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12月中旬,南澗縣得勝鄉(今南澗鎮)小軍莊村黃長栓家的上門女婿潘致華來到南澗縣公安局得勝派出所報案稱:“岳母徐某娣于12月6日凌晨離家出走,至今未歸,請求公安局幫助尋找。”
接報后,得勝派出所陳子泉所長眉頭一皺,因為以他對這個潘致華的了解,這人說的話,十分里頭有兩分是真的那就屬于燒高香了。
案發時派出所民警是這樣工作的
黃長栓家的情況,陳子泉可是太了解了。黃長栓和其老伴徐某娣只有一個女兒黃開鳳,由于是獨女,兩口子不愿意女兒外嫁,所以就托媒人幫忙張羅一個上門姑爺。1981年的某天,媒人領著一個男青年登門,說這個叫潘致華的小伙子愿意上黃家當贅婿。潘致華當年19歲,是玉溪人,自稱因為外婆家在南澗縣,所以常住外婆家照顧外婆,就想就近找一家入贅。對此,身為聾啞人的黃長栓和同為聾啞人且身患侏儒癥的徐某娣(徐某娣身高只有1.38米)對潘致華的條件非常滿意。
于是,潘致華和時年只有17歲的黃開鳳在交往了幾天后,潘家和黃家就把婚事定了下來。在潘致華帶著黃開鳳前往昆明見了在昆明鐵路局上班的潘的父母后,就去了玉溪將潘致華的戶口遷到了南澗縣南澗鎮。由于黃開鳳當時的年齡還不到法定結婚年齡,所以開不出結婚證,然而潘致華卻迫不及待的當起了上門女婿。在隨后的三年里,黃開鳳先后生下兩個女兒。
可是自從潘致華入贅黃家后不久就原形畢露,成天好吃懶做,并和一些狐朋狗友酗酒鬧事、偷雞摸狗;對妻子和岳父岳母百般虐待,輕則不給飯吃,重則拳打腳踢。陳子泉自從到得勝派出所當片警開始,就沒少上門處理潘致華虐待妻子或者岳父岳母的事情,然而每次潘致華被拘留處理回家后,就變本加厲地報復,導致黃家人對這個贅婿只能忍氣吞聲,任由潘致華凌辱。
1986年8月,南澗縣遭受了一次特大洪災,黃家的房屋被洪水沖刷到無法居住。黃開鳳將之前早出晚歸買菜攢下來的540元錢給了潘致華,讓他拿去買修房子用的建筑材料。沒想到沒過幾天這筆錢就被潘致華揮霍得一干二凈,不見建筑材料的黃開鳳質問潘致華錢都花哪里去了?結果遭到潘致華劈頭蓋臉的一頓毒打,鄰居實在看不下去幫忙報了警,陳子泉親自出警將潘致華銬回派出所關了十天。而黃開鳳再也無法忍受潘致華的虐待,在潘致華被放回家前一天帶著小女兒離家出走,至今未歸。
因為太清楚潘致華到底是個什么貨色,所以陳子泉并不相信潘致華的一面之詞,而是責令潘致華盡快尋找岳母下落。
三個月后的1988年2月30日,潘致華向得勝派出所打了書面報告:“我岳母徐某娣于1987年11月6日凌晨出走后,經多方尋找未果,因家庭經濟困難無力尋找,要求各級政府和公安機關幫助查找。”
陳子泉所長再度傳訊潘致華,在責令他繼續尋找徐某娣的同時,布置民警張澤文前往小軍莊村,對徐某娣失蹤一事進行調查走訪,但走訪一圈下來,除了懷疑徐某娣可能被潘致華殺害并藏尸之外沒有任何收獲,懷疑也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潘致華這么做了,調查陷入僵局。
6月初,巍山縣公安局刑偵科派人來到南澗縣,帶來了黃開鳳外流后的下落——原來,黃開鳳外流后到了巍山縣,同來自江蘇的外流人員丁懷金假冒夫妻在巍山縣涉嫌多起拐賣幼兒案件,其中一起賣的竟然就是黃開鳳的小女兒,此時黃開鳳和丁懷金已經被巍山縣公安局抓獲,這次巍山縣公安局派人來南澗縣是核實案情的。
案發時公安民警的裝束
于是,張澤文陪同巍山縣公安局的同行們去小軍莊村進行調查走訪,就是在這次走訪中,張澤文意外獲得了徐某娣失蹤案的最新線索——
有群眾悄悄向張澤文反映:徐某娣失蹤了這么長時間,一直沒有下落,估計是被潘致華殺害后埋掉了,聽說黃家院里曾挖了一個幾米深的洞,估摸著就是埋尸體用的!
