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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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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命令

軍令〔2025〕18號

《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已經2025年2月7日中央軍委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主席 習近平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四日

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軍人宣誓

第三章 軍人職責

第一節 基本職責

第二節 主管人員職責

第四章 內部關系

第一節 軍人相互關系

第二節 軍隊單位相互關系

第五章 禮節

第一節 軍隊內部的禮節

第二節 對軍外人員的禮節

第三節 其他時機和場合的禮節

第六章 軍容風紀

第一節 著裝

第二節 儀容

第三節 舉止

第四節 檢查糾察

第七章 與軍外單位和人員的交往

第一節 與地方單位和人員的交往

第二節 與國外(境外)人員的交往

第八章 日常制度

第一節 一日生活

第二節 值班

第三節 警衛

第四節 行政會議

第五節 請示報告

第六節 內務設置

第七節 登記統計

第八節 請假銷假

第九節 查鋪查哨

第十節 留營住宿

第十一節 司號

第十二節 點驗

第十三節 交接

第十四節 接待

第十五節 保密

第九章 常態戰備

第十章 軍事訓練

第十一章 日常管理

第一節 零散人員管理

第二節 軍人健康管理

第三節 伙食管理

第四節 財務和資產管理

第五節 裝備管理

第六節 車輛的使用管理

第七節 智能電子設備和國際互聯網的使用管理

第八節 證件和印章管理

第九節 營區管理

第十節 野營管理

第十一節 安全管理

第十二節 海外任務部隊(分隊)管理

第十二章 國旗、軍旗、軍徽的使用管理和國歌、軍歌的奏唱

第一節 國旗的使用管理和國歌的奏唱

第二節 軍旗的使用管理和軍歌的奏唱

第三節 軍徽的使用管理

第十三章 附則

附件一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旗旗面式樣

附件二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徽式樣

附件三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歌

附件四 報告詞示例

附件五 軍服的配套穿著規范

附件六 宿舍物品放置方法

附件七 連隊要事日記式樣

附件八 軍人發型示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內務制度,加強內務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等法律,結合軍隊實際,制定本條令。

第二條 本條令是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建設的基本依據,適用于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和單位(不含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參戰和被召集參加軍事訓練、擔負戰備勤務、執行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的預備役人員。

第三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內務建設,是軍隊進行各項建設的基礎,是鞏固和提高戰斗力的重要保證。內務建設的基本任務是,使每個軍人熟悉并認真履行職責,維護軍隊良好的內外關系,建立正規的戰備、訓練、工作、生活秩序,培養優良的作風和嚴格的紀律,保證軍隊集中統一和指揮順暢高效,保證圓滿完成任務。

第四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是中國共產黨締造和領導的,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的人民軍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堅強柱石。緊緊和人民站在一起,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是這支軍隊的唯一宗旨。中國人民解放軍必須始終不渝保持人民軍隊的性質,忠于黨,忠于社會主義,忠于祖國,忠于人民。中國人民解放軍在新時代的使命任務是,為鞏固中國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為捍衛國家主權、統一、領土完整,為維護國家海外利益,為促進世界和平與發展,提供戰略支撐。

第五條 建設一支聽黨指揮、能打勝仗、作風優良的人民軍隊,是黨在新時代的強軍目標。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內務建設,必須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貫徹毛澤東軍事思想、鄧小平新時期軍隊建設思想、江澤民國防和軍隊建設思想、胡錦濤國防和軍隊建設思想、習近平強軍思想,貫徹新時代軍事戰略方針,不忘初心,牢記使命,堅持走中國特色強軍之路,堅持政治建軍、改革強軍、科技強軍、人才強軍、依法治軍,貫徹軍委管總、戰區主戰、軍種主建的總原則,全面加強軍隊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構建中國特色現代作戰體系,提高有效履行新時代軍隊使命任務能力,為實現黨在新時代的強軍目標、把人民軍隊全面建成世界一流軍隊提供堅強保證。

第六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內務建設,必須毫不動搖堅持黨對軍隊絕對領導的根本原則和制度,貫徹新時代政治建軍方略,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貫徹軍委主席負責制。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內務建設,必須堅持黨委統一領導,發揮基層黨組織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堅持官兵一致、軍民一致、軍政一致,堅持政治民主、經濟民主、軍事民主;發揮政治工作生命線作用,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育當代革命軍人核心價值觀,培養有靈魂、有本事、有血性、有品德的新時代革命軍人,鍛造具有鐵一般信仰、鐵一般信念、鐵一般紀律、鐵一般擔當的過硬部隊,確保部隊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與黨中央、中央軍委保持高度一致,確保軍隊絕對忠誠、絕對純潔、絕對可靠。

第七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內務建設,必須始終聚焦備戰打仗,強化官兵當兵打仗、帶兵打仗、練兵打仗思想,牢固樹立戰斗力這個唯一的根本的標準,按照能打勝仗的要求搞建設抓準備,發揚“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戰斗精神,培養英勇頑強的戰斗作風,鍛造召之即來、來之能戰、戰之必勝的精兵勁旅。

第八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內務建設,必須貫徹依法治軍戰略,依靠全軍官兵共同建設法治、厲行法治、維護法治,推動治軍方式根本性轉變,形成黨委依法決策、機關依法指導、部隊依法行動、官兵依法履職的良好局面;把依法治軍貫徹落實到部隊建設的全過程和各方面,構建隨時能打勝仗的戰備秩序,構建與實戰化訓練相匹配的訓練秩序,構建權責清晰、順暢高效的工作秩序,構建利于練兵備戰、利于作風養成、利于官兵成長的生活秩序。

第九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內務建設,必須堅持守正創新,傳承發揚人民軍隊光榮傳統和優良作風,堅持嚴格要求與熱情關心相結合,堅持紀律約束與說服教育相結合,樹立現代管理理念,完善管理體系,優化管理流程,提高軍隊專業化、精細化、科學化管理水平,維護軍人合法權益,增強軍隊的向心力、凝聚力、戰斗力。

第十條 各級黨委(支部)、首長和機關對本條令的施行負有重要責任,必須按級負責,各司其職,加強檢查和監督,認真貫徹落實。

第二章 軍人宣誓

第十一條 軍人宣誓,是軍人對自己肩負的神圣職責和光榮使命的承諾與保證。軍人誓詞內容如下:

我是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我宣誓:服從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服從命令,忠于職守,嚴守紀律,保守秘密,英勇頑強,不怕犧牲,苦練殺敵本領,時刻準備戰斗,絕不叛離軍隊,誓死保衛祖國。

第十二條 公民經批準服現役,應當進行軍人宣誓,宣誓的基本要求:

(一)宣誓時間不遲于被批準服現役后90日;

(二)宣誓地點通常選擇具有教育意義的場所;

(三)宣誓前,部隊(分隊)首長應當對宣誓人進行中國人民解放軍性質、宗旨、使命任務等教育;

(四)宣誓應當莊重嚴肅,著裝整齊;將中國人民解放軍軍旗置于顯著位置,沒有授予軍旗的,可以使用軍徽;團級以上單位組織宣誓時,通常迎、送軍旗;

(五)宣誓結束后,宣誓人在宣誓名冊上簽名;宣誓名冊按照軍隊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存檔。宣誓名冊由軍委訓練管理部統一式樣和監制。

第十三條 軍人宣誓,通常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奏唱《中國人民解放軍軍歌》;

(二)宣讀誓詞(由一名領誓人在隊前逐句領讀誓詞,其他人高聲復誦);

(三)宣誓人代表發言;

(四)首長講話;

(五)奏唱《三大紀律八項注意歌》。

宣誓時,如果迎、送軍旗,迎軍旗在奏唱《中國人民解放軍軍歌》前進行,送軍旗在奏唱《三大紀律八項注意歌》后進行;如果結合授銜、授裝、授旗進行,應當先授銜、授裝、授旗,后宣讀誓詞。

第十四條 部隊(分隊)組織戰前動員、參加重大演訓任務、執行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以及組織授裝、紀念等活動,可以組織宣誓。

誓詞內容由團級以上單位根據任務、環境、人員等情況確定,可以使用軍人誓詞。其中,授裝時被授裝人員可以使用下列誓詞:

我宣誓:我要像愛護自己生命一樣愛護裝備。嚴格執行裝備管理規定,正確操作使用和維護裝備;努力學習,刻苦訓練,提高管裝、用裝本領;保守裝備秘密,堅決同損害裝備的行為作斗爭,確保裝備安全。

宣誓的要求和程序,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隊列條令》有關誓師大會、授裝等儀式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軍人退出現役時,通常集體向軍旗告別,并進行宣誓。退役誓詞內容如下:

我是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即將退出現役,我宣誓:服從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忠于祖國,忠于人民,保守軍事秘密,珍惜軍人榮譽,永葆軍人本色,為軍旗增輝,為軍隊爭光。若有戰,召必回!

