瑜伽愛好者 在瑜伽館 練習中途出 教室接聽電話 意外 摔倒受傷 , 向瑜伽館索賠,該主張能 否 得到支持?近日,漢臺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案。
案情概要
趙某系某瑜伽館會員,2022年7月,趙某在瑜伽館練瑜伽過程中,聽到電話響后出教室接聽電話,不料剛走出教室即摔倒,瑜伽館工作人員隨即撥打120將趙某送往醫院治療,趙某被診斷為腰椎體壓縮性骨折、腰背部軟組織挫傷。雙方因賠償問題產生爭議,多次協商未果后,趙某訴至法院請求判決某瑜伽館賠償各項費用共計44044.14元。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規定,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但經營者對經營場所的安全保障義務 應限于合理限度范圍內 ,與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適應 ,其 前提是危險具有預測性與可控性 ,絕對的安全保障不可能實現 。本案中,原告趙某未提交證據證明被告瑜伽館違反裝修的強制性規范或 場館裝修 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從事發監控視頻可見,原告趙某摔倒地點地面干凈、平整、無積水及其他障礙物, 且被告 瑜伽館 在醒目位置張貼有 “當心玻璃”、“小心地滑”等 警示 標識。原告趙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又系被告瑜伽館會員, 經常在此場所活動, 對被告的教室和公共區域的環境和裝修有明確的認知,但其在接打電話時未盡謹慎注意義務,導致其摔傷,損害后果應自行承擔,原告 趙某 要求被告 瑜伽館 承擔責任無事實依據,不予支持。故判決駁回原告趙某訴訟請求。
判決作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醒
《民法典》明確了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經營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義務。若在公共場所受傷,公共場所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規定安全保障義務的主要目的在于解決因經營者、管理者、組織者的不作為而導致的侵權損害賠償問題。但任何法定義務都有邊界,因個人原因造成的損害,自身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供稿:劉 璐
編輯:鄭 真
校對:劉 璐
審核:王 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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