為了證明這個洞是否存在,張澤文向黃家的鄰居進行了秘密走訪,結果證實黃家的一間屋子里確實有一個一平方米左右的地洞,上面壓著石板,石板上面又堆著木材。
于是,得勝派出所的幾個民警趁著潘致華外出不在家的時候和幾位黃家的鄰居村民進入黃家,在那間房間里移開木材和石板,往下挖了半米沒有發現異常,唯恐打草驚蛇而停止挖掘,將現場恢復原狀后離開。當晚陳子泉將這個情況上報給南澗縣公安局,局長夏和春、副局長張問賢經過商議,認定黃家的那個地洞非常可疑。
6月14日,夏和春局長、張問賢副局長、刑警隊劉榮華隊長、刑警高如華、王崇峻、康佳勤、趙新山、何紹禮(他將在1994年成為南澗縣公安局刑警隊指導員)、法醫楊躍宗(他將在1994年成為南澗縣公安局副政委)等人在得勝派出所陳子泉所長和民間張澤文的帶領下再度來到黃家,對那個地洞進行挖掘,結果還是一無所獲。
老照片 開會的公安干警們
然而,自那天以后,整個小軍莊村對徐某娣失蹤一案的議論就多了起來,有人說:“潘致華是賊喊捉賊,徐某娣就是被他殺死的,他還要去派出所報案,說是離家出走,真是惡人先告狀!”有人說:“要不是黃開鳳撇下老人和孩子跑到江蘇去,她媽也不會失蹤。”
此外,一個和黃家是鄰居的村民悄悄告訴張澤文:“徐某娣在失蹤前曾告訴過我:黃開鳳外流后,潘致華隔三差五地強奸她,她害怕家丑外揚,一直不敢告發。哦還有,潘致華5歲的大女兒在4月失蹤了,潘致華說是送昆明鐵路局父母家寄養了,但我懷疑潘致華把女兒給賣了!”
經聯系昆明鐵路局公安處的核實,壓根就沒有潘致華將大女兒送至昆明鐵路局父母家寄養這檔子事,潘致華的父母確實都是昆明鐵路局工人,但他們都表示壓根就沒見過孩子。因此,孩子很可能被潘致華賣掉了。
警方分析,徐某娣長相丑陋、個子矮小且年事已高,為人憨厚老實、膽小怕事,平時就算被潘致華打罵都只能默默忍受。且她作為聾啞人和侏儒癥患者,從來沒有出過遠門,也從沒有流露出自殺的念頭,在失蹤之前根本沒有流露出任何異象。因此徐某娣被人拐賣、離家出走、自殺的可能性都很小,被潘致華殺害的可能性較大。
1988年7月13日,南澗縣公安局將徐某娣失蹤立案偵查,由分管刑偵的副局長高汝華任專案組組長,7月14日潘致華被收容審查。
在研究預審方案時,專案組一致認為:此案一無殺人現場、二找不到被害人尸體、三沒有確鑿證據,破案難度極大。為此,決定采用內審外查的方案。由高汝華和楊躍宗負責審訊潘致華,由劉榮華和何紹禮負責外部調查。
上兩圖:電視劇《他是誰》中出現的83式警服
7月14日下午,高汝華和楊躍宗開始了對潘致華的第一次審訊,潘致華暴跳如雷,表示“我沒罪,你們憑什么收審我?我要告你們非法限制我的人身自由!”由于潘致華的撒潑打滾,第一次審訊沒有任何結果。當晚的第二次審訊中,潘致華倒是不再撒潑了,而且還承認了自己有打罵妻子和岳父岳母的違法行為,但是堅決否認自己有殺人藏尸的犯罪行為,并且還叫囂:“我學過法,你們要是對我動刑,是執法犯法,是犯罪行為,動我一根手指頭我就去告你們。”
就在審訊陷入僵局的時候,劉榮華和何紹禮的外部調查取得了進展:他們查實潘致華的確將他的大女兒給賣去了大理市,但具體賣去了哪一家還需要查實。
因此,高汝華和楊躍宗在7月15日上午對潘致華實施第三次突審,當潘致華得知公安機關已經掌握自己將大女兒賣去大理的罪行后頓時慌了手腳、亂了方寸,高汝華抓住機會開始政策攻心,結果潘致華在承認自己通過中間人謝某將大女兒以410元的價格賣去大理市銀橋鄉的犯罪事實,并且一吐嚕嘴承認了自己曾多次強奸岳母徐某娣的犯罪事實,但是他依然堅決不承認自己殺了人,也不交代徐某娣的下落,而是一口咬定:“不知道,我不是早就向派出所報過案了嗎?是你們不幫我找,怎么還來問我?!”