宣誓的要求和程序,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隊列條令》有關軍人退役儀式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公民經批準服預備役,應當進行宣誓,宣誓通常在首次參加軍事訓練期間進行。預備役人員誓詞內容如下:

我是中國人民解放軍預備役人員,我宣誓:服從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服從命令,嚴守紀律,刻苦訓練,提高本領,英勇頑強,不怕犧牲,隨時準備應召參戰,誓死保衛祖國。

宣誓的要求和程序,參照本條令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 軍人職責

第一節 基本職責

第十七條 義務兵履行下列基本職責:

(一)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史軍史,貫徹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軍隊法規制度;

(二)服從命令,聽從指揮,英勇頑強,不怕犧牲,時刻準備戰斗,堅決完成任務;

(三)刻苦訓練,磨礪戰斗意志,熟練掌握軍事技能,努力提高打贏本領;

(四)熟練操作使用和認真維護裝備,使其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況;

(五)嚴守紀律,服從管理,尊重領導,團結同志,擁政愛民,維護軍隊良好形象;

(六)艱苦奮斗,厲行節約,愛護公物,維護集體榮譽;

(七)積極學習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提高科學文化素養;

(八)遵守安全規定,嚴格保守國家和軍隊的秘密。

軍隊院校生長軍官學員,以及其他在入伍訓練期間的軍人,履行義務兵基本職責。

第十八條 軍士除履行義務兵基本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基本職責:

(一)刻苦鉆研專業技術,精通本職業務,發揮骨干作用;

(二)勇挑重擔,以身作則,發揮表率作用;

(三)協助軍官做好戰備訓練、教育管理等工作,發揮助手作用;

(四)主動反映情況和問題,發揮紐帶作用。

第十九條 軍官履行下列基本職責:

(一)深入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史軍史,貫徹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軍隊法規制度;

(二)服從命令,聽從指揮,身先士卒,沖鋒在前;

(三)堅持嚴格訓練,精通本職業務,熟練掌握所配備的裝備,集中精力研究軍事、研究戰爭、研究打仗,提高打贏本領,堅決完成任務;

(四)忠誠勇敢,敢于擔當,清正廉潔;

(五)愛護士兵,尊重下級,團結同志,自覺接受教育管理和監督,處處做好表率;

(六)擁政愛民,維護軍隊良好形象;

(七)帶頭遵守安全規定,嚴格保守國家和軍隊的秘密,防范事故和案件問題發生。

第二十條 義務兵、軍士、軍官的專業職責,按照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節 主管人員職責

第二十一條 旅(團)長職責

旅(團)長和旅(團)政治委員同為旅(團)首長、同為指揮員,在旅(團)黨委的領導下,共同負責全旅(團)的工作。旅(團)長對全旅(團)的軍事工作負主要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了解和掌握全旅(團)情況,根據上級的指示和意圖,適時提出軍事工作的具體任務和要求,領導部屬貫徹執行;

(二)領導全旅(團)的戰備工作,指揮全旅(團)完成作戰任務;

(三)領導全旅(團)的軍事訓練,組織旅(團)機關和所屬營、連落實規定的訓練任務,經常進行督促檢查,保證軍事訓練任務的完成;

(四)教育和帶領全旅(團)貫徹執行法規制度,嚴格管理,遵紀守法,嚴守秘密,防范各種事故和案件問題發生;

(五)掌握全旅(團)的編制和實力情況,嚴格執行編制規定;

(六)掌握所屬主戰裝備戰術技術性能,組織開展戰法研究演練,提高實戰運用能力;

(七)教育培養所屬官兵,不斷提高其軍政素質和業務能力;

(八)領導保障工作,提高保障質效,關心部屬的物質文化生活,幫助解決實際問題;

(九)領導機關建設,發揮機關的職能作用;

(十)領導全旅(團)完成上級賦予的其他任務。

第二十二條 旅(團)政治委員職責

旅(團)政治委員和旅(團)長同為旅(團)首長、同為指揮員,在旅(團)黨委的領導下,共同負責全旅(團)的工作。旅(團)政治委員對全旅(團)的政治工作負主要責任,其職責按照《軍隊政治工作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營長職責

營長和政治教導員同為營首長、同為指揮員,在營黨委的領導下,共同負責全營的工作。營長對全營的軍事工作負主要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了解和掌握全營情況,根據上級軍事工作的指示、計劃和要求,制定落實的具體措施,領導部屬貫徹執行;

(二)領導全營的戰備工作,落實戰備規定和措施,指揮全營完成戰斗任務;

(三)領導全營的軍事訓練,組織落實訓練計劃,保證訓練任務的完成;

(四)教育和帶領全營貫徹執行法規制度,嚴格管理,遵紀守法,嚴守秘密,防范各種事故和案件問題發生;

(五)掌握全營的編制和軍事實力,做好人員和裝備管理工作;

(六)熟練掌握所屬主戰裝備戰術技術性能,組織開展戰法研究演練,提高實戰運用能力;

(七)教育培養所屬官兵,不斷提高其軍政素質和業務能力;

(八)做好保障工作,關心部屬的物質文化生活,幫助解決實際問題;

(九)領導全營完成上級賦予的其他任務。

第二十四條 政治教導員職責

政治教導員和營長同為營首長、同為指揮員,在營黨委的領導下,共同負責全營的工作。政治教導員對全營的政治工作負主要責任,其職責按照《軍隊政治工作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連長職責

連長和政治指導員同為連首長、同為指揮員,在連黨支部的領導下,共同負責全連的工作。連長對全連的軍事工作負主要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熟悉全連情況,根據上級的指示和要求,結合實際計劃安排軍事工作,領導部屬貫徹執行;

(二)領導全連落實戰備規定和措施,指揮全連完成戰斗任務;

(三)領導全連的軍事訓練,組織全連按照計劃完成訓練任務,提高全連人員的戰術技術水平;

(四)教育和帶領全連貫徹執行法規制度,嚴格管理,遵紀守法,嚴守秘密,防范各種事故和案件問題發生;

(五)掌握全連的編制和軍事實力,搞好人員和裝備的管理;

(六)教育培養所屬官兵,提高骨干組織指揮能力和教育管理能力;

(七)管理全連的經費、物資和伙食;

(八)關心愛護部屬,幫助解決實際問題;

(九)領導全連完成上級賦予的其他任務。

第二十六條 政治指導員職責

政治指導員和連長同為連首長、同為指揮員,在連黨支部的領導下,共同負責全連的工作。政治指導員對全連的政治工作負主要責任,其職責按照《軍隊政治工作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排長職責

排長對全排的工作負完全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領導全排落實戰備規定和措施,培育頑強的戰斗精神、戰斗作風和戰斗意志,指揮全排完成戰斗任務;

(二)領導全排完成訓練任務,提高全排人員的軍政素質;

(三)領導全排遵紀守法,嚴格執行法規制度,維護正規秩序,養成良好作風;

(四)教育全排愛護裝備,嚴格執行裝備的維護、保管和使用規定;

(五)幫助班長、副班長提高組織指揮能力和教育管理能力;

(六)掌握全排人員的思想情況和心理狀況,關心愛護士兵,做好經常性思想工作和心理疏導工作,增強團結,保證各項任務的完成;

