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辦理的多起刑事案件入選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導性案例、公安部典型案例。
上海一中院一審審結的“被告人黃某等三人詐騙案”入選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7件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犯罪典型案例,該案由上海一中院刑事審判庭職務財產犯罪審判團隊協助負責人于書生法官主審。
2020年初,被告人黃某、李某輝在柬埔寨王國西哈努克港市“財神國際”園區等處組建詐騙集團,組織、指揮多人對我國境內居民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8月,被告人周某剛加入該詐騙集團并擔任總監。黃某、李某輝通過境外聊天軟件幕后掌控詐騙集團,決定公司運營模式,并控制資金及相關賬戶等;周某剛現場管理具體詐騙事務,另有多名骨干成員(已被另案判刑)。
該詐騙集團通過特定方式篩選出企業法定代表人等具有一定經濟實力的女性,通過被害人手機號碼批量添加網絡社交平臺好友,冒充“高富帥”依照預定話術與被害人網絡聊天,騙取信任后推薦被害人下載由該集團控制的“金天利”等虛假投資或賭博網絡平臺,先通過后臺操控讓被害人小額獲利提現,再不斷引誘被害人充值,待被害人投入大額資金后,即關閉提現通道,拉黑被害人。該詐騙集團自2020年9月至2021年底騙取100余名被害人共計人民幣1億余元。
本案經上海一中院一審,上海高院二審(上海高院刑事審判庭徐文偉法官主審),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
被告人黃某、李某輝、周某剛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在境外通過電信網絡騙取境內人員錢款,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黃某、李某輝組建詐騙集團并決定運營模式、掌握資金賬戶,周某剛系現場最高層級人員,負責管理實施詐騙活動,三人在詐騙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均系首要分子。三人在境外指揮、控制犯罪集團,利用電信網絡騙取我國境內居民錢財,給眾多被害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綜上,對被告人黃某、李某輝、周某剛均以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本案系境外詐騙犯罪集團鏈條化、流水線化、分工細致實施、常見高發的交友婚戀類網絡詐騙(俗稱“殺豬盤”)。不法分子針對特定類型人員量身定制騙局、實施精準“圍獵”,先在社交平臺上偽裝成“完美情人”,以甜言蜜語等拉近關系,待被害人投入感情放松警惕后,謊稱有穩賺不賠的投資機會騙錢,造成被害人感情和金錢雙重受損。
被告人黃某等三人在境外組建有組織、有一定規模的詐騙犯罪集團,虛構有經濟實力的成功人設詐騙女性被害人,犯罪情節惡劣,詐騙被害人巨額資金并流往境外,社會危害嚴重,人民法院認定三名被告人均系首要分子,依法判處重刑。本案警示社會公眾,不要被虛擬世界的虛情假意蒙蔽雙眼,防范甜言蜜語背后的無情陷阱。
上海一中院一審審結的“甲皮業有限公司、周某某等欺詐發行債券、馬某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案”入選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第五十五批指導性案例,該案由上海一中院刑事審判庭金融證券犯罪審判團隊協助負責人鞏一鳴法官主審。
該案明確:辦理欺詐發行債券犯罪案件,應當根據我國現行金融管理法律規定,準確把握刑法規定的“公司、企業債券”的范圍。對于新出現的金融產品,符合《公司法》《企業債券管理條例》規定的,可以認定為欺詐發行“公司、企業債券”。對于涉案中介組織人員,應當根據主客觀相一致原則,依法認定欺詐發行證券罪共同犯罪、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
上海一中院一審審結的“劉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入選公安部發布的5件證券交易犯罪典型案例,該案由上海一中院刑事審判庭金融證券犯罪審判團隊顧蘋洲法官主審。
2009年至2014年,劉某先后擔任上海兩家基金公司基金經理、權益投資總監等職務。在此期間,劉某利用其具有所管理基金產品交易決策權、交易查詢和指令審批權限的職務便利,獲取相關基金交易標的、下單指令、交易數量、交易時點等未公開信息,使用其本人和其實際控制的證券賬戶趨同交易60只股票,涉案金額1.4億余元,非法獲利296萬元。2022年9月,上海一中院以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對劉某作出有罪判決。
值班編輯:卜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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