針對這一情況,專案組經分析后一致認為盡快找到被潘致華賣到大理銀橋鄉的大女兒的下落是是否能夠偵破此案的關鍵。
7月21日,專案組在銀橋鄉政府和大理市公安局銀橋派出所的大力協助下在銀橋鄉的一農戶家找到了被潘致華賣到這里當“養女”的大女兒,另偵查員欣喜的是,這個只有5歲的小女孩思路非常清晰,曾經對買下她的那對夫婦說過這么一段話:“我家有一個啞巴爺爺,媽媽帶著妹妹跑了,晚上爸爸跟我奶奶睡覺。一天晚上,我爸爸把我奶奶殺掉后丟進大河里頭去了。”
在得到外調結果后,專案組在7月23日第四次開審潘致華,這次改由高汝華和何紹禮負責審訊。面對自己女兒的供詞,潘致華一開始氣焰依然十分囂張,堅稱5歲的小女娃說的話“不可信,這孩子平時愛撒謊,沒一句準話,你們不要被她給騙了。”
審訊罪犯的刑警
高汝華冷笑一聲后說:“女娃娃說的話可不可信我們會去查,但你要是被我們查出什么來,那就是另一個性質的問題了,你有這個膽子跟我們打這個賭嗎?”
一聽這話,潘致華的冷汗瞬間就冒了出來,在隨后的一個半小時的時間里,高汝華和何紹禮抓住潘致華的心虛輪番猛攻,最終徹底擊垮了潘致華的心理防線,迫使他交代了在1987年11月6日晚殺害自己岳母徐某娣的犯罪事實,現將潘致華的供詞摘錄如下:
“我妻子外流后,我把所有的怨氣都集中在徐某娣身上,多次強奸了她,看她不敢對外人說,我就越來越大膽。但是,11月5日,她去我姑媽家串門,居然將這事告訴了我姑媽,結果我姑媽當時就找到我,當著很多人的面把我大罵了一頓,讓我顏面掃地。當晚11點多,我回家責問徐某娣為什么把事情說給我姑媽聽。她一邊哭一邊往外走,我拉著她不讓她出去,她就越是要往外去。我急了,一巴掌將她推翻在地上,她‘啊啊’的大喊大叫(聾啞人不會說話,但不等于不會發出聲音)我用腳猛踩她的脖子,很快她就七孔流血死了。”
“殺人后,我順手拿了條破褲子墊在她頭下面,然后回我的房間抽煙喝酒,然后我再出來,用一團棉絮擦去她臉上的血跡,用墊頭的那條破褲子把她的頭包起來,然后把尸體背到家門前的小河與南澗河的匯口處,就把尸體拋入河中。當時正在發洪水,水流很急,尸體很快就沖走了。”
“第二天我起床后,用鋤頭把地上的血跡連土一起鏟掉,把帶血的土倒在門口的糞塘里頭,帶血的棉絮丟在門外的刺竹上,然后就去本村劉某清家幫忙蓋新房了。”
但是,專案組認為僅憑潘致華口供是不夠的,而且這份口供漏洞百出。首先,1987年11月洪水已經過去了,加上發洪水的時候導致河堤多處決口,河水分流,尸體不可能被沖得太遠,周圍的群眾也沒有發現有尸體被沖上河岸。另外,殺人現場里南澗河足有400多米,背著一個死人跑那么遠去拋尸,風險性很大。所以不能排除埋尸地下的可能性,所以要坐實此案,一定要找到徐某娣的尸體才行。
為此,南澗縣公安局上到局長下到內勤,除了看門值班人員外全體出動,由夏和春局長帶領對上至抗美大橋、下至彌渡縣的龍樹大橋這10多公里的南澗河河段進行仔細搜索了五天五夜,但是一無所獲。
7月30日,高汝華和楊躍宗再審潘致華,潘致華一口咬定:“人是我殺的,尸體丟大河里了,要槍斃就快一點!”
