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
用人單位能否以勞動者涉嫌違法違紀為由,采取調崗、停止、暫扣績效等懲戒措施?
「法律解答」
用人單位行使用工自主權反舞弊應具有合法性、正當性及合理性,采取上述措施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否則勞動者有權主張被迫解除并以此為由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第一,用人單位有權對勞動者行使監督權、管理權以及調查權。
用人單位是勞動合同法的適格主體,意味著其屬于法律規定的社會組織,社會組織享有意思自治權,包括自我管理、自負盈虧、自擔風險等的各項社會屬性,不因其是法律擬制的人而有所改變。在勞動法領域,具體而言是指組織權、管理權、經營權、調查權等。
公司享有一定的調查權,能夠保障前述權利不受他人侵害并保障自身的利益。而且給予一定的調查復核權有賴于保障公司平穩有序地運營。在管理員工這一層面上公司調查復核權的實施可以幫助公司在面對員工泡病假、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上取得良好的效果。實踐中法院對此也持肯定態度。
因接到涉及員工投訴,用人單位展開調查。為保證調查的公平、高效、準確性,用人單位采用面談方式對勞動者進行調查并無不妥,配合公司調查是勞動者應盡的義務,更是作為管理人員不可推卸的責任。本案中,邢某拒絕接受調查的行為已經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此,公司結合其他違紀行為,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并無不妥。[1]
第二,停職調查期間,用人單位調整崗位、停發工資或暫扣績效具有一定必要性和合理性。
勞動報酬是勞動力的對價,按勞所得是勞動法的基本原則,沒有付出勞動當然不享有報酬權。不過實踐中也有不少用人單位會單方面放勞動者長假不給工資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故在勞動法的立法過程中立法者并沒有將勞動合同中止的情況予以規定。
倘若因用人單位原因讓勞動者休假的,在無特別約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生活費以保障勞動者的生存權。對此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亦予以認可。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根據《員工手冊》第3.7.3.3條懲罰辦法第(3)款規定,員工在停職調查期間,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發放工資,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予以確認。但《員工手冊》亦規定了停職調查的時間最長不超過15天,期滿后,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不提供勞動的,用人單位仍然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固定工資部分。[2]
另一方面,有些崗位具有特殊性,譬如財務崗、人事崗以及高管。倘若用人單位有初步證據證明勞動者存在營私舞弊的證據,用人單位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具有一定合理性。
因為該等行為屬于私力救濟,由用人單位依靠自身的實力,通過實施自衛行為或者自助行為來救濟自己被侵害的民事權利,法律亦要求受害人有必要防止損失擴大的義務。在現代社會中,私力救濟依然保持了它自己的領地,與公力救濟相輔相成,互為補充,維護著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第三,懲戒措施是僅此于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權利造成侵害的行為,用人單位在使用是應當審慎。
勞動者適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即員工能否以單位停止其工作屬于未按約定提供勞動條件為由,或克扣拖欠工資為由,主張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應當以用人單位具有惡意或過錯為前提條件。
通常此類違法過錯行為應當是對勞動者的基本勞動權益造成一定程度的損害影響,勞動者可以行使解除權,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經濟補償。
對于非因用人單位原因導致的,由于事件發生的原因尚未查清,用人單位出于管理需要對員工進行停職調查,有其正當性,不宜認定為未提供勞動條件。如上所述,用人單位畢竟是社會組織,不是司法機關職能部門,其享有有限的調查權,因此用人單位不得濫用該項權能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制定合法合理且有效的規章制度予以約束,否則仍有上述風險產生。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用人單位行使用工自主權反舞弊應具有合法性、正當性及合理性。某公司基于對黃某某涉嫌犯罪的懷疑而采取了調崗、停職、暫扣績效等措施,其懷疑缺乏事實依據,不具有合法性;調崗、停職、暫扣績效等措施也超出了反舞弊工作需要的必要限度,不具有正當性;黃某某工作崗位由生豬營銷員調整為養豬場洗消工,工作性質、工作環境差距懸殊,不具有合理性。因此,某公司采取的反舞弊措施超越了企業用工自主權范疇,屬于不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法定情形。因此,某公司應當支付黃某某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二審法院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參考案例:《人民法院報》2025年2月15日第03版
綜上所述,企業建立健全反舞弊措施對企業長期穩定的經營頗有裨益,企業在行使該項權能時應當規范,平衡企業利益與個人權益的沖突,維護企業管理秩序和財產權益,并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1]2019年度無錫法院勞動爭議審判典型案例之九:邢某與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勞動者無正當理由阻礙調查,違反規章制度應擔責
[2]參考,(2017)蘇01民終85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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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語
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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