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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一個關于強拆的案例,值得一說。
這起強拆事件發生在陜西西咸新區釣臺街道辦事處資村。
因當地開發文旅項目,對該村部分房屋實施征收拆遷,但征收方與張三報(張恒之父)家始終未能達成拆遷補償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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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1日6時許,鄭浩浩安排人員先行斷電后,又指揮王某二駕駛輪式破碎機將院子鐵柵欄門強行破壞,后石某、寇某某、賈某某、吳某某等人沖進院中,腳踹張恒、張三報家房屋鐵門未果。
王某二在鄭浩浩指揮下,繼續駕駛輪式破碎機將張家房屋鐵門強行破壞,后史某某、劉某、姜某等十多人進入院內。多人使用滅火器對張三報家進行噴射,張恒、張三報父子手持滅火器與其對噴。隨后,鄭某某、寇某某、石某、賈某某、吳某某等人進入張恒、張三報家欲將張恒父子帶離房屋未遂。鄭某某等人的行為造成張恒、張三報家相關設施損毀。
經評估,張三報家被損壞的鐵大門價值1240元,自制推拉門價值7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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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21日,咸陽秦都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十名被告人均被判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其中被告人程某某、鄭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寇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其余被告人均被判處緩刑。
一審宣判后,被害人張三報以該判決“認定事實部分不清、漏罪、判決畸輕”為由,請求秦都區檢察院提出抗訴。
2025年2月14日,張濤收到秦都區檢察院抗訴請求答復書。秦都區檢察院審查后認為,一審判決定性準確、程序合法,決定不予提出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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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壞財物1960元,竟然有10人被判刑,而且受害人仍然認為偏輕,這似乎與我們大多數人的認知不一樣。
因為照此標準,得有多少拆遷公司和拆遷人員進了監獄。
鄭某某的辯護人提出本案從被損毀財物價值數額看達不到入罪標準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故意損毀財物的價值僅是立案追訴的標準之一,根據最高檢、公安部相關規定,糾集3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應予立案追訴。
事實上,本案之所以到了這一步,與命案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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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控畫面顯示,6時07分,拆遷隊伍中有人大喊:“拿滅火器的往前走。”還有人喊:“往前走,害怕啥呢?”有人短暫進屋后又退出。
6時08分左右,多人持鋼叉等物進入屋內,隨后屋內傳出喊叫聲、打斗聲。半分鐘左右,沖進屋內的拆遷人員紛紛退出,并跑出院子。其中一人在屋門口倒地后,被同行人拖行數米后躺在院內地上,該倒地人員即最終死亡的石某。
張恒父子持自制長矛與石某等人對峙。對峙過程中,張恒持自制長矛捅刺石某,致石某胸腹腰部多處刺傷,左肺破裂,左側肺動脈破裂,腸系膜破裂,當場死亡。
除石某死亡外,在這場短暫的沖突中,戶主張三報及其他多名拆遷人員亦有不同程度的受傷。
案發次日,張恒及其父親張三報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警方刑拘。經審查,張恒于2023年9月1日被逮捕,罪名為故意傷害(致死)罪。
在案證據顯示,參與這次違法強拆的社會人員中,有兩人事發時年僅15歲,多人有前科劣跡,包括打架斗毆、介紹賣淫、故意傷害、搶劫、賭博、吸販毒等劣跡,還有兩人曾因拆遷曾被刑事打擊。
刺傷違法強拆人員致死沖突之后,拆遷機械紛紛撤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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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看到,正是因為有了命案,才有了前面的故意毀壞財物罪。
這或許是顛倒了因果。
這個案例或許可以警示我們:非法強拆真的可能構成犯罪。
2025年2月25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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