(七)教育和監督全排嚴守秘密,落實安全措施,防范各種事故和案件問題發生;

(八)完成上級賦予的其他任務。

第二十八條 班長職責

班長對全班的工作負完全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帶領全班做好戰斗準備,培育頑強的戰斗精神、戰斗作風和戰斗意志,指揮全班完成戰斗任務;

(二)帶領全班完成教育訓練任務,提高全班人員的軍政素質;

(三)帶領全班嚴格執行法規制度,做到嚴守紀律、令行禁止、步調一致;

(四)帶領全班愛護裝備,嚴格遵守使用規定,熟練掌握裝備;

(五)掌握全班人員的思想情況和心理狀況,做好經常性思想工作和心理疏導工作,及時化解矛盾問題,搞好全班團結,保持高昂士氣;

(六)教育和監督全班嚴守秘密,落實安全措施,及時發現、報告、排除各類風險隱患和問題苗頭;

(七)完成上級賦予的其他任務。

第二十九條 旅、團、營、連的副職領導隸屬于本單位軍政主官,協助主官工作;在主官臨時離開工作崗位時,根據上級或者主官的指定代行主官職責。

副班長隸屬于班長,協助班長工作;在班長臨時離開工作崗位時,根據上級或者班長的指定代行班長職責。

第三十條 相當于旅、團、營、連、排、班的單位的各類主管人員職責,參照本節有關規定執行。

軍隊單位各類主管人員職責,本節未作規定的,按照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內部關系

第一節 軍人相互關系

第三十一條 軍人不論職位高低,在政治和人格上一律平等,相互間是同志關系。

第三十二條 軍人之間依據所任職務和軍銜等級、職務層級,構成首長與部屬、上級與下級或者同級關系。所任職務構成隸屬關系時,職務高的是首長、上級,職務低的是部屬、下級,部屬的上一級正職首長是直接首長;所任職務未構成隸屬關系時,軍銜等級高的是上級,軍銜等級低的是下級,軍銜等級相同的按照職務層級確定上級與下級或者同級關系。

部屬、下級必須服從首長、上級。同級之間應當互相尊重,密切配合,團結協作。

第三十三條 首長有權對部屬下達命令。命令通常按級下達,情況緊急時也可以越級下達。越級下達命令時,下達命令的首長通常將所下達的命令通知受令者的直接首長。

命令下達后,應當及時檢查執行情況;如果情況發生變化,應當及時下達補充命令或者新的命令。

第三十四條 部屬對命令必須堅決執行,并將執行情況及時報告首長。如果認為命令有不符合實際情況之處,可以提出建議,但在首長未改變命令時,仍須堅決執行。執行中如果情況發生急劇變化,原命令確實無法繼續執行而又來不及或者無法請示報告時,應當根據首長總的意圖,以高度負責的精神,積極主動機斷行事,堅決完成任務,事后迅速向首長報告。

部屬接到越級下達的命令,必須堅決執行。在執行的同時,應當向直接首長報告;因故不能及時報告的,應當在情況允許時迅速補報。

第三十五條 不同單位的軍人共同執行任務時,應當服從上級指定的負責人的領導和指揮。

軍人在戰斗中與上級失去聯系時,應當積極設法恢復聯系。一時無法恢復的,應當主動接受友鄰部隊(分隊)首長的指揮;如果與友鄰也無法聯系,應當主動組織起來,按照指揮管理崗位優先的原則,由所任職務、軍銜等級或者職務層級高的軍人負責指揮。

軍人臨時到其他單位工作時,應當接受所到單位的領導和管理,并定期向原單位報告情況。

第三十六條 官兵關系是軍隊內部關系的基礎。軍官和士兵之間應當按照官兵一致的原則,互相尊重,互相愛護,互相幫助,發揚尊干愛兵、兵兵友愛的優良傳統,培養同甘共苦、生死與共的革命情誼,構建團結、友愛、和諧、純潔的內部關系,同心協力完成任務。

第三十七條 軍官對士兵應當做到:

(一)端正對士兵的根本態度,尊重士兵的人格尊嚴,增進對士兵的感情;

(二)嚴格依法管理,耐心說服教育,不打罵體罰和侮辱士兵;

(三)主動開展談心交心,掌握士兵的思想、學習、工作、家庭等情況,做好一人一事工作;

(四)發揚民主,尊重士兵意見,維護士兵合法權益;

(五)以身作則,公道正派,對待士兵一視同仁,不收受士兵錢物,不侵占士兵利益;

(六)關心士兵的成長進步和身心健康,幫助解決實際問題。

第三十八條 士兵對軍官應當做到:

(一)尊重和信賴軍官,增進對軍官的感情;

(二)理解和支持軍官工作,服從領導和管理;

(三)坦誠老實,主動匯報思想,合理表達訴求;

(四)不當面頂撞,不背后議論;

(五)自覺抵制庸俗關系,與軍官保持純潔的革命情誼;

(六)積極建言獻策,主動協助軍官做好各項工作。

第二節 軍隊單位相互關系

第三十九條 各級機關應當在本級首長的領導下,按照職能和分工,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協調一致開展工作。

上級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和權限,對下級機關的業務工作提出要求,及時通報情況,檢查指導工作。下級機關應當按照上級機關的要求完成業務工作,及時向上級機關反映情況、報告工作。

第四十條 沒有隸屬關系的部隊(分隊),當駐地、配置地域或者執行任務相鄰時,構成友鄰關系。

友鄰部隊(分隊)之間,應當相互尊重,相互團結,遇事協商解決;戰時應當及時通報情況,積極配合,密切協同。

第四十一條 部隊(分隊)之間,根據上級命令或者指示,可以構成支援與被支援、配屬與被配屬等關系。

構成支援與被支援關系的部隊(分隊),應當從全局出發,嚴格執行協同計劃,協調一致行動。擔負支援任務的部隊(分隊),應當積極支援,堅決完成任務;被支援的部隊(分隊),應當及時通報情況,積極協同配合。

當部隊(分隊)配屬某一單位時,即與該單位構成臨時隸屬關系,一切行動應當服從該單位首長的領導和指揮。

部隊(分隊)到其他單位營區(軍港、機場、場區)執行任務時,應當遵守所到單位有關管理要求。

第四十二條 部隊(分隊)乘艦艇、飛機航運期間,應當遵守乘坐行為守則,聽從艦艇、飛機指揮員的指令。

第五章 禮 節

第一節 軍隊內部的禮節

第四十三條 軍人應當有禮節,體現文明素養,促進軍隊內部的團結友愛和互相尊重。

第四十四條 軍人敬禮分為舉手禮、注目禮和舉槍禮。軍人著軍服時,通常行舉手禮;攜帶裝備或者因傷病殘不便行舉手禮時,行注目禮。舉槍禮僅限于執行閱兵和儀仗任務時使用。

軍人著軍服戴手套需行舉手禮時,戴五指分開制式手套的,可以不脫手套;戴其他手套的,應當先脫手套。

第四十五條 軍人之間通常稱職務,或者姓加職務,或者職務加同志,或者軍銜加同志。首長和上級對部屬和下級以及同級間的稱呼,可以稱姓名或者姓名加同志;下級對上級,可以稱首長或者首長加同志。在公共場所或者不知道對方職務時,可以稱軍銜加同志或者同志。

軍人聽到首長或者上級呼喚自己時,應當立即答“到”;回答首長問話時,應當自行立正;領受首長口述命令、指示后,應當回答“是”。

第四十六條 軍人在下列時機和場合的禮節:

(一)每日第一次遇見首長或者上級時,應當敬禮,首長或者上級應當還禮;

(二)進入首長室內前,應當敲門并喊“報告”,得到允許后進入并敬禮;進入同級或者其他人員室內前,應當敲門,經允許后進入;

(三)在室內,首長或者上級來到時,通常自行起立;

(四)受上級首長接見時,應當向首長敬禮,問候“首長好”;

(五)上級首長到下級單位檢查工作離開時,送行人員應當敬禮,上級首長應當還禮;

