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規則
洗錢罪的上游犯罪僅限于七類特定犯罪。因盜竊罪不在特定犯罪范圍之內,故被告人將盜竊所得誤認為是貪污賄賂所得不屬于《關于洗錢的解釋》第1條規定的認識錯誤,不能適用該司法解釋的規定而定洗錢罪。
案情簡介
2013年8月以來,馬某(另案處理)為了從手機銀行中盜取他人存款,在網上以2000元的價格購買了200多萬條個人身份證信息和網絡登錄密碼,隨后馬某通過轉賬的方式盜取被害人的存款。為轉移贓款,馬某事先通過QQ聯系到被告人黃某,要求黃某為其洗錢,并約定洗錢所得按30%至50%分成。
2013年9月上旬,被告人黃某通過與馬某聯系,認為馬某要求他洗的錢是貪官的錢,之后又聯系在澳門某賭場的人員,告知其自己有個朋友想去澳門賭博,希望在賭博前換點港幣。在將篩選出的個人信息交給馬某后,黃某讓人從賭場拿了吳某等人的銀行賬號,并將賬號告訴了馬某。
2013年9月,馬某先后秘密登錄被害人裴某等人的手機銀行,將共計人民幣300余萬元轉至吳某等人的賬戶上,在賭場確認錢到賬后,分三次共提取了港幣250萬元,交給了黃某。
案發后,被告人黃某退贓人民幣42萬元。
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黃某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
辯護要點
將他人盜竊所得誤認為是貪污賄賂所得并進行清洗不構成洗錢罪,而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具體分析如下:
(一)從行為對象看,洗錢罪的行為對象僅限于七類特定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依據刑法第191條的規定,洗錢罪的上游犯罪只能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洗錢罪的行為對象也就僅限于該七類特定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對象不屬于前述七類特定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就不構成洗錢罪。
本案中,被告人的行為對象是馬某等人盜竊犯罪所得,因盜竊罪不屬于前述七類特定犯罪,故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洗錢罪。
(二)從主觀認識分析,被告人的認識錯誤不屬于相關司法解釋中所規定的認識錯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15號,以下簡稱《關于洗錢的解釋》)第1條規定:“被告人將刑法第191條規定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誤認為刑法第191條規定上游犯罪范圍內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影響刑法第191條規定的‘明知’的認定。”
這是指行為人將前述七類特定犯罪中的某一種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誤認為是該七類特定犯罪中的另一種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如將走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誤認為是貪污賄賂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或將毒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誤認為是金融詐騙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等等,則不影響對行為人主觀明知是前述七類特定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認定,也就不影響定洗錢罪。
因盜竊罪不在前述七類特定犯罪范圍之內,故被告人將盜竊所得誤認為是貪污賄賂所得不屬于《關于洗錢的解釋》第1條規定的認識錯誤,即本案不能適用該司法解釋的規定而定洗錢罪。
法院判決
二審法院經審理,依法改判黃某不構成洗錢罪。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191條【洗錢罪】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提供資金帳戶的;
(二)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
(四)跨境轉移資產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胡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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