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關系因感情破裂走向終點,本該一別兩寬、好聚好散,不料一方竟然打起小算盤,在離婚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chǎn),企圖以此“霸占”財產(chǎn)。面對這種情況,另一方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基 本 案 情
2022年,李某與張某登記結婚。期間,李某父親出資為夫妻二人購買了一輛轎車,平時二人共同使用。張某懷孕生子后,雙方因家庭瑣事產(chǎn)生矛盾,李某搬離共同住處開始分居。2023年初,張某起訴離婚。李某應訴答辯同意離婚并支付孩子撫養(yǎng)費,但要求按照市場價15萬元為基礎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轎車,不久張某自行撤回起訴。此后,雙方仍未和好。2024年,李某作為原告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張某辯稱,該車輛已在其撤訴后出售,售車款已全部消費殆盡。
法 院 審 理
法院審理后查明,張某第一次撤訴后三日內便將爭議的轎車以10萬元價格出售給他人。且根據(jù)銀行交易明細顯示,張某收到售車款當日,即向其姐姐、阿姨等親屬大額轉賬7萬元,并將剩余3萬元用于充值美容卡、旅游等。至李某起訴,該卡內款項均已消費完畢。
揚中法院審理后認為,該車輛確已出售并辦理過戶登記,張某雖然提交了銀行交易明細證明出售車款已轉給其親屬及用于充值美容院、旅游等,但其在明知李某同意離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情形下,在撤訴后仍以低于市場的價格出售車輛,具有明顯的轉移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惡意,且售車款向其親屬轉賬并未基于家庭共同生活需要借款,用于張某美容、旅游等并非基于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消費,故張某依法應少分或不分該部分夫妻共同財產(chǎn),最終判令張某給付李某售車款6萬元。
法 官 提 醒
夫妻對共同財產(chǎn)有平等的處理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規(guī)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chǎn),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chǎn)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fā)現(xiàn)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
法官在此提醒,當婚姻關系破裂時,雙方應當遵循公平、誠信的原則處理共同財產(chǎn)。如果為了一己之私試圖侵占夫妻共同財產(chǎn),不僅會“徒勞無功”,反而可能因違反法律規(guī)定而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最終得不償失。
來源:揚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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