高汝華道:“徐某娣的尸體拋入河中未能沖走,你又把她埋在什么地方?我們已經掌握了切實的證據,尸體肯定不在河里,你說不說就看你是否愿意立功贖罪!”
原來,在潘致華將徐某娣的尸體拋入河中后擔心尸體沖不遠被人發現,于是潘致華在11月6日午飯后順著農業局后面的小道穿過田壩來到何埂處,沿著河邊西岸南尋找了三里地沒有發現,又涉水過河到了東岸何埂處,發現徐某娣的尸體被攔在一根伸進河里的桉樹樹干上。因為白天人多,挪動尸體不便,潘致華就用樹葉將尸體掩蓋后回了家。
11月7日0時過后不久,潘致華叫上岳父黃長栓,兩人趁著夜色,將徐某娣的尸體撈上來,裝入麻袋,由黃長栓扛著來到一處被洪水沖塌方的公路的塌方口處,潘致華搬開了一些堆在塌方口的防洪沙袋后,要求黃長栓將裝尸體的麻袋放進沙袋中間,黃長栓一開始不從,但在潘致華的威逼下最后還是將徐某娣的尸體放進沙袋中間,然后兩人又將搬開的沙袋堆在尸體上,然后就離開現場回家。回家后,潘致華用手比劃著告訴黃長栓:不準把這事情說出去,要是敢說出去就不給飯吃,同樣把他裝進麻袋里頭埋掉。
約摸一個星期后,潘致華回到埋尸地點查看,結果沒有任何異樣。又過了一段時間,工程隊來修公路,潘致華非常緊張,天天去現場查看,但發現工程隊并沒有挖開沙袋,而是填補塌方缺口,反而把尸體埋得更嚴實了,潘致華這才放下心來。
為了逃避打擊,混淆視聽,潘致華先后給村辦事處、鄉政府和派出所報過案,并將所有親戚家全部裝模作樣地找了一遍——
根據潘致華的指認,南澗縣公安局、南澗縣人民檢察院、南澗縣人民法院和下關公路管理總段來到剛剛完成修復后不久的海(海壩莊)漫(漫灣)公路K52+650處,動用重型挖掘機將路面重新挖開,在挖到1.6米處時發現了挖掘機挖出來的土中有藍色布片,于是二十幾多名公安干警、檢察官和法官們當即沖上前去,對挖掘機鏟出來的土進行檢查,結果在挖掘機車鏟左邊第三齒處的泥土中發現一具腐爛成骨的尸體上半身,總共長50厘米,顱骨上附著一枚生銹的發夾,然后又在土中發現兩枚同樣的發夾;靠著頭顱上方發現一節棕櫚繩和一些零散的肋骨。
接著,眾人用鋤頭和鏟子繼續挖,挖至1.75米深的時候挖出白色塑料鞋一雙、碎成兩截的玉鐲一枚和骨化的尸體下半身,上面還套著紅花襯褲一條、藍布外褲一條以及布質褲帶一根,褲包一只,里面有一團紅色毛線。
楊躍宗法醫親自主持尸檢工作,測定尸體生前身高1.39米,和徐某娣身高完全一致。召集相關親屬對挖出來的遺物進行辨認,結果他們一致認定鐲子、褲子、褲帶、鞋子等物品都是徐某娣的東西。至此,初步可以認定尸骨就是徐某娣。
穩妥起見,顱骨又被送往大理州公安處進行顱相重合比對,結果證實顱骨的主人就是徐某娣。
至此,此案告破,潘致華最終因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并在1988年12月30日被押赴刑場執行槍決,黃長栓因毀滅證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黃開鳳的罪行交由巍山縣方面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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