認為,泗水縣政府作出案涉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符合法律規定。2023年11月20日,濟寧市政府作出濟政復決字[2023]544號《行政復議決定書》,決定維持泗水縣政府作出泗征補公告[2023]33號《泗水縣人民政府金莊鎮房家樓村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行政行為并向各方當事人送達。田業軍于2023年11月22日收到上述行政復議決定后不服,提起本案訴訟,請求撤銷泗水縣政府作出的泗征補公告[2023]33號《泗水縣人民政府金莊鎮房家樓村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中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及濟寧市政府作出的濟政復決字[2023]544號《行政復議決定書》。
原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2017年修訂)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田業軍對泗水縣政府作出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服,有權向濟寧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濟寧市政府作為法定復議機關,具有作出被訴行政復議決定的法定職責與職權,其作出維持原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按照法律規定應當與泗水縣政府作為共同被告。故,本案原、被告主體適格。田業軍收到被訴復議決定后,在15日內提起行政訴訟,未超過起訴期限?!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需要征收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認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應當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征收土地預公告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征收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等內容。征收土地預公告應當采用有利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預公告時間不少于十個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范圍內搶栽搶建;違反規定搶栽搶建的,對搶栽搶建部分不予補償。土地現狀調查應當查明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情況。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對征收土地的社會穩定風險狀況進行綜合研判,確定風險點,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有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參加,評估結果是申請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據。第二十七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土地現狀調查情況,組織自然資源、財政、農業農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方式和標準、安置對象、安置方式、社會保障等內容。第二十八條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擬定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三十日。征地補償安置公告應當同時載明辦理補償登記的方式和期限、異議反饋渠道等內容。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擬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聽證。本案中,泗水縣政府取得山東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關于泗水縣2021年土地征收成片開發方案的批復》(魯政土字[2021]369號)后,于2023年6月12日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并在征收范圍內張貼和網絡公開,同時對擬征收土地開展了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后依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及土地現狀調查情況于2023年7月10日擬定案涉金莊鎮房家樓村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范圍內張貼公示征求意見且告知了申請聽證的權利和方式,故泗水縣政府作出案涉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遵循了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公告等法定程序,程序并無不當。關于田業軍提出案涉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系由山東瑞聯博地理信息有限公司出具,作出單位不具有合法性的問題,因法律并未禁止政府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且該報告顯示泗水縣政府、泗水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全程參與了涉案地塊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田業軍僅以該報告系第三方出具為由主張泗水縣政府未履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程序,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關于田業軍對泗水縣政府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的時間提出的異議,雖然泗水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向田業軍下達《關于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調查確認工作的通知》的時間為2023年8月25日,但泗水縣政府提交的《公證書》中所附的工作記錄及《征收土地使用權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現狀調查確認表》可以證實泗水縣政府于2023年6月13日即已開展了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工作,后續再次向田業軍發放確認通知系因其在前期土地調查時不予配合,田業軍以其個人收到土地調查確認通知的時間晚于涉案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布的時間主張泗水縣政府未履行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工作,與事實不符,不予支持。另外,涉案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中包括了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方式和標準、安置對象、安置方式、社會保障等內容,執行的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均系最新的補償標準,發布的征地補償安置公告也同時載明了辦理補償登記的方式和期限、異議反饋渠道等事項,涉案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內容亦符合上述法律規定,并無不當。故,泗水縣政府作出的涉案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符合法律規定,并無不當。濟寧市政府收到復議申請后,依法履行了立案受理、通知被申請人答復、審查等程序,后決定維持泗水縣政府作出的泗征補公告[2023]33號《泗水縣人民政府金莊鎮房家樓村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被訴行政復議決定,并無不當。據此,判決駁回田業軍的訴訟請求。
田業軍不服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并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理由如下:1.涉案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合法性前提依據不足,未依法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涉案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未依法公示,上訴人的知情權、申請聽證權利未能獲得保障,公證書所載內容與客觀事實不符,無關批次的征收補償款的領取與涉案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合法性無關。2.濟寧市政府作為復議機關違反調查取證程序,復議決定審查審批決定程序違法,行政復議辦案人員不符合法定要求。
被上訴人泗水縣政府答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一致。另查明,田業軍系泗水縣金莊鎮房家樓村村民。濟寧市政府在行政復議中查明,此次征收共征用金莊鎮房家樓村農用地68畝,被征收農戶60戶,目前,59戶已經簽訂協議。泗水縣政府也出具情況說明表示,未達成協議的余下田業軍一戶。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泗水縣政府作出的涉案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及濟寧市政府作出的涉案復議維持決定是否合法。在農村集體土地征收過程中,對涉案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合法性審查,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并結合當地補償安置政策、涉案片區的實際情況以及被征收人的權益保障等因素,從涉案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作出程序和具體內容兩個方面作出認定。
(一)關于涉案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作出程序是否合法的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作出程序進行了規定,要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擬定前應當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擬定后在被征收土地所在村予以公示并聽取意見,公示時間不少于三十日。本案中,泗水縣政府依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泗水縣2021年土地征收成片開發方案的批復》發布了征收土地預公告,對擬征收土地進行了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在此基礎上制定了涉案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范圍內張貼公示征求意見,公示期為三十日,同時告知相關權利人有申請聽證的權利。據此,涉案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作出程序符合上述規定,并無不當。田業軍關于涉案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作出程序違法的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關于涉案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具體內容是否合法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方式和標準、安置對象、安置方式、社會保障等內容。本案中,涉案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載明了擬征收土地的征收目的、征收范圍、補償標準、安置意見、社保安置、辦理補償登記等事項,其中,征收范圍確定了位置、地類和面積,補償標準執行的是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最新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分為貨幣安置和社保安置。絕大多數被征收人已經依據涉案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簽訂了補償協議。因此,涉案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具體內容符合法律規定和當地實際,并無不當。田業軍在訴訟中主張其承包地上種植的桃樹被強推,如其認為自身合法權益受損,可直接按照法定途徑尋求補償或者賠償。
綜上,泗水縣政府作出的涉案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并無不當。濟寧市政府據此作出的涉案復議維持決定,亦無不當。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田業軍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李莉軍
審 判 員 馬 紅
審 判 員 朱毅偉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溫貴能
書 記 員 李 倩
ABO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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