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無計于2014年4月1日入職某公交公司,雙方簽訂了期限自2014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的勞動合同,之后雙方續簽勞動合同至2022年3月31日。
2019年5月16日晚間何無計因喝酒喝多了,乘坐公司20路班車回家,途中在班車車座上將褲子尿濕。
何無計本人于2019年5月18日書寫了一份《保證書》,內容為:
- 保證書
- 本月16日晚上,5點下班和同事出去喝酒,喝完了坐九點班車回家,因喝多了把褲子尿了都不知道,坐公司班車回家在班車上發生這樣事情給公司帶來不良影響,我現在十分內疚,自責懺悔。
- 我向領導保證,今后不會再發生這樣的事情,不管領導做何種從嚴處分,我都沒有意見,我請求給我一次機會,以后加倍努力去工作,請領導相信我。
公司決定解除勞動合同,理由是何無計2019年5月16日晚間乘坐公司20路班車,途中在班車車座上將褲子尿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及《公司績效管理考核實施細則》中F類第35款“員工在公共場合影響公司形象的,屬于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行為”,故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2019年7月8日,何無計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解除勞動關系代通知金6266.92元及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68936.12元。仲裁委未支持。
何無計不同意裁決結果,訴至法院。
一審判決:將褲子尿濕時處于熟睡狀態,并無主觀惡意
一審法院認為,關于代通知金問題。何無計要求支付未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的問題。何無計認可公司提交的公司員工教育培訓會議記錄的真實性,法院對上述證據予以采信,據此法院認定何無計知曉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公司主張何無計于2019年5月16日晚間乘坐公司20路班車,途中在班車車座上將褲子尿濕的行為屬于“員工在公共場合影響公司形象”,違反《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二)款及《公司績效管理考核實施細則》中F類第35款之規定,故解除勞動關系。何無計認可公司提交的保證書的真實性,法院對上述證據予以采信。
該保證書能夠證明何無計確有上述行為,但其將褲子尿濕時處于熟睡狀態,并無主觀惡意。同時公司未舉證證明何無計上述行為對其公司形象造成了損害及損害程度、范圍,綜合何無計的行為動機及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情節及知情人員的范圍,法院亦無法得出公司因此形象受損的結論,因此公司以此與何無計解除勞動關系系違法解除,應支付何無計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
據此,一審法院2020年5月判決公司支付何無計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68936.12元。
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認為何無計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在公交車上尿濕褲子,嚴重影響公司的形象,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或者依法改判駁回何無計的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將褲子尿濕時處于熟睡狀態,與當眾撒尿的行為性質不能等同
二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公司上訴不同意向何無計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的,公司主張何無計于2019年5月16日晚間乘坐公司20路班車,途中在班車車座上將褲子尿濕的行為屬于“員工在公共場合影響公司形象”,違反《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二)款及《公司績效管理考核實施細則》中F類第35款之規定,故解除勞動關系。何無計雖然在事發后向公司提交了保證書,表明了對自己錯誤的認識,該保證書只能夠證明何無計確有不當行為,但其將褲子尿濕時處于熟睡狀態,并無主觀惡意,與當眾撒尿的行為性質不能等同,公司主張何無計上述行為對其公司形象造成了損害,并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依據不足,公司應支付何無計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號:(2020)京02民終7003號(當事人系化名)
小編來評評: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個案件的關鍵點是如何把握“嚴重違反規章制度”。
結合各地勞動爭議處理的司法實踐,理解“嚴重”一般不能僅憑公司制度中的規定或用人單位的主觀理解,實務中還需結合具體情況進行判斷。
要構成“嚴重”,員工的行為往往需要對公司的日常管理、業務運營、聲譽等方面造成了比較明顯的負面影響?;蛘呤菃T工的行為本身帶有比較明顯的主觀惡意,或給公司帶來了較為重大的損失。
就本案而言,何無計“尿濕褲子”的行為,確實不雅, 但從性質上分析,這更像是一種個人失態行為,而非有意去破壞公司形象,或者說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畢竟,事發時何無計正處于醉酒熟睡狀態,主觀上并沒有故意損害公司形象的意圖。
二審法官也特別強調,員工在熟睡狀態下尿濕褲子,和那種故意當眾撒尿的行為,性質是完全不同的。相比之下,“當眾撒尿”可能更容易被認定為是主觀故意且公開的不當行為,也更可能被判定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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