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關單位:
《獸藥注冊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申請進口注冊的獸用化學藥品,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指定的機構進行相關臨床驗證試驗。為確保用藥安全,請嚴格按照法規要求開展全部適應證的國內臨床驗證試驗。已批準的進口獸藥注冊產品,標明的國內外批準適應證不一致的,應在5年內補齊國內臨床驗證試驗,通過變更注冊或再注冊增加適應證,確保國內外適應證相同。在規定時限內未按要求開展或完成國內臨床驗證試驗的,不再受理其再注冊申請。
特此通知。
農業農村部獸藥評審中心辦公室
2025年2月13日
來源:農業農村部獸藥評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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