(六)參加集體活動自我介紹或者被介紹時,應當敬禮;

(七)同級因事接觸時,通常互相敬禮;

(八)營門衛兵對出入營門的分隊、首長或者上級應當敬禮,分隊帶隊指揮員、首長或者上級應當還禮;

(九)衛兵交接班時,應當互相敬禮;

(十)糾察人員執行任務需要對人員進行詢問、檢查時,通常先敬禮再實施;

(十一)登上和離開懸掛軍旗的艦艇時,應當在碼頭舷梯口(跳板口)附近,面向軍旗(懸掛軍旗方向)立正、敬禮;數艘艦艇并靠時,只在登上第一艘艦艇前和離開最后一艘艦艇后,向軍旗敬禮;登上和離開懸掛滿旗(代滿旗)的艦艇時,應當向懸掛在艦艇主桅的國旗敬禮。

軍人兩人成列行進遇見首長或者上級時,應當同時敬禮,口令由右側人員下達。三人以上成路行進遇見首長或者上級時,由排頭人員敬禮;有臨時帶隊的,由帶隊人員敬禮。首長或者上級應當還禮。

第四十七條 軍人在下列時機和場合,通常不敬禮:

(一)在實驗室、機房、廚房、病房、診室工作時;

(二)正在操作裝備和位于射擊、駕駛位置時;

(三)進行文體活動和體力勞動時;

(四)乘坐交通工具、電梯時;

(五)在浴室、洗手間、理發室、餐廳、商店時;

(六)著便服時;

(七)其他不便于敬禮的時機和場合。

第四十八條 分隊在下列時機和場合的禮節:

(一)分隊在行進間相遇,由帶隊指揮員互相敬禮;遇見首長或者上級,由帶隊指揮員敬禮;

(二)分隊在停止間,當上級首長來到時,帶隊指揮員向分隊發出“立正”口令,然后向首長敬禮和報告(報告詞示例見附件四);當上級首長兩人以上同時到場時,應當向職務最高的首長敬禮和報告;當職務相當的首長先有一人在場,對后到的首長只由本分隊在場職務最高者向其敬禮并報告情況;

(三)未列隊的分隊,不論在室內室外,當上級首長來到時,由在場職務最高者或者先見者發出“立正”口令(當人員處于坐姿時,應當先發出“起立”口令),并由在場職務最高者向首長敬禮和報告;

(四)分隊登上和離開懸掛軍旗的艦艇時,所有人員依次向軍旗敬禮;登上和離開懸掛滿旗(代滿旗)的艦艇時,所有人員依次向懸掛在艦艇主桅的國旗敬禮。

第四十九條 分隊在下列時機和場合遇見首長時,只由在場職務最高者敬禮:

(一)正在遂行作戰、搶險救災、國防施工等任務時;

(二)演習、實彈射擊中和行軍休息時;

(三)在修理間、停機坪(機庫)、船塢(碼頭)、車場、炮場、機械場、發射場等處進行作業時;

(四)就餐、進行文體活動和體力勞動時;

(五)其他不便于敬禮并報告的時機和場合。

第二節 對軍外人員的禮節

第五十條 軍人同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人民群眾和外賓、外軍人員接觸時,應當講文明,有禮貌,遵守下列規定:

(一)進見和遇見黨和國家領導人時,應當敬禮;

(二)與地方黨政機關領導同志接觸時,對比自己職位高的應當敬禮;

(三)禮遇為黨、國家和軍隊建設發展作出杰出貢獻的功勛模范人物,以及英烈家屬時,應當敬禮;

(四)執行作戰和非戰爭軍事行動等重大任務,遇到人民群眾歡迎歡送時,可以敬禮;

(五)與外軍人員接觸或者遇見來隊外賓、參加外事活動與外賓交流時,對比自己職位或者軍銜等級高的應當敬禮。

第五十一條 分隊遇見黨和國家領導人,或者有軍隊首長陪同的外賓和地方黨政機關領導同志的禮節,按照本條令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本條令有關單個軍人和分隊不便于敬禮的規定,適用于對軍外人員的禮節。

第三節 其他時機和場合的禮節

第五十三條 升國旗時,在場的全體軍人應當面向國旗立正,著軍服的行舉手禮,著便服的行注目禮,不得有損害國旗尊嚴的行為。

奏唱國歌時,在場的軍人應當自行立正,舉止莊重,肅立致敬,自始至終跟唱。集會奏唱時,應當統一起立;設立分會場的,奏唱要求與主會場保持一致。

第五十四條 授予軍旗、迎送軍旗和閱兵時的禮節,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隊列條令》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 軍人和部隊(分隊)參加涉外活動或者出國執行任務時,應當遵循有關國際慣例和外事禮儀的規定。

第五十六條 艦艇上的其他禮節和有關儀式,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隊列條令》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軍容風紀

第一節 著 裝

第五十七條 軍容風紀是軍人的儀表和風貌,是軍隊作風紀律和戰斗力的表現。軍人應當配套穿著軍服,佩戴軍銜、勛表等標志服飾,做到著裝整潔莊重、軍容嚴整、規范統一(軍服的配套穿著規范見附件五)。

勛表的佩戴辦法,按照軍隊勛表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 軍隊單位季節換裝的時間和要求,由駐地警備工作部門統一規定;因特殊情況確需臨時改變季節著裝的,由團級以上單位確定。

軍人跨地區因公出差和執行任務期間,應當按照所到地區季節換裝要求著裝。

第五十九條 軍人參加集體活動的統一著裝,由活動組織單位確定。

第六十條 軍人工作單位發生變動,需要改變軍種著裝的,按照軍隊服裝換發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 軍隊單位和軍人不得自制軍服,不得購買、使用仿制軍服。軍人不得變賣、拆改軍服,不得擅自將現行裝備的制式服裝及其標志服飾出借或者贈送給地方單位和人員。

第六十二條 軍人在作戰、戰備、訓練、執勤、執行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時,通常著作訓服。著作訓服的具體類型、時機和場合,由團級以上單位結合實際確定。

著作訓服配帶武器、戰斗裝具的相關標準和要求,按照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三條 軍人在日常工作、學習、集體生活時,通常著常服。

執行特殊目標和重大活動現場安全保衛任務的軍人,不適宜著作訓服的,可以著常服。

第六十四條 軍官在日常辦公、行政會議、檢查調研、室內值班等場合,可以著作業服。著作業服的具體時機和場合,由團級以上單位確定。

艦艇、空勤、地勤等專業崗位工作服裝的穿著,由軍兵種確定。

第六十五條 軍官參加下列活動時,應當著禮服:

(一)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組織的建黨、建軍、國慶和紀念抗日戰爭勝利等重大紀念、慶典活動;

(二)全國性、全軍性功勛榮譽表彰頒授儀式;

(三)晉升(授予)軍銜儀式;

(四)授予軍旗儀式。

軍官參加下列活動時,可以著禮服:

(一)團級以上單位組織的功勛榮譽表彰頒授儀式、重大紀念活動;

(二)縣級以上地方黨政機關舉行的重大慶典活動;

(三)外事活動;

(四)其他適宜著禮服的活動。

第六十六條 禮賓服在下列時機和場合穿著:

(一)中國人民解放軍儀仗司禮大隊官兵執行儀仗司禮任務時;

(二)禮兵執行中央軍委組織的外事活動和中央軍委確定的其他禮儀任務時;

(三)駐香港部隊、駐澳門部隊禮兵執行迎外任務時;

(四)軍樂演奏員執行中央軍委確定的其他禮儀演奏任務時。

文工團演員執行演出任務時,通常著文工團演出服。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以外的時機和場合,不得著禮賓服和文工團演出服。

