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舉行 “加強民生司法保障”新聞發布會。2025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將會同相關部門研究出臺加強未成年人罪錯行為分級干預矯治的意見,研究制定辦理低齡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核準追訴案件的意見。
2024年,最高檢牽頭制定加強未成年人罪錯行為分級干預矯治的意見,加強專門教育和專門矯治教育的法律監督,推動建立罪錯未成年人臨界預防、家庭教育、保護處分等有機銜接的分級干預制度。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17條新增第3款規定:“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在2024年河北邯鄲初中生被害案中,經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依法決定對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核準追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宮鳴表示——
未成年人檢察將堅持“預防就是保護,懲治也是挽救”理念引領,積極踐行“堅持依法辦案、落實寬嚴相濟、遵循辦案規律、注重標本兼治”,全面強化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和治理工作。
2025年,最高檢將會同相關部門研究出臺加強未成年人罪錯行為分級干預矯治的意見,研究制定辦理低齡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核準追訴案件的意見。
聚焦電競酒店、酒吧等場所違規接待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濫用藥物等問題,通過制發檢察建議、公益訴訟、情況通報等方式,助推社會治理。
專家解讀
低齡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可通過核準追訴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何挺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17條新增第3款規定:“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這一規定將我國的刑事責任年齡從之前的14周歲,個別性地、有條件地下調到12周歲,提供了在司法體系內處理低齡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的一種路徑。
這一調整是在考慮未成年人犯罪新形勢、新特點的前提下,兼顧被害人和社會感受的立法應對,同時也表明,追究刑事責任和施以刑罰是處理低齡未成年人犯罪最后的手段,并需要針對每個案件和每個行為人的不同情況進行審查決定。
根據這一規定,追究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低齡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需要符合下列條件:
① 實施的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犯罪行為;
② 客觀上需要造成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等后果;
③ 對行為和行為人進行主客觀相結合的審查后需要達到情節惡劣的標準;
④ 程序上需由案發地檢察機關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后啟動刑事追訴程序,并最終由人民法院進行判決。
據悉,自2021年3月以來,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刑法規定,對上報的低齡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案件依法開展核準追訴工作,對其中犯罪情節惡劣,符合核準追訴條件的案件依法予以核準追訴,對于未核準的案件也開展了相應的矯治教育和被害人救助保護工作。
當然,未成年人罪錯行為的治理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僅僅依靠追究刑事責任和處以刑罰并不能完全解決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問題,需要加強對未成年人罪錯行為分級干預矯治體系建設,對未成年人罪錯行為開展系統預防和治理。
來源:首都教育
編輯:瞿含張
二審:曾云畢
三審:林 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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