第六十七條 軍人在軍事體育訓練時,通常著體能訓練服;課外活動時,可以著體能訓練服。

第六十八條 軍人因航天、醫療、防疫、試驗等特殊崗位工作需要,應當配套穿著專用防護服或者工作服,具體穿著規范由副戰區級以上單位確定。

軍人著軍服時,根據需要可以穿戴制式的防寒、防曬、防蚊蟲等防護用具。

第六十九條 軍人在遂行搶險救災、國防施工等任務現場,或者在高溫、高濕的密閉空間訓練、工作、生活時的特別著裝要求,由單位首長或者帶隊首長確定。

軍人在實驗室、重要洞庫等特殊場所,可以統一穿具有防塵、防靜電等功能的工作用鞋(襪)。

第七十條 軍人著軍服在營區外,應當戴軍帽;著軍服攜帶武器時,應當戴軍帽或者頭盔;著軍服在營區內通常戴軍帽,不戴軍帽的時機和場合由團級以上單位確定;著軍服在室內,通常不戴軍帽。

除宣誓、晉升(授予)軍銜、授旗等重要集體活動和衛兵執勤外,軍人著軍服進入室內通常自行脫帽,組織集體活動時可以統一脫帽,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隊列條令》有關規定放置;位于交通工具內時,可以脫帽;因其他特殊情況不適宜脫帽時,由在場職務或者軍銜等級最高的首長臨時確定。

第七十一條 軍人外出可以著軍服,也可以著便服。

女軍人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在應當著軍服的時機和場合可以著便服。

第七十二條 軍人著軍服佩戴黨、國家和軍隊統一頒發的徽章,以及專用識別標志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參加慶典、紀念、功勛榮譽表彰等活動,可以按照活動主辦單位的要求,在軍服胸前適當位置佩戴勛章、獎章、紀念章,具體佩戴方法按照軍隊功勛榮譽表彰有關規定執行;

(二)參加重要會議、重大演習和其他重要活動,可以按照要求佩戴專用識別標志;

(三)從普通高中畢業生和部隊士兵中招收的軍隊院校學員,可以佩戴校徽(院徽);

(四)黨員徽章的佩戴,按照軍隊黨員徽章使用有關規定執行。

未經中央軍委批準,不得在軍服上佩戴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徽章。

第七十三條 軍人在執行作戰、戰備、訓練、演習、執勤、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時,通常佩戴軍人保障標識牌;佩戴時掛于胸前,不得暴露于服裝之外。軍人保障標識牌的佩戴時機和場合,由團級以上單位確定。

第二節 儀 容

第七十四條 軍人著軍服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挽袖(著迷彩夏作訓服、迷彩蛙式作訓服時除外),不得披衣、敞懷、卷褲腿,不得赤腳穿鞋;

(二)不得圍非制式圍巾,非因工作需要不得戴非制式手套;

(三)內著衣物下擺不得外露;著襯衣(內衣)時,下擺扎于褲內;內著非制式衣物不得外露;

(四)不得將軍服外衣與便服外衣混穿;

(五)不得將未佩戴標志服飾的軍服作便服穿著;

(六)不得袖手、背手和將手插入衣袋,不得邊走邊吸煙、吃東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挽臂;

(七)打傘時應當使用黑色(灰色)雨傘,通常左手持傘;

(八)不得騎乘非軍用摩托車。

軍人騎乘非機動車,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應當佩戴頭盔的,不得著軍服。

軍人不得著印有不文明圖案、文字的便服,不得衣冠不整、穿著暴露出入營區。

第七十五條 軍人應當保持頭發整潔,除生理原因或者醫療需要外,應當選擇符合規定的發型(示例見附件八),不得蓄留怪異發型。男軍人不得蓄胡須,鬢角發際不得超過耳廓內線的二分之一,帽墻下發長不得超過1.5厘米;女軍人發辮不得過肩。軍人染發只允許染與本人原發色一致的顏色。

第七十六條 軍人服役期間不得文身。軍人著軍服時,不得化濃妝,不得留長指甲和染指甲;不得在外露的腰帶上系掛鑰匙和飾物,不得戴耳環、項鏈、領飾、戒指、手鐲(手鏈、手串)、裝飾性頭飾等首飾;需要佩戴口罩時,口罩的樣式、顏色應當規范統一;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鏡。

第七十七條 軍隊文藝工作者扮演我軍官兵,軍人向媒體提供著軍服的影像,以及著軍服主持節目、參加訪談,應當嚴格執行軍容風紀有關規定,維護軍隊和軍人良好形象。

軍隊單位組織和參與新聞宣傳報道、影視作品攝制、文藝演出等活動,應當進行軍容風紀審查把關。

第三節 舉 止

第七十八條 軍人應當舉止端正,談吐文明,軍語標準,精神振作,姿態良好。

第七十九條 軍人的舉止,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得閱覽、收聽、收看有政治性問題的報刊、書籍、音像制品、電子讀物,以及網絡文本、圖片、音頻、視頻資料等,不得編造、散布政治謠言和其他有政治性問題的信息,不得編造、散布危害公共安全和違背社會公德的信息;

(二)不得違規喝酒,不得酗酒和酒后滋事,不得酒后駕駛機動車輛、艦艇、飛機以及操作裝備;

(三)不得在公共場所和其他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

(四)不得賭博、打架斗毆;

(五)不得參加迷信活動或者個人搞迷信活動,不得參加宗教組織和宗教活動;

(六)不得圍觀和參與社會游行、示威、靜坐等活動,不得傳抄、張貼、私藏非法印刷品,不得組織和參與串聯、集體上訪;

(七)不得購買、傳看渲染色情、暴力、迷信和低級庸俗的書刊、圖片以及視頻(音頻),不得參與不健康的消費娛樂活動;

(八)不得經商,不得擺攤設點,不得從事本職以外的其他職業和營銷、傳銷、有償中介活動,不得利用工作時間和辦公設備從事證券期貨交易、購買彩票;

(九)不得參與以營利為目的的文藝演出、商業廣告、形象代言和教學活動,不得擅自提供軍人肖像用于制作、推銷商品,不得以軍人的名義、肖像做商業廣告;

(十)不得購買、私存、攜帶管制刀具、仿真槍等違禁物品;

(十一)不得在大眾媒體上以軍人身份征婚和交友。

第八十條 軍人參加集會,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和順序入場,在指定位置就座,遵守會場秩序,不得遲到早退;散會時,依次退場。

第八十一條 軍人外出,應當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規則,遵守社會公德,舉止文明,自覺維護軍隊的聲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主動給老人、幼童、孕婦和傷病殘人員讓座;與他人發生糾紛時,應當依法處理。

第八十二條 軍人遇到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時,應當見義勇為,積極救助。

第四節 檢查糾察

第八十三條 軍隊單位應當經常開展軍容風紀教育,落實軍容風紀檢查糾察制度,督促所屬人員保持良好的儀容和風貌。

第八十四條 連級單位每半月、營級單位每月、團級以上單位每季度至少進行1次軍容風紀檢查,及時糾正問題并講評。季節換裝時,應當組織軍容風紀檢查。

軍容風紀檢查,可以結合早操進行,通常不超過15分鐘。

第八十五條 團級以上單位應當指定分隊或者人員,獨立駐防的營、連級單位應當指定人員,擔負營區內軍容風紀糾察任務。警備工作部門應當組織警備糾察分隊對外出軍人的軍容風紀進行檢查糾察。

糾察人員應當佩戴糾察頭盔、袖標等專用裝具服飾,攜帶警備(糾察)工作證件。

第八十六條 糾察人員對違反軍容風紀的軍人應當令其立即改正,對不服從檢查糾察和嚴重違反軍容風紀的軍人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必要時予以扣留并通知其所在單位領回處理。

第七章 與軍外單位和人員的交往

第一節 與地方單位和人員的交往

第八十七條 軍隊單位和軍人在與地方單位和人員交往中,應當遵紀守法,保持良好形象,維護國家利益和軍隊合法權益。

第八十八條 軍隊單位開展軍民共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活動,應當按照軍隊軍民共建有關規定組織實施,不得擅自組織地方單位和人員參觀重要裝備和軍事設施,不得擅自動用裝備和兵員,不得向地方黨政機關和其他單位提不合理要求。

第八十九條 軍隊單位為有組織的國防教育活動選派軍事教員,提供必要的軍事訓練場地、設施、器材和其他便利條件,應當按照軍隊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組織軍營開放活動,應當按照軍隊有關規定和上級要求實施,不得擅自擴大開放范圍,不得影響部隊正常秩序。

第九十條 軍隊單位和軍人參加社會團體的組織及其活動,應當按照軍隊社會團體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軍人不得與非法組織、非法刊物、有政治性問題的媒體媒介以及有關人員發生聯系,不得組織或者參加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民間團體。

第九十一條 軍隊單位和軍人參加地方組織的文藝、體育競賽等活動,應當經軍級以上單位批準。

軍人可以以個人名義參加地方組織的群眾性體育活動,但不得著軍服,不得公開部隊番號。

軍人不得參加地方組織的選美選秀、模特比賽以及與軍人身份不符的娛樂節目等活動。

第九十二條 軍人不得違規接受地方黨政機關和其他單位以及個人的宴請或者饋贈禮品、慰問品,不得參加地方非政府組織的剪彩、慶典、奠基等活動。

第九十三條 軍隊單位組織軍人參與社會公益活動,應當從實際出發,尊重官兵意愿,不得以社會公益為由侵犯其合法權益。

第九十四條 軍隊單位和軍人執行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應當嚴格執行軍地交往有關規定,自覺遵守群眾紀律,尊重地方黨政機關和當地風俗習慣,維護群眾利益,不得違規接受、處理地方黨政機關和群眾的饋贈。

第九十五條 軍隊單位和軍人應當嚴格執行新聞采訪紀律,不得擅自接受媒體采訪;經批準接受采訪時,不得超出規定的內容和范圍。

軍隊單位和軍人參加地方學術交流活動,應當嚴格遵守有關紀律要求,不得發表違反政策規定的言論。

第九十六條 軍隊單位應當落實軍隊不經營要求;確需向社會和個人提供有償服務的,應當符合規定。

第九十七條 軍人向地方人員提供聯絡方式時,不得涉及軍事秘密;因工作需要制作名片的,應當經團級以上單位批準并登記備案。

第二節 與國外(境外)人員的交往

第九十八條 軍人不得擅自與國外(境外)人員交往;經批準與國外(境外)人員交往的,應當堅定政治立場,嚴格遵守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維護黨、國家和軍隊的利益,遇有重要情況及時報告。

軍人在國外(境外)期間,還應當尊重當地法律、宗教信仰和風俗習慣。

第九十九條 軍隊單位擔負迎外任務,應當嚴密組織,不得擅自更改禮賓規格、演示課目、隊列動作、操作規范,不得組織或者邀請無關人員觀摩。軍人在觀摩過程中不得擅自攝影、攝像。

第一百條 軍隊單位和軍人參加中外聯演聯訓、國際軍事比武競賽等軍事交流活動時,不得擅自到外軍營地活動、邀請外軍人員到我軍營地參觀,不得擅自組織或者參加宴請活動,不得私自與外軍人員接觸和建立聯系。

第八章 日常制度

第一節 一日生活

第一百零一條 軍隊單位應當堅持一日生活制度,保持正規秩序。

第一百零二條 工作日,通常保持8小時工作(操課)和8小時睡眠。休息日和節假日除值班、執勤、執行任務等情況外,應當安排休息;休息時,可以集體組織文體娛樂活動。

軍隊院校和訓練機構可以根據教育訓練活動實際需要,調整工作(操課)和休息時間安排,并報上級審批。

第一百零三條 作息時間表,由團級以上單位按照本條令的規定,依據季節、部隊任務和駐地環境等情況制定,明確起床、早操、洗漱、開飯、操課(辦公)、午睡(午休)、點名和就寢等時間。不同建制單位同駐一個營區的,作息時間表由級別高的單位制定;級別相同的,應當協商統一制定。

第一百零四條 起床

聽到起床號(信號)后,全體人員立即起床(值班員、司號員應當提前10分鐘起床),按照規定著裝。

因集體活動推遲就寢1小時以上的,部隊(分隊)首長可以確定推遲次日起床時間。

第一百零五條 早操

除休息日和節假日外,連隊通常每日出早操;營級單位早操時間安排應當與所屬分隊一致;旅、團級單位機關通常每周出早操不少于3次;師級單位機關通常每周出早操2至3次;軍委機關部門、軍委聯指中心,軍級以上單位機關,以及軍隊院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等技術密集型單位的早操安排,由單位首長根據工作性質、訓練條件、人員住所等情況確定。

聽到出操號(信號)后,全體人員迅速集合,值班員組織整隊、清查人數、整理著裝,向值班首長報告,由首長或者值班員帶隊出操。早操每次時間通常為30分鐘,主要進行體能訓練或者隊列訓練。除擔任公差、勤務的人員和經醫務人員建議并經值班首長批準休息的傷病員,以及經批準回家住宿的連隊軍官、軍士外,所有人員應當參加早操。

駐城市的單位不得到營區外出早操。

營級單位每年會操不少于2次,師、旅、團級單位每年會操不少于1次;軍委機關部門、軍委聯指中心,軍級以上單位機關,以及軍隊院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等技術密集型單位的會操,由單位首長確定。

第一百零六條 整理內務和洗漱

早操后,整理內務、清掃室內外和洗漱,時間通常不超過30分鐘,值班員檢查內務衛生。連隊每周組織1次內務衛生檢查,其他類型單位適時組織。

第一百零七條 開飯

軍隊單位實行每日三餐制。

聽到開飯號(信號)后,連隊通常列隊帶到食堂門前,整隊后依次進入。就餐時間通常不超過30分鐘,其間保持肅靜,不得浪費食物,餐畢自行離開。

第一百零八條 操課(辦公)

操課前,值班員集合整隊,清查人數,檢查著裝和裝備、器材,帶到課堂(訓練場、作業場),聽到上課號(信號)后開始操課;操課中,遵守課堂(訓練場、作業場)紀律,遵守操作規程,嚴防事故,通常每小時休息10分鐘(野外作業和實彈射擊時根據情況確定休息時間),休息信號和繼續操課信號由值班員發出;聽到下課號(信號)后,值班員組織檢查裝備,清理現場,集合整隊,進行講評。操課往返途中應當隊列整齊,呼號、歌聲嘹亮。

機關辦公應當遵守時間規定,不得遲到、早退,因病、因事不能按時上班、下班時,應當請假。辦公時間不得喧嘩、閑聊、辦私事,不得因私事在辦公室會客,不得進行其他與辦公無關的活動。上午、下午辦公期間各休息1次,每次15至20分鐘。

下午操課(辦公)時間的最后1小時,通常安排軍事體育訓練。

第一百零九條 午睡(午休)

連隊人員聽到午睡號(信號)后,工作日除執勤和經批準執行其他任務外,均應當臥床休息,保持肅靜,不得進行其他活動,值班員檢查人員午睡情況;休息日和節假日的午睡時間由個人支配,不得影響他人休息。

機關人員午休時間通常由個人支配。

第一百一十條 課外活動

晚飯后的課外活動時間,連隊每周除個人支配2至4次外,其余應當統一安排;其他類型單位除組織必要的集體活動外,通常由個人支配。

第一百一十一條 點名

連隊通常每日點名,休息日和節假日應當點名。點名由1名連隊首長實施。每次點名不得超過15分鐘。點名通常以連隊為單位于就寢前或者其他時間列隊進行;部署分散的,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前提下,也可以采取視頻(音頻)方式進行。點名的內容通常包括清點人員、生活講評、宣布次日工作或者傳達命令、指示。如果以班、排為單位點名,連隊首長和值班員應當督促檢查。

點名前,連隊首長應當商定內容;由值班員發出點名信號并迅速集合整隊,清查人數,整理著裝,向連隊首長報告。唱名清點人員時,可以清點全體人員,也可以清點部分人員。

連隊以外其他類型單位根據需要組織點名,點名的實施參照本條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一十二條 就寢

連隊值班員在熄燈前10分鐘,發出準備就寢信號,督促全體人員做好就寢準備。就寢人員應當放置好衣物裝具,聽到熄燈號(信號)立即熄燈就寢,保持肅靜。因故不能按時就寢的,不得影響他人休息。

休息日和節假日的前1日可以推遲就寢,時間通常不超過1小時。

第一百一十三條 休息日和節假日可以推遲30分鐘起床。起床后,整理內務、清掃室內外和洗漱。早飯后至晚飯前,主要用于整理個人衛生,處理個人事務。

休息日和節假日期間值班、執勤以及執行其他任務1日以上的,任務結束后,通常安排補休。補休的具體時長、時機和方式,由團級以上單位結合實際明確。

第一百一十四條 艦艇、航空兵部隊的一日生活,參照本節有關規定,由軍兵種結合實際確定。

在外執行戰備執勤、演習、野外駐訓、工程施工、非戰爭軍事行動等任務部隊(分隊)的一日生活,參照本節有關規定,由帶隊首長結合實際確定。

第一百一十五條 年度節假日安排,依據國家年節及紀念日放假有關規定和通知執行。

第二節 值 班

第一百一十六條 軍隊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值班制度,保持常備不懈和指揮不間斷,保證及時、有效應對緊急情況,維護內部秩序和保障安全。

第一百一十七條 連級以上單位建立首長值班制度。

值班首長由本級首長輪流擔任,受上級值班首長領導,履行下列職責:

(一)掌握敵情、社情、輿情和環境情況,以及本單位的戰備狀態;

(二)督促檢查作戰應用系統,保證其處于規定的狀態,有效實施不間斷指揮;

(三)組織指揮所屬單位抗擊敵人的突然襲擊和處置各種突發情況;

(四)維護本單位的生活秩序,督促落實日常勤務和安全工作;

(五)接受上級的命令、指示和下級的請示、報告,并及時妥善處理;

(六)檢查本級和下級值班人員以及值班兵力履行職責情況;

(七)上級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一百一十八條 團級以上單位機關建立機關值班制度。

機關值班員由機關人員輪流擔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了解值班首長所在位置和所屬單位活動情況;

(二)掌握敵情、社情、輿情和環境情況,及時準確接收上級發出的警報、通知,督促檢查所屬單位按照規定行動;

(三)接受上級的命令、指示和下級的請示、報告,并及時報告值班首長;

(四)及時將首長的命令、指示傳達給相關單位和人員,并檢查其執行情況;

(五)督促檢查所屬單位遵守安全規定,將本單位一日活動情況,綜合報告值班首長和上級機關值班員,重要情況隨時報告;

(六)接待因公來隊人員。

第一百一十九條 營級單位建立值班制度。

營級單位值班員通常由連級單位主官輪流擔任,負責人員集合時的整隊、清查人數和報告,并根據本單位值班首長的指示處理有關事項。

第一百二十條 連隊建立值班和值日制度。

連隊值班員通常由軍官或者軍士擔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掌握連隊活動情況以及周圍環境情況;

(二)督促全體人員保持規定的戰備狀態;

(三)接收和按照規定發放警報,并監督執行;

(四)維護連隊的生活秩序和軍容風紀;

(五)按照連隊首長指示派遣公差勤務;

(六)檢查臨時外出人員離隊、歸隊情況;

(七)檢查連隊的安全狀況,及時處置突發情況;

(八)負責全體人員集合時的整隊、清查人數和帶隊;

(九)領導連隊值日員、廚房值班員及其他專業值班員(值日員),監督衛兵履行職責,安排查鋪查哨人員;

(十)填寫《連隊要事日記》(式樣見附件七)。

連隊集中駐防時,應當指派值日員。值日員由士兵輪流擔任,受連隊值班員領導,履行下列職責:

(一)看管營房、營具和設備;

(二)維護室內外衛生;

(三)糾察軍容風紀;

(四)接待來隊人員,并負責登記;

(五)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

第一百二十一條 艦艇建立值日和值更制度,具體組織和人員職責按照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二十二條 軍隊單位建立車場、炮場、機械場、停機坪、機房、庫房、廚房等專業值班和值日制度。

車場、炮場、機械場值班員按照本條令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執行;廚房值班員按照本條令第二百一十七條的規定執行。其他專業值班和值日的具體組織與人員職責,按照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二十三條 軍隊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建立作戰值班、戰備業務值班等戰備值班制度。建立戰備業務值班的單位,戰備業務值班可以與機關值班合并組織。

第一百二十四條 一切值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認真履行職責,對發生的重要問題及其處置情況,應當詳細記載。值班人員因事離開值班崗位時,應當有代理人,并報告值班首長或者上級值班員。

旅、團級單位和分隊的值班(值日)人員,應當佩戴值班(值日)標志。值班(值日)標志由軍級以上單位統一式樣和監制。

女軍人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不得安排夜間值班。

第一百二十五條 各類值班、值日應當建立交接班制度。

首長和機關值班的交接班通常合并進行,每日組織1次,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每周組織1次。交接班由值班首長組織,交接雙方按照規定的職責內容交接。

營級單位和連隊值班員交接班通常每周組織1次,由單位首長組織;連隊值日員和專業值班、值日的交接班,通常每日組織1次,由連隊值班員組織。

交接班或者換班時,遇有突發情況,以交班人員為主進行處置,待處置完畢再交接班或者換班。

第三節 警 衛

第一百二十六條 軍隊單位應當嚴密組織警衛,教育警衛人員提高警惕,認真履行職責,確保首長、機關、部隊和裝備、物資、重要軍事設施的安全,防止遭受襲擊和破壞。

第一百二十七條 軍隊單位組織警衛勤務,應當嚴格執行上級命令、指示,準確掌握警衛對象、目標和相關活動情況,結合駐地和部隊實際,周密部署警衛任務,并執行下列規定:

(一)警衛任務通常由警衛分隊或者指定的分隊擔負;駐地集中的旅、團、營級單位可以組織警衛分隊;分隊的派遣、換班和具體實施方法,由部署警衛任務的單位規定;

(二)組織擔負警衛任務的分隊首長現地勘察,規定哨位位置,明確警衛任務、人員編組、執勤裝備、通信工具、聯絡信號和情況處置辦法,并提出要求;

(三)單獨駐防的連級以上單位,應當設置營門衛兵,營門衛兵通常晝間在營門外側執勤,夜間在營門內側執勤;重要目標的哨位,必要時設置復哨,1名衛兵為固定哨,其他衛兵為游動哨或者潛伏哨,衛兵之間應當保持通視通聯;哨位應當設置崗亭,劃定警戒線,設置警示牌和通信、照明、監控、報警、攔阻等設施設備;

(四)經常檢查執行警衛任務的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軍分區(警備區)、縣(市、區、旗)人民武裝部、干休所等未編配警衛分隊或者難以指定分隊擔負警衛任務的單位,按照軍隊作戰、戰備和安全管理等有關規定組織警衛勤務。

第一百二十八條 擔負警衛任務的分隊,應當嚴格履行職責,組織經常性警衛勤務訓練;根據規定的警衛任務和要求組織警衛勤務,并使分隊全體人員了解和掌握下列事項:

(一)警衛目標,警衛區域的性質、特點、范圍和警衛要求;

(二)哨位的位置及其附近地形、環境情況;

(三)領班員和衛兵的派遣順序;

(四)衛兵守則和裝具使用、聯絡信號;

(五)對各種情況的處置、報告方法。

第一百二十九條 警衛分隊隊長通常由軍官或者軍士擔任,受組織單位值班首長領導,履行下列職責:

(一)了解警衛任務和警衛目標的性質、特點,熟悉哨位位置和聯絡信號;

(二)檢查衛兵執勤情況;

(三)接到衛兵報告或者信號時,及時采取措施,迅速處理并報告;

(四)聽到警報或者接到命令時,立即按照預案或者值班首長的指示行動。

第一百三十條 衛兵不容侵犯。一切人員必須執行衛兵按照警衛勤務規定所提出的要求。

第一百三十一條 領班員由士兵骨干擔任,受分隊首長領導,履行下列職責:

(一)熟悉哨位位置、衛兵任務,熟記并正確使用口令和信號;

(二)督促衛兵做好執勤準備,檢查衛兵的著裝、儀容和武器彈藥;

(三)帶領衛兵換班,并監督衛兵交接班和驗槍;

(四)檢查衛兵執勤情況;

(五)發生異常情況,立即處置和報告。

第一百三十二條 衛兵受領班員領導,執行下列衛兵守則:

(一)按照規定著裝和配帶武器彈藥;

(二)熟悉任務和警衛區域內的地貌、地物等情況,熟練掌握各種情況的處置方法,熟記并正確使用口令和信號;

(三)時刻保持警惕和高度戒備,嚴密監視警衛區域;在任何情況下都堅守崗位,武器不得離身;

(四)精神飽滿,姿態端正,不得有任何影響衛兵形象和警衛任務的行為;

(五)向接班人員交代執勤情況、上級指示和哨位器材,并在領班員的監督下驗槍。

警衛機場(庫)、碼頭、陣地和車場、炮場、發射場、試驗場、倉庫等目標的衛兵的特別守則,由部署警衛任務的單位根據具體情況規定。

警衛艦艇武裝更的特別守則,按照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三十三條 不同風險等級軍事目標的安全警戒哨位,其衛兵數量和武器彈藥、裝具的攜帶標準,按照軍隊作戰、戰備和安全管理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三十四條 衛兵每次執勤時間通常不超過2小時,嚴寒或者炎熱時,適當縮短時間;每日執勤時間累計不得超過8小時。

第一百三十五條 營門衛兵應當檢查出入營門人員的證件和軍容風紀;指引外來人員辦理登記手續;維護營門秩序,調度機動車輛出入營門;根據需要檢查人員攜帶和車輛運載的物品;發現重要情況及時報告。

第一百三十六條 衛兵對妨礙執勤的行為,應當予以制止;當警衛目標的安全受到威脅時,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迅速處置;當判明警衛目標遭受襲擊并將造成嚴重后果非使用武器不足以制止時,可以使用武器;當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時,應當進行正當防衛。

衛兵應當及時報告前款規定的情況和處置結果。

第一百三十七條 軍事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協調駐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規定設置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標志牌,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衛兵等執勤人員發現下列情形,應當予以制止:

(一)非法進入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或者在陸地、水域軍事禁區上空低空飛行的;

(二)對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非法進行攝影、攝像、錄音、勘察、測量、定位、描繪和記述的;

(三)進行破壞、危害軍事設施活動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聽制止的,軍事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軍事設施保護有關法律規定,采取強制帶離、控制,以及扣留并立即移送地方政府有關部門等措施進行處置。

第四節 行政會議

第一百三十八條 連隊的行政會議主要包括:

(一)班務會,每周召開1次,由班長主持,星期日晚飯后進行,通常不超過1小時,主要是檢查小結一周的工作;

(二)排務會,每月召開1至2次,由排長主持,班長、副班長參加,研究本排工作;

(三)連務會,每月至少召開1次,由連隊首長主持,班長以上人員參加,通常包括分析戰備工作、軍事訓練、思想政治工作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情況,進行總結、講評,研究布置工作;

(四)軍人大會,每月或者一個工作階段召開1次,由連隊首長主持,全體軍人參加,主要是連隊首長或者軍人委員會向軍人大會報告工作,傳達和布置任務,發揚民主,聽取士兵的批評和建議。

第一百三十九條 營級以上單位的行政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召開,應當本著務實高效的原則,嚴格控制數量、規模和時間,嚴格控制層層重復開會,減少基層開會和陪會候會。

營級以上單位的行政會議由單位首長主持,參加會議人員由單位首長根據會議內容確定。

第五節 請示報告

第一百四十條 請示

對本單位無權決定或者無力解決的問題,應當及時向上級請示。請示通常采取書面或者口頭形式,逐級進行。請示應當一事一報,條理清楚,表述準確。

上級對下級的請示應當及時答復。

第一百四十一條 報告

下級應當主動向上級報告情況。

軍隊單位應當逐日向上級報告一日工作情況。發生事故和案件問題,以及遇到特殊情況立即報告。執行重要任務時,及時報告任務進展和完成情況。

報告通常逐級進行,必要時也可以多級同報或者越級報告。

第六節 內務設置

第一百四十二條 內務設置應當利于戰備,方便工作、學習、生活,因地制宜,整齊劃一,符合衛生和安全要求,杜絕形式主義。

內務設置應當根據不同戰備狀態統一規范,具體辦法由團級以上單位制定。

第一百四十三條 連隊宿舍內床鋪、蚊帳、大衣、鞋、腰帶及其他物品的放置,集中居住的部隊由團級以上單位統一,分散居住的分隊由營(連)級單位統一(宿舍物品放置方法見附件六)。軍官使用的臥具應當與士兵一致。

連隊以外其他類型單位宿舍的內務設置,由團級以上單位統一。

第一百四十四條 機關辦公室的桌椅、文件柜、書柜(書架)、計算機、電話等設施設備的擺放,以及圖表的張貼(懸掛),應當整齊有序。團級以上單位應當統一本級機關的辦公室設置。

第一百四十五條 兵器室、器材室、儲藏室、給養庫、會議室、學習室、文化活動室、網絡室、榮譽室等室(庫)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室內物品放置整齊有序,只允許張貼(懸掛)團級以上單位規定的圖、文、像、表。

各類裝備和物資應當落實登記統計規定,按照區分攜行、運行、后留和定人、定物、定車、定位(以下稱“三分四定”)的要求,分類擺放整齊。輕武器及其附品、備件和彈藥放在兵器室;戰備和訓練器材放在器材室;個人攜行的被服和日常生活用品放在宿舍,運行和后留的物品放在儲藏室;戰備給養物資放在給養庫。

第一百四十六條 艦艇人員住艙的內務設置,應當符合艙室結構特點,物品放置定點、牢固、有序,不得影響設備的正常操作和運行;不得擅自增加、拆除、移動艙內的設施設備,不得在艙壁鉆孔、釘釘子、懸掛飾物。

第七節 登記統計

第一百四十七條 連隊應當認真做好登記統計,真實、準確、及時、規范填寫“七本、五簿、三表、一冊”。七本,即《連隊要事日記》(《航泊日志》)、《連務會記錄本》、《黨支部會議記錄本》、《團支部工作記錄本》、《軍人委員會工作記錄本》、《網絡、智能電子設備、涉密載體使用管理登記本》、《文件管理登記本》;五簿,即《軍事訓練登記簿》、《訓練器材、教材登記簿》、《營產、公物管理登記簿》、《伙食管理登記簿》、《軍械裝備登記簿》;三表,即《周工作安排表》、《軍事訓練月統計報表》、《一周食譜表》;一冊,即《人員名冊》。

連隊具備運用信息系統登記統計條件、符合電子文件歸檔要求的,經軍級以上單位批準,可以不再進行紙質登記統計。

“七本、五簿、三表、一冊”,除《航泊日志》由軍兵種確定外,其他由軍委機關有關部門統一式樣和監制。軍隊單位不得在本條令規定以外,增加連隊登記統計事項;確需增加的,由副戰區級以上單位規定。

連隊以外其他類型單位參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結合實際做好登記統計。

第一百四十八條 連隊值班員每日應當按照《連隊要事日記》(《航泊日志》)規定的內容進行登記統計。

連隊首長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登記統計填寫情況;對《連隊要事日記》(《航泊日志》)填寫情況,應當每日檢查并簽字。

第一百四十九條 軍隊單位組織簽寫責任狀、保證書等書面承諾,應當嚴格控制;軍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不得層層組織簽寫。

組織簽寫責任狀、保證書等書面承諾,應當明確法規依據、簽寫對象、具體要求和有效期等事項。

第八節 請假銷假

第一百五十條 軍人外出,應當按級請假,履行審批手續,如實報告去向,按時歸隊銷假。軍人在執勤和操課(工作)時間內,無特殊事由不得請假;未經批準不得外出。

軍人因公或者因私出國(境),應當按照軍隊有關規定申請報批。

第一百五十一條 軍人請假不滿1